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应急管理分局:
近日,应急管理部等10部门发布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公告,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柴油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2〕317号)《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柴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应急〔2022〕182号)的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柴油安全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柴油是指符合国家标准《车用柴油》(GB 19147)、《B5柴油》(GB 25199)的产品,不包括BD100生物柴油(由动植物油脂或废弃油脂与醇反应制得的脂肪酸单烷基酯)。
企业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范围包含“柴油[闭杯闪点≤60℃]”的,取证后安全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可从事“柴油”经营活动。
企业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不含柴油但实际存在经营(纯贸易除外)柴油[闭杯闪点>60℃]行为的,若申领相关许可证时安全评价报告评价范围已包括涉及柴油[闭杯闪点>60℃]存储安全生产条件且未发生变化的,直接申请变更许可范围增加载明“柴油”,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营地址、许可范围、起止时限等许可内容不变,原则上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若申领相关许可证时安全评价报告评价范围不包括涉及柴油[闭杯闪点>60℃]存储安全生产条件,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重新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延期换证申请,原则上2023年6月30日前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企业未取得相应安全许可,但实际存在生产、经营(纯贸易除外)柴油[闭杯闪点>60℃]行为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应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若在役柴油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原设计单位资质条件不符的,参照《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要求,开展安全设计诊断,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依法做好事故隐患记录和报告工作。该类型企业原则上2023年6月30日前依法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设计诊断、安全评价等工作提出的隐患问题,企业在整改过程中,需要对现有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进行改建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企业自用柴油加油装置(不对外经营),不需要进行安全生产许可。
各分局在办理上述企业行政许可手续时,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其相应设备设施仅符合生产、储存柴油[闭杯闪点>60℃]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参照《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号)要求,作出安全承诺并向社会公告(见附件),承诺实际生产、经营、储存柴油的物理属性、危险特性等信息与申请相关行政许可时保持一致。
各分局要督促上述企业及时登录化学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等信息平台,更新相关信息和“安全信息码”,完善化学品“一书一签”及安全信息二维码印刷、粘贴、挂栓等工作。
各分局要督促上述企业按规定及时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工作,涉及新增重大危险源的,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请各分局迅速将本通知传达至相关企业贯彻落实。如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审批协调科反馈。
附件2: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柴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应急〔2022〕182号).pdf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