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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17-07-24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管理工作,规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请于2017531日前,通过以下种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我局:

    1.通过信函方式,请邮寄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规标准处黄小林,联系电话:020-83133327,地址:广州市建设大马路19号广东安监大厦(邮编510060),并在信封上注明“《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至:

huangxiaolin2010@foxmail.com

 

附件: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附件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5月18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管理工作,规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告知性备案,适用本办法。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组织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工作。

第四条 省安全监管局将行政处罚备案统一纳入广东省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信息系统中填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按下列要求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备案

(一)县级安全监督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报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报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三)省安全监管部门处以5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四)对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交办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五)受委托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机构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由委托其执法的安全监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符合第五条要求的案件被提起复议或诉讼的不停止备案。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报送包括以下内容的备案材料:

(一)符合格式和要素要求的备案报告

(二)案件调查报告;

《案件处理呈批表》复印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第八条 省、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备案信息台账,及时对备案材料进行统一归档。

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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