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4日,在G107国道东莞市长安镇霄边中石化加油站路段发生一起一号牌为豫EE1226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EM211挂的重型厢式半挂车遇湘L47559的重型厢式货车从右侧路口右转弯驶入G107国道,在此过程中,该牵引车右前角碰撞该重型厢式货车左前角,造成重型厢式货车司机罗星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为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长安镇镇委委员林木海任组长,镇公安分局副局长翟景新为常务副组长,镇应急管理分局副局长陈永康为副组长,长安镇监察室、总工会、公安分局、交警大队、应急管理分局、人社分局、交通分局有关人员参加的长安镇“6·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邀请事故车辆所属单位当地人民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对有关单位、人员提出了处理建议,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湘L47559号重型厢式货车
(1)湘L47559号重型厢式货车,品牌型号:大力牌DLQ5250XFWDFH,车辆识别代码:LGAX4B344J4004539,发动机号码:78714888,注册日期:2018年12月10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所有人:宜章顺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湖南省宜章县一六镇洞江村14组。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
(2)湘L47559号重型厢式货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湘交运管郴字431022300064号),业户名称:宜章顺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8类),发证日期:2018年12月28日,有效期至2020年11月。
(3)车辆购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PDZA201943100000196842,保险期间:自2019年12月21日0时起至2020年12月20日24时止)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号:PDAA201943100000151053,保险期间:自2019年12月21日0时起至2020年12月20日24时止),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为10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10万,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10万/座*2座。
(4)湘L47559号重型厢式货车,核定载人数为3人,总质量为25000kg,整备质量为10200kg,核定载质量14605kg。该车当时运载货物为第八类危险品,其中包括酸性蚀刻液6吨,退锡水3吨,去膜液1680KG,无超载。
(5)湘L47559号重型厢式货车,近两年无非现场违法信息记录、5条现场违法信息记录,已接受交通违法处理5次,年审至2020年12月31日,无事故记录,机动车状态为事故未处理。
(6)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委托广东至信司法鉴所对湘L47559号大力牌重型厢式货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验鉴定,得到如下检验鉴定结论:受检的湘L47559号大力牌重型厢式货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均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
(7)湘L47559号重型厢式货车无拼装、改装嫌疑。
2.豫EE12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
(1)豫EE12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福田牌BJ4253SMFKB-S,车辆识别代码:LVBS6PEB8AL055860,发动机号码:1410J040763,注册日期:2011年03月17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年03月31日,所有人: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河南省安阳市华祥路北段。使用性质:货运。
(2)豫EE12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豫交运管安字410501000764号),业户名称: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发证日期:2011年3月22日。
(3)车辆购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汤阴营销服务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6221523030120190001859,保险期间:自2019年09月13日0时起至2020年09月12日24时止)和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保险单号:6221523030220190001084,保险期间:自2019年09月13日0时起至2020年09月12日24时止),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为100万元。
(4)豫EE12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核定载人数为3人,整备质量为9300kg,准牵引总质量39505kg。
(5)豫EE12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近两年共有5条非现场违法信息记录、2条现场违法信息记录,已接受交通违法处理7次,年审至2021年03月31日,无事故记录,机动车状态为事故未处理。
(6)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委托广东至信司法鉴所对豫EE1226号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验鉴定,得到如下检验鉴定结论:受检的豫EE1266号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均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灯光系统(后倒车灯、雾灯)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
(7)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委托广东至信司法鉴所对豫EE1226号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豫EM211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得到如下检验鉴定结论:受检的豫EE1226号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豫EM211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事故前行驶速度为56km/h。
(8)豫EE12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无拼装、改装嫌疑。
3.豫EM211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
(1)豫EM211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品牌型号:沃德利牌WDL9401XXY,车辆识别代码:LA996RDC4A0WDL122,发动机号码:无,注册日期:2010年12月12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03月31日,所有人: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住所:河南省安阳市华祥路北段。使用性质:货运。
(2)豫EM211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豫交运管安字410501000765号),业户名称: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发证日期:2011年3月22日。
(3)豫EM211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总质量40000kg,整备质量为8000kg,核定载质量32000kg。该车当时为空车,无载货,无超载。
(4)豫EM211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近两年无非现场违法信息记录、无现场违法信息记录,已接受交通违法处理0次,年审至2019年03月31日,无事故记录,机动车状态为查封,逾期未检验,扣留。
(5)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委托广东至信司法鉴所对豫EM211挂号沃德利牌重型厢式半挂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验鉴定,得到如下检验鉴定结论:受检的豫EM211挂号沃德利牌重型厢式半挂车制动系统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灯光系统(后雾灯)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
(6)豫EM211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无拼装、改装嫌疑。
1.湘L47559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罗星源,男,汉族,1982年01月19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沿溪镇上河街137号,身份证号:xxxx。罗星源为宜章顺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有签订劳动合同,其工作由宜章顺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管理员吴宏伟安排,收益按运费提成,由吴宏伟支付。
罗星源持有B1B2型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江西省吉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01年04月23日,有效期至2023年04月23日,符合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条件。经查,罗星源,2017年至今有13条违法信息记录,已接受罚款13次,无道路交通事故记录。
罗星源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号:xxxx,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发证机关吉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有效期至2024年04月02日。
罗星源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号:xxxx,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沿溪镇上河街137号,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发证机关临汾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8日。
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抽取罗星源的血液送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0mg/100ml,未酒后驾驶。
2.豫EE12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马伟,男,汉族,1980年11月6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沈丘县范营乡和尚行政村钱老庄000号,身份证号:xxxx。
马伟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发证机关为河南省周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领证日期2001年09月26日,有效期至2023年09月26日,符合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条件。经查,马伟,2017年至今有6条违法信息记录,已接受罚款6次,无道路交通事故记录。
马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号:xxxx,住址:河南省沈丘县范营乡,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发证机关:周口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有效期至2020年10月09日。
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抽取马伟的血液送广东至信司法鉴定所进行血中乙醇含量检验,送检的马伟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1.宜章顺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22
698574072Q,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宜章县一六镇洞江村14组,法定代表人:王桂秋,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09年12月21日,核准日期:2019年08月13日。经营范围: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危险货物运输(1类1项,1类4项,2类1项,2类2项,2类3项,3类,5类,6类1项,6类2项,8类,9类);汽车租赁。
宜章顺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08月14日取得郴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湘交运管许可郴字431000000041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危险货物运输(3类、5类、8类、9类、1类1项、1类4项、2类1项、2类2项、2类3项、6类1项、6类2项)有效期至2023年08月13日。
经查,该单位名下车辆经公安网和调查查询共有1辆,其中,违法未处理0辆,状态正常1辆。有关车辆的交通违法、事故、检验情况如下:
.湘L47559号重型厢式货车,近两年共有0条非现场违法信息记录、5条现场违法信息记录,已接受交通违法处理4次,年审至2020年12月31日,无事故记录,机动车状态为正常。
2018年11月30日,宜章顺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吴宏伟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将湘L47559号重型厢式货车以人民币4800.00元每年的价格出租给吴宏伟使用,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28年11月30日
2.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91948390Y,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安阳市殷都区华祥路北段,法定代表人:邢丕军,注册资本:800.000000万,成立日期:2006年08月21日,核准日期:2016年09月19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经营中国保监会批准的险种)、货运代理业务(凭有效备案经营)。
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取得安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豫交运管许可安字410500110556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有效期至2018年10月26日。
经查,该单位名下车辆经公安网和调查查询共有1辆,其中,违法未处理0辆,状态正常1辆。有关车辆的交通违法、事故、检验情况如下:
.豫EE12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近两年共有5条非现场违法信息记录、5条现场违法信息记录,已接受交通违法处理10次,年审至2021年3月31日,无事故记录,机动车状态为正常。
2014年6月20日,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马伟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书》,挂靠车辆基本信息:车牌号:豫EE1226;挂车号:豫EM211;发动机号:1410J040763;车架号:058860/
涉事人员情况
吴宏伟,男,1978年5月生,湖北省随州市人,系宜章顺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车辆管理员,负责对罗星源驾驶的湘L47559号重型厢式货车进行管理,未与宜章顺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有签订《汽车租赁合同》。
1.湘L47559号重型厢式货车货物运输请况
事发时湘L47559号重型厢式货车运载有酸性蚀刻液6吨,退锡水3吨,去膜液1680KG,货物所属单位为深圳市松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松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06516W,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四社区帝堂路蓝天科技园8栋二层、一层,12栋一层,法定代表人:饶猛,注册资本:500.000000万,成立日期:2002年07月16日,核准日期:2019年04月29日。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成品油)的销售;从事化工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信息新材料和设备的研发、销售;新材料技术、节能技术的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化工产品(许可类项目除外)生产;电子信息新材料和设备的生产。
2019年5月1日,深圳市松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吴宏伟(乙方)签订《危运品车辆运输合同》,约定由乙方承运甲方的危险化学品,具体明细内容(货物名称及品种、数量,送货地址)以每天的出货单据记载为准,约定运输车辆为湘L47559号重型厢式货车。合同期限3年,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运输费用为人民币27250.00元每月。
1.天气情况。事发时间为2020年06月24日06时02分许,晴天,白天,视线良好。
2.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在G107国道东莞市长安镇宵边中国石化加油站路段,事故路段为沥青路面,地面干燥,道路平直完好,呈南北方向,南往深圳方向,北往大岭山方向;双向八条机动车道,单向路宽15.4米,限速80公里,道路中间设有水泥护栏,右侧路边有一路口。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措施的设置情况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2020年06月24日06时02分许,当事人马伟驾驶豫EE1226号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EM211挂号沃德利牌重型厢式半挂车沿G107国道从南往北方向行驶,途径G107国道东莞市长安镇宵边中国石化加油站2595公里路段时,遇由当事人罗星源驾驶湘L47559号大力牌重型厢式货车从该路段右侧路口驶入107国道,在此过程中,豫EE1226号“福田”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右角与湘L47559号大力牌重型厢式货车车头左角发生碰撞,造成当事人罗星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06月24日06时10分,长安交警大队值班室接匿名报警,称在G107国道东莞市长安镇宵边中国石化油站涌头立交桥底路段发生一起一号牌为豫EE1226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EM211挂的重型厢式半挂车与湘L47559的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06时20分,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副大队长黎华亮、副中队长刘健雄带领值班民警陈顺河、陈沃栩出警。
06时40分,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安全防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应急救援等各项工作。
08时0分,事故现场勘查完毕,清理现场后恢复交通,暂扣肇事车辆豫EE1226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EM211挂的重型厢式半挂车一辆,湘L47559的重型厢式货车一辆。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事故发生后,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小组,组织警力查清了死者的真实身份,并且联系到死者罗星源的直系亲属,现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正组织人员全力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工作。事故各项善后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2020年8月14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1927120200000121号,认定当事人罗星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马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罗星源,湘L47559的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沿溪镇上河街137号。身份证号:xxxx。
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委托罗星源的尸体送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死因原因鉴定检验,检验结果为:被鉴定人罗星源符合交通事故致颈椎横断、颈髓损伤死亡。
截至目前为止,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50万元。
1.当事人罗星源驾车从驶入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当事人马伟驾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长安镇“6·24”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宜章顺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涉事湘L47559号重型厢式货车的所属单位,已建立货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货运车辆及货运经营实施了安全管理工作;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该公司名下运输车辆已安装卫星定位记录仪,并对涉事货车和驾驶人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作为涉事车辆的所属单位,未实际使用涉事货车,而通过租赁形式将涉事车辆交由吴宏伟自主经营,涉嫌违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行为。
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涉事豫EE12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属单位,已建立货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货运车辆及货运经营实施了安全管理工作;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作为涉事车辆的所属单位,有为涉事货车安装卫星定位记录仪,但未对涉事货车和驾驶人马伟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未实际使用及支配涉事货车,而通过挂靠形式将涉事车辆交由马伟自主经营,涉嫌违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行为。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严格按照支队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市治超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联合镇交通分局、公安分局、城管分局等职能部门,以打击超载超限为重点,认真扎实地开展各项治超工作。据统计,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已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安全‘除隐患、防风险’专项整治行动”、“联合执法整治货车超限超载、非法改装违法行为全市统一行动”、“全是快递外卖车辆交通违法集中整治行动”、“‘逢5’交通安全整治统一行动日行动”、“(逢10)国省道、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统一行动日行动”、“酒驾毒驾全市统一行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等各类联合行动共115次,共出动执法力量1380人次,共查违法15195宗,扣车1160台,其中查处轻型、中型、重型货运车辆127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建议对长安镇“6·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作如下处理:
1.罗星源,湘L47559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驾车从驶入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其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马伟,豫EE12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驾车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建议由长安交警大队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宜章顺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涉事湘L47559号重型厢式货车的所属单位,未实际使用涉事货车,而通过租赁形式将涉事车辆交由吴宏伟自主经营,该公司涉嫌违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规定,建议由郴州市宜章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4.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涉事豫EE12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属单位,有为涉事货车安装卫星定位记录仪,但未对涉事货车和驾驶人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未实际使用及支配涉事货车,而通过挂靠形式将涉事车辆交由张正华自主经营,该公司涉嫌违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行为,该行为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规定,建议由安阳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5.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东莞市长安镇党委政府、交通、应急、交警等职能部门应当认真汲取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密防范类似事故的反复发生。
(一)积极联合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客货运输企业、站场的监管,推动其落实主体责任。一是要组织人员深入辖区客货运输企业、站场与企业负责人、驾驶人签订交通安责任书,推动其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车辆进行管理,完善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档案和台账,落实企业各级负责人责任,确保隐患车辆不出厂、不出站;二是要加强对客货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监督管理,不定期组织人员开展客货运输车辆安全检查,重点排查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情况、驾驶人资格;排查车辆是否存在逾期未报废、逾期未检验和交通违法未处理等安全隐患;排查动态监控制度的落实情况,督促落实专人加强实时监控;三是督促企业强化对驾驶人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四是加强路面巡逻管控,采取定点设卡和巡逻检查相结合的勤务方式,加大对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特别是重型货车、牵引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非法改装、尾灯不亮、违规安装后射灯等各类问题,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
(二)政府及交警、交通等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微信、微博、今日头条等新媒体平台以及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对终生禁驾人员、多次违法重点车辆、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运输企业予以曝光;要针对辖区交通违法、事故特点以及风险隐患,集中开展重点企业、重点驾驶人安全警示,通过向企业发送整改通知、短信平台、微信推送、通报事故情况及案例等方式开展对企及级驾驶人的安全警示提示,提示企业落实好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提醒广大专职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要加强交通安全文明宣传教育,结合“以案说防”的要求,通过各种简明易懂、震撼深刻的方式,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文明意识。
(三)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负责镇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核查涉事车辆,确认其均办理了相关证照。长安交警大队要在货车运输路线及活动区域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其次,约谈货车运输企业,要求由企业负责人约束其驾驶员遵守法规,强化交通安全意识。同时,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机动中队加强货车活动区域的巡逻管控力度,特别在重点时段加强监控;针对货车展开专项整治,全面打击超载、超速、闯红灯等各种违法行为,形成高压的打击态势。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在认真贯彻落实省厅交管局和交警支队对货车事故预防工作一系列部署安排的同时,结合辖区实际适当增加整治频次,以重型货运汽车等四类重点车辆为重点,严厉、打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以及危运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非法改装、非法运输等重点违法行为。
(四)宜章顺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丕军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事故相关单位,应汲取事故教训,及时完善自身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在名下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及时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加强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长安镇“6·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