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粤应急规〔2023〕4号)精神,充分调动我市各行业企事业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的积极性,保障市域内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工作精准落地,结合我市市镇两级行政架构与财政事权特点,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东莞市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反映。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东莞市财政局
2026年7月10日
东莞市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调动应急救援队伍的补偿机制,保障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救援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应急救援行动,是指由防汛抗旱、减灾、森林防灭火、地震、地质灾害、安全生产等相关应急指挥部(指挥机构)以及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的灾害事故抢险救援行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应急救援队伍,是指根据市委市政府指令以及相关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机构)或市应急委办(市应急指挥中心)牵头调动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的市内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以及享受政府部门补贴或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有关购买服务协议的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灾害事故抢险救援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应急救援补偿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依法依规、统一归口、适当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应急救援补偿工作。根据不同的应急救援行动,补偿资金由相关责任主体承担或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条 自然灾害事故救援所耗费用由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予以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相关标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 在灾害事故发生时,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因实施应急征用或采取防范应对处置措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灭失的依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补偿对象和主体
第八条 补偿对象主要为本市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有关指挥部(应急指挥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调动的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的市内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
第九条 一般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涉及调动应急救援队伍的补偿费用,由事发地镇街(园区)财政予以保障;较大及以上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涉及调动应急救援队伍的补偿费用,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章 补偿费用及核算
第十条 应急救援补偿以补偿应急救援成本为目的,仅适当补偿应急救援队伍与救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费用开支,不包括精神损失等非物质层面的损失和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
应急救援补偿费用主要包括人工补助费、食宿费、装备费、材料费、交通运输费。
第十一条人工补助费指参加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补贴。人工补助费按人工补助单价乘以单位工日计算。人工补助费标准为180元/工日。单位工日按8小时计算,不足8小时的按8小时计算;超过8小时的,每4小时按0.5工日计算,不足4小时的按4小时计算。
第十二条 食宿费指应急救援人员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发生的伙食及住宿费用,由灾害事故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予以直接保障或参照《东莞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标准据实计算。
第十三条 装备费指从事抢险救援工作的应急救援队伍自带装备产生的费用。装备补助计费标准按照台班次数乘以本市市场发布装备租赁费用的50%作为上限据实结算。台班/次按8小时计算,满4小时不足8小时按一个台班计算,不满4小时按半个台班计算。由各级政府财政资金购买的装备不计入台班统计范围。
抢险救援过程中,造成装备损坏或损毁的,排除自身责任原因后,按照实际发生修复费剔除保险赔付款后,计列费用。
第十四条 材料费指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实际投入的油料和耗材物资费用。材料费按照实际采购单价或参照市场价格乘以油料和耗材物资实际消耗量计算。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费指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装备器材往返出发地和救援目的地发生的城际间交通、运输费用。应急救援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参照《东莞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标准执行。运输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计算。
第十六条 能够准确核定实际金额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计算;不能核定实际发生金额的,参考相关行业标准或市场价格确定;不能核定实际发生金额且没有相关行业标准或市场价格可参考的,可通过第三方评估确定。
已接受补助的所有补偿费用,不再纳入计算范围。
第四章 补偿程序
第十七条 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行动结束后,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依法向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应急救援所耗费用要求,无事故责任单位或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根据第九条有关规定,符合向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申请补偿的,按以下程序执行:
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予以补偿的,符合申请条件的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向调动部门提出申请,由镇街(园区)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机构)审核,具体由事故处置牵头部门跟进办理。经镇街(园区)应急管理部门会财政部门核定,由镇街(园区)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由市级人民政府予以补偿的,符合申请条件的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向调动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机构)审核,具体由事故处置牵头部门跟进办理。经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会财政部门核定,由市级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提出补偿申请的期限为参加救援行动结束后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逾期不再受理补偿申请。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提出补偿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东莞市应急救援队伍调动通知书》(附件1)。由相关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机构)或市应急委办(市应急指挥中心)下达给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的书面通知。
(二)《东莞市应急救援队伍完成任务日清单》(附件2)。由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行动后按日填写,并须经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机构)审核确认(由灾害事故处置牵头部门代章)。
(三)《东莞市应急救援队伍经费补偿申请表》(附件3)。由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行动后填写,申请材料提交后由调动部门初审,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机构)审核确认(由灾害事故处置牵头部门代章),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
(四)有关费用证明资料应提供原件,包括人员名单、装备型号数量及租赁费用计算依据、有关票据等。
第二十条 市、镇街(园区)相关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机构)或事故处置牵头部门应当在接到补偿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一条 按规定程序完成审核工作后,同级财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向应急救援队伍支付补偿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应急救援队伍对提交补偿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应急救援补偿经费专款专用,仅限于救援补偿和提升队伍综合救援能力使用,严禁变更经费使用范围。
第二十四条 应急救援补偿工作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各方的监督。补偿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于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市级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31日。
附件:1.东莞市应急救援队伍调动通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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