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波(公民身份号码:4414**********3014):
本机关于2025年5月19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东沙田)应急告〔2025〕20号),因通过电话通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告知书》((东沙田)应急告〔2025〕20号内容如下:根据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依法落实张海波相应行政处罚的通知》要求,经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自2023年1月开始,被不起诉人张海波伙同杨木贤(另案处理)在本市沙田镇环保路义沙六和路口老罗地磅处非法销售危险化学品柴油。经统计,张海波非法经营数额1911905元。经调查,张海波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违法所得人民币1911905元人民币(壹佰玖拾壹万壹仟玖佰零伍元整)。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东二区检刑行意〔2025〕38号)、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东二区检刑不诉〔2024〕1072号)、刑事侦查卷宗一卷、二卷(张海波等人非法经营案)、诉讼文书卷(张海波等人非法经营案)、韦额益的《调查询问笔录》、张海波身份证明材料、检测报告和现场照片、《询问通知书》((东沙田)应急询〔2025〕1号)、《询问通知书》((东沙田)应急询〔2025〕2号)、《询问通知书》((东沙田)应急询〔2025〕3号)、《询问通知书》((东沙田)应急询〔2025〕4号)、《询问通知书》((东沙田)应急询〔2025〕5号)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102条的C裁量阶次的规定,拟对你(个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11905元(壹佰玖拾壹万壹仟玖佰零伍元整),并处人民币190000元(壹拾玖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个人)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或5日内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何图志,联系电话:0769-88683811。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东沙田)应急告〔2025〕20 号(身份证XX).pdf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