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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涌镇“6·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0-11-18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2020619656分许,位于东莞市麻涌镇川槎村川槎派出所对出路段,发生一起大型专用校车与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碰撞,事故造成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为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20629日依法成立了由麻涌镇安委办主任黄灼明任组长,镇监察室副主任雷伟明任副组长,镇交警大队中队长黄和国为副组长,镇交警大队、公安分局、监察室、交通运输分局、应急管理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和总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的麻涌镇“6·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 肇事车辆情况

1、粤S94056号大型专用校车,类型:A类小学生专用校车,车辆登记所有人:东莞市麻涌景辉小学;住址: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黎滘村;使用性质:小学生校车;校车标牌标牌载明编号:44190020066183,有效期:20200430日至20200831日,品牌型号:扬子牌YZK6950NJYC5;车辆识别代码:LNYFWKA3XBHL90177;发动机号:11186947;档案编号:441900490848;核定载人数:56人;总质量:12000KG;整备质量:7440KG;外廓尺寸:9490×2500×3050 MM;注册日期:201223日;发证日期:2018823日;强制止报废期止:202723日;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及商业险投保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类型:(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344011903010024010;(2)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单号:344011903050025030,赔偿限额为50万元。该车于2020430日在东莞市麻涌镇麻涌交警大队取得校车标牌,有限期为2020831,事故发生时该车载有乘客54人,车辆核定载客人数为56人,未超出车辆核定载客人数,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该车近三年来未有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2、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为朱建红,车架号:153521920041417;电动机号:HT48V190207121 240W 14X2.5 DDR,该车没有购买保险。

(二)事故车辆人员相关情况

1、曾焕棠(粤S94056号大型专用校车驾驶人),男,1980XX日生,汉族,户籍地址:XXXXXXXX,驾驶证号:XXXXXXXX, 驾驶证档案编号:XXXXXXXX,初次领驾驶证日期是199949日,有效期至20281031日,准驾车型:A1A2;其已于2019415日取得驾驶校车资格,符合驾驶大型专用校车的条件。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查询,曾焕棠近三年来未有一般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事发后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麻涌大队采集曾焕棠唾液样本进行毒品(吗啡、冰毒、K粉)检测,结果显示为阴性,没有吸食毒品;经采集曾焕棠血液样本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0mg100ml,没有酒后驾驶机动车。

2、朱大都(粤S94056号大型专用校车实际支配人),男,汉族,地址:XXXXXXXX。朱大都于201223日出资购买粤S94056号大型专用校车,购买大型专用校车的总价款为22.5万元,而当时因购车款不足,朱大都仅支付购车款10.5万元,剩余的12万由东莞市景辉小学垫付,购买的车辆登记在东莞市麻涌景辉小学名下,朱大都共有两辆车辆登记在东莞市麻涌景辉小学名下,其分别有粤S94056和粤S99410

东莞市麻涌景辉小学与朱大都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朱大都的两辆车辆为东莞市麻涌景辉小学提供接送小学学生服务,其中粤S S99410的车辆驾驶人为朱大都,另粤S94056的车辆驾驶人分别为曾焕棠和莫炳球(都是朱大都聘请的兼职司机),由他们分两班制轮流驾驶粤S94056车辆接送东莞市麻涌景辉小学学生,朱大都给驾驶粤S94056车辆的人员工资为3800/月(由曾焕棠和莫炳球平分,每人为1900/月),均未签订合同或协议。  

东莞市麻涌景辉小学给粤S94056车辆的租赁服务费为11000/月(包含:车辆的保险、维护、加油等),而东莞市麻涌景辉小学给朱大都垫付购买粤S94056车辆的款项(12万元)将从朱大都每月提供的车辆服务费里扣取,目前东莞市麻涌景辉小学垫付的购车款项朱大都已还清,日常车辆的安排及管理等均由东莞市麻涌景辉小学负责。

3、朱建红(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女,汉族,1983XX日生,户籍地:XXXXXXXX,经查询其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得过机动车驾驶资格,事发后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麻涌大队提取朱建红的血液样本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常见毒品筛查以及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毒品筛查结果为阴性,血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0mg100ml,没有吸毒以及酒后驾驶的行为。

(三)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东莞市麻涌景辉小学,类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东莞市麻涌镇黎滘村;法定代表人:刘景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1900688635118B;业务范围:小学 全日制学历教育;开办资金:人民币贰佰万元整;20171122日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东莞市麻涌景辉小学收取小学学生的接送费为每学期1000/人。

(四)肇事车辆检验检测情况

1、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麻涌大队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S94056号大型专用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是否存在改装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车辆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功能均有效,但灯光系统的左右两侧后行车灯功能失效,其余灯具齐全,功能有效;该车在外形结构及相关技术参数方面均未见本质性改变,不存在改装迹象。

2、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麻涌大队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朱建红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进行安全技术状况、车辆属性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朱建红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制动系统、灯光系统、转向系统功能有效;经鉴定朱建红驾驶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属于非机动车。

(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情况

因当事人夏艳(朱建红的丈夫)对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麻涌大队作出的第4419331202000000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存在异议,夏艳向上级交警部门提出复核申请,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20722日受理申请,并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202087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麻涌大队作出的第4419331202000000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认为: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公正。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予以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根据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麻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19331202000000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当事人朱建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是导致此起事故的一方面过错。

当事人曾焕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是导致此起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各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朱建红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认定曾焕棠负此起道路道事故的同等责任。

(六)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事发地点东莞市麻涌镇川槎村原川槎派出所路段,202006190656分为晴天,气温34℃,没有出现降雨和雷击,视线清晰,能见度良好。

2、道路情况。该路段处于东莞市麻涌镇川槎村原川槎派出所路段,双向四车道通行,道路右侧设置有非机动车道,路宽为1385CM,非机动车道上设有路口(往麻涌镇黎滘村),路口宽为710CM,水泥路面,路口划有人行横道。事发时路面干燥,现场交通标志标线清晰明显,日间视线良好,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3、肇事车辆停车位置。事故发生后,粤S94056号大型专用校车停靠在往麻涌镇黎滘村路口内,车头向北,车尾朝南。在粤S94056号大型专用校车车头底部左侧路面见被碰撞倒地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倒地刮痕起点,往北方向延伸,长约115CM,事故电动车自行车已被移动到路边其他位置。

4、车辆痕迹。(1)粤S94056号大型专用校车车头保险杠见有与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碰撞凹痕,保险杠损坏并有黄色油漆脱落,(2)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右侧车身碰撞后损坏并附有黄色油漆。

5、路面痕迹。在粤S94056号大型专用校车车头底部左侧路面见被碰撞倒地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倒地刮痕起点,往北方向延伸,长约115CM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619656分许,朱建红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由麻涌镇螺村工业区往鸥涌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东莞市麻涌镇川槎村原川槎派出所路段时,该车右侧车身与曾焕棠驾驶的粤S94056号大型专用校车的车头发生碰撞(由麻涌镇大盛村接小学学生返校途经中麻公路川槎路口左转驶入),造成朱建红受伤送院,朱建红于2020623日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1、接处警情况。2020619659分,东莞市公安局麻涌分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在东莞市麻涌镇川槎村原川槎派出所路段,发生一宗校车与两轮电动车碰撞,造成1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接报后,东莞市公安局麻涌分局110指挥中心立即指令麻涌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路面巡逻警力并通知120救护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抢救伤者、控制现场和勘查取证等工作。

2、应急救援情况。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麻涌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黄和国带领事故民警莫博涛、雷伟业,于当日710分到达现场,发现一辆车号为粤S94056号大型专用校车与一辆两轮电动自行车碰撞后停放在东莞市麻涌镇川槎村原川槎派出所路口,现场造成1人受伤,医院部门救援人员已经将伤者送往东莞市水乡中心医院进行抢救。

3、应急处置评估意见。经评估,此次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事故应急处置到位。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麻涌镇政府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公安交警、应急、司法、维稳等部门全力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目前死者尸体已火化,事故各项善后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1人死亡,具体情况如下:

朱建红,无号牌电动两轮自行车驾驶人,女,汉族,1983XX日生,户籍地:XXXXXXXX。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麻涌大队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朱建红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统计,目前该事故造成损失约7万元(医疗、抢救费用等),由于死者家属尚未与涉事车方及司机达成赔偿协议,事故最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当事人曾焕棠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

2、当事人朱建红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此起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麻涌镇“6·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麻涌镇教育管理中心履职情况

麻涌镇教育管理中心深入推进校车综合治理,定期组织驾驶员、跟车老师培训,加强校车隐患排查,提高师生乘车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实现校车“零事故”、人员零伤亡,确保全镇校车运行安全。20192020学年,教育管理中心联合交警、交通部门开展校车安全检查30多人次,通过排查发现校车轮胎磨损、学生佩戴安全带、药箱应急药品等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并建立整改台账。同时深入到各校、幼儿园开展交通安全讲座80多场次,组织驾驶员、跟车老师开展安全培训250多人次,利用校园宣传橱窗,校园广播进行交通安全宣传达300多次,配合交警部门认真审核校车材料,严把校车材料审核关,规范校车行驶路线,严禁校车乱停乱放。    

(二)麻涌交警大队履职情况

麻涌交警大队清患溯源、积极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2020年以来共查处各类交违法行为7616宗,暂扣机动车1417辆次,联合镇宣传教育局及镇交通分局对全镇校车开展了两次大检查,并每周至少开展一次校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选择学生上下学的时间段设置检查卡点,严查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套证、报废车辆作为校车上路行驶等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无校车标牌、无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特别是“黑校车”非法营运,校车超员以及手续不齐全的车辆,接送学生等严重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对校车内灭火器、安全锤、药箱、安全带等装备的配备状况进行把关。今年以来,共查扣非法摩托车、超标电动自行车886辆,共查处涉酒驾驶159宗,其中醉酒驾驶63宗,酒后驾驶96宗。开展各类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48场次,张贴宣传横幅、标语20条,播放宣传警示教育片217小时,发放各类宣传资料3.2万份,利用短信平台、重点驾驶人微信群发布交通安全信息2.8万条,利用大队“双微平台”推送各类交通安全宣传信息363条。

(三)东莞市麻涌景辉小学履职情况

东莞市麻涌景辉小学,作为肇事车辆的所属登记、管理单位,经查阅资料与询问,该单位已建立健全校车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了校车安全责任人及校车司机岗位职责,有制定校车运行方案,明确了车辆的行驶路线、运行时间及人员搭载规定等。但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东莞市麻涌景辉小学安全管理不落实,一是对校车安全性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虽发车前该单位都有要求驾驶人员对车辆进行安全性检查并记录,但该单位未对驾驶人员检查的车辆安全性情况有效核实,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粤S94056车辆灯光系统的左右两侧后行车灯功能失效隐患的情况;二是对校车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记录不全,未能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的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该单位实际未支配涉事校车,存在准予个人所购买的车辆挂名登记在其名下为本校接送学生的违规行为。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责任人员

曾焕棠,粤S94056号大型专用校车驾驶人。当事人曾焕棠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建议交警部门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注销曾焕棠的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不能驾驶准驾车型为A1的机动车。

(二)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朱建红,无号牌电动两轮自行车驾驶人,女,汉族,1983XX日生,户籍地:XXXXXXXX,当事人朱建红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鉴于朱建红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对其作出处罚。

(三)对相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东莞市麻涌景辉小学安全管理不落实。一是对校车安全性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粤S94056车辆灯光系统的左右两侧后行车灯功能失效隐患;二是对校车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记录不全,未能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的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但本次事故非学生乘车事故,上述情况并非造成该起事故的原因,肇事车辆未发生超载、疲劳驾驶等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风险范畴,建议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上述情况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其依法处理。

2、东莞市麻涌景辉小学作为肇事车辆的所属单位,该小学实际未支配涉事校车,而存在准予个人所购买的车辆挂名登记在其名下为本校接送学生的违规行为,建议由教育部门依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并给予通报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在本次事故中,与事故有关的民事赔偿法律争议,如东莞市麻涌景辉小学等主体的侵权损害赔偿等,建议各方当事人通过民事法律途径处理。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东莞市麻涌镇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吸取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强化道路道路管控,完善隐患治理,全力预防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一)学校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学校要认真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应严格履职安全管理职责。一要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校车司机、教师和幼儿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全员的安全技能和应急救援能力。二要加强校车管理,严禁校车不按审批线路行驶,对校车跨区域接送学生的,应向生源所在地教育、交警和交通部门申报备案,从源头上杜绝校车超员和不按审批线路行驶的安全隐患。同时要建立健全校车使用、保养、行驶路线管理台账以及学生上下车登记台账。三要加大安全保障资金的投入,建立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和校车监控平台,实时监控学生上下车过程,并对校车接送学生过程实施全程卫星定位监控,防止校车超员、超速、不按审批线路行驶等问题发生。

(二)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教育部门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严格落实“管行业必管安全”的要求,认真履行对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监管职责。一要充分发挥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建立定期协商机制,认真分析本地区学校分布、学生出行及校车发展情况,分析研判校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形势,研究解决校车安全管理方面问题和薄弱环节,全面部署安排联合执法行动;二要严把校车资质审查关,对报审的校车要确定司机、行驶线路、随车管照人员、接送的学生等情况进行现场审查,合理规划运行线路,公示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幼儿上下学接送情况的动态监管。

(三)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监管

公安交警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增强做好校车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监管。一是加强对校车行经路段的巡查,特别是加强对民办学校幼儿园校车的检查力度,坚决制止不符合安全规定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接送学生,从源头上治理校车超员、超速和不按审批线路行驶的安全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二是加强对校车整改情况的查验,严格按校车标准对车辆状况进行审查,确保非标校车整改符合规范要求。

(四)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镇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双微平台、报刊、电视、交通安全宣传刊物门户网站对不落实的运输企业予以曝光。要针对辖区交通违法、事故特点以及风险隐患,集中开展重点企业、重点驾驶人安全警示,通过向企业发送整改通知、短信平台、微信推送、通报事故情况及案例、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开展对驾驶人点对点安全警示提示,提示广大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




麻涌镇“6·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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