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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MB2C90135G/2025-00191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5-04-14
名称: 公告(谭中良)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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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谭中良)

发布日期:2025-04-14  浏览次数:-

谭中良(身份证号码:342422********4557:

  本机关于202541对你(个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常平)应急罚〔2025〕执法-6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常平)应急罚〔2025〕执法-6号内容如下:20241126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常平分局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转来《关于依法落实谭中良相应行政处罚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称谭中良虽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其未经政府部门有关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从他人处购买柴油并销售,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谭中良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主要证据如下:1、广东省惠州市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鉴定报告(《检验报告》No. 202312053、《检验报告》No. 202312054、《检验报告》No. 202312055、《检验报告》No. 202312056、《检验报告》No. 202312057、《检验报告》No. 202312058、《检验报告》No. 202312059、《检验报告》No. 202312060、《检验报告》No. 202312061),共9份;2、公安机关对谭中良的6份《讯问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及相关照片证据材料;3、公安机关对4名证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4、微信资料(微信交易流水);5、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常平分局对谭中良的2份《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02B档的规定,决定对你(个人)作出没收人民币贰拾万陆仟零捌拾叁元整(¥206083.00)的违法所得,并处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市财政罚款专账,账号市财政罚款专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东莞市常平镇政府大院应急管理分局,联系人:曾炽华,联系电话:0769-83822007

  附件:(东常平)应急罚〔2025〕执法-6 号.pdf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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