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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4年7月30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洪)应急罚〔2024〕3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洪)应急罚〔2024〕3号内容如下: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8月2日17时20分许,广州市御圣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后勤人员庄子孝,在使用东莞市御棋坊工艺品有限公司升降平台时,因违章操作导致搬运车倾倒卡住升降平台;在东莞市御棋坊工艺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区永来的联系下,东莞漩涡家居有限公司总经理温秉和安排卢生光(死者)到现场帮忙排障,卢生光与东莞市御棋坊工艺品有限公司洪美、刘军、徐永胜等人在排障过程中,在未采取按下急停开关等相应的安全措施,致使19时22分许,卢生光与无动力支撑的悬空状态下的升降平台工作台一同从四楼坠落至一楼(高度约13.55m)。该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23万元。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和立案调查发现认定:(一)东莞漩涡家居有限公司作为涉事厂房的出租方,未与承租单位东莞市御棋坊工艺品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二)东莞漩涡家居有限公司未与东莞市御棋坊工艺品有限公司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2.东莞漩涡家居有限公司“8•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3.关于东莞洪梅御棋坊工艺品有限公司“8•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结案的批复;4.东莞洪梅御棋坊工艺品有限公司“8•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有关证据材料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第33项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的批复意见,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市财政罚款专账,账号市财政罚款专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