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5日5时41分,东莞市G9411莞佛高速公路西行K1+900M(大朗镇)路段发生一起7车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7车及事故现场道路路面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发生后,东莞市人民政府迅速成立了由大朗镇党委副书记李道军任组长,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东莞市公安局大朗分局、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大朗分局、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大朗分局、大朗镇监察室和大朗镇总工会有关人员组成的东莞市大朗镇“9·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本次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了事故单位所属地政府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检验检测、询问调查,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涉事车辆一:粤L578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L6880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深国际飞驰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大亚湾澳头中兴五路103号南山国际大厦1401房。
粤L578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注册日期:2016年03月17日,检验有效期:2020年03月;车辆品牌型号:豪沃牌 ,车辆识别代码: ,发动机号码: ,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2017年04月17日在惠州市交通运输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粤交运管惠字002697471号,有效期至2020年02月28日)。投保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 ;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 ,第三者保险限额:100万元,无驾驶员座位险。事故发生时,牵引粤L6880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无超载)。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该车近三年无交通违法记录,近三年只有本次交通事故记录。
粤L6880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注册日期:2015年02月11日,检验有效期:2020年02月29日;车辆品牌型号:瑞江牌 ,车辆识别代码: ,发动机号码:无,核定载质量:31950kg,2017年04月17日在惠州市交通运输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粤交运管惠字002513598号,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0日)。事故发生时,装载苯乙烯30740kg(无超载)。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该车近三年无交通违法记录,近三年只有本次交通事故记录。
2.涉事车辆二:粤AN8679号重型厢式货车,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九佛建设路115号203房,注册日期:2014年06月23日,检验有效期:2020年06月;车辆品牌型号:东风牌 ,车辆识别代号: ,发动机号码: ,核定载质量:13995kg,2016年09月26日在广州开发区交通管理总站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粤交运管穗字002412955号,有效期至2020年06月30日)。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 ;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 ,第三者保险限额:100万元,驾驶人座位险限额10万元。事故发生时,系空车状态(无装载货物)。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该车近三年共有3条交通违法记录(全部已处理),近三年只有本次交通事故记录。
3.涉事车辆三:鄂F4742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金红泽,地址: ,注册日期:2014年09月30日,检验有效期:2020年09月30日;车辆品牌型号:东风牌 ,车辆识别代码: ,发动机号码: ,核定载质量:9600kg,2014年10月15日在谷城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鄂交运管襄阳字420625201295号,有效期至2019年10月10日)。投保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 ;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 ,第三者保险限额:30万元,驾驶人座位险限额2万元。事故发生时,装载塑胶制品3260kg(无超载)。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该车近三年共有10条交通违法记录(其中2019年08月26日在惠州市惠城区惠民大道美绿园林机械路段因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记录未处理,其他违法记录已处理),近三年只有本次交通事故记录。
4.涉事车辆四:粤BCZ7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BUE39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深圳市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罗田社区象山大道24号。
粤BCZ7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注册日期:2015年05月20日,检验有效期:2020年05月31日;车辆品牌型号:沃尔沃 ,车辆识别代码: ,发动机号码: ,准牵引总质量:43000kg,2016年05月04日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粤交运管深字002712594号,有效期至2020年03月31日)。投保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 ;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 ,第三者保险限额:150万元,驾驶人座位险限额50万元。事故发生时,牵引粤BUE39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无超载)。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该车近三年共有16条交通违法记录(全部已处理),近三年只有本次交通事故记录。
粤BUE39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注册日期:2015年06月11日,检验有效期:2020年06月30日;车辆品牌型号:晟通牌 ,车辆识别代码: ,发动机号码:无,核定载质量:34800kg,2016年05月10日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粤交运管深字002714728号,有效期至2019年09月30日)事故发生时,装载快递件15105kg(无超载)。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该车近三年共有3条交通违法记录(全部已处理),近三年只有本次交通事故记录。
5.涉事车辆五:浙DF5565号中型仓栅式货车,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彭湧(男,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漓渚镇红星村大园地45号租4(暂),注册日期:2016年04月29日,检验有效期:2020年04月30日;车辆品牌型号:福田牌 ,车辆识别代码: ,发动机号码: ,核定载质量:4900kg,2018年05月02日在绍兴市柯桥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浙交运管货字330621058881号,有效期至2020年05月31日)。投保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 ;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 ,第三者保险限额:100万元,驾驶人座位险限额30万元。事故发生时,装载货架4090kg(无超载)。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该车近三年无交通违法记录,近三年只有本次交通事故记录。
6.涉事车辆六:沪DP17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沪J2809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上海则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华徐公路999号2幢1101室,实际支配人:郑为波(男,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2016年7月郑为波向上海则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首付10万元人民币,购买该车,每月向上海则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约17000元,含购置车辆交强险、商业险、车辆贷款还款、油费、过路费以及管理费等。车辆由上海则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运营,统一派货单,郑为波每月收取上海则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报酬。
沪DP17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注册日期:2016年07月21日,检验有效期:2020年07月31日;车辆品牌型号:解放牌 ,车辆识别代码: ,发动机号码: ,准牵引总质量:35065kg,2018年12月07日在上海市青浦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沪交运管货字046035号,有效期至2020年04月)。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 ;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 ,第三者保险限额:150万元,驾驶人座位险限额10万元。事故发生时,牵引沪J2809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无超载)。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该车近三年共有8条交通违法记录(全部已处理),近三年只有本次交通事故记录。
沪J2809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注册日期:2016年07月04日,检验有效期:2020年07月31日;车辆品牌型号:中集牌 ,车辆识别代码: ,发动机号码:无,核定载质量:34700kg,2016年07月05日在上海市青浦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沪交运管货字034858号,有效期至2020年07月)。事故发生时,装载顺丰快递件11060kg(无超载)。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该车近三年无交通违法记录,近三年只有本次交通事故记录。
7.涉事车辆七:粤S0Q23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机动车登记所有人:熊凤军(男,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宝山社区鸡啼岗村新兴三巷11号,注册日期:2016年06月03日,检验有效期:2020年06月;车辆品牌型号:长安牌 ,车辆识别代码: ,发动机号码: ,核定载质量:1495kg,车辆性质:非营运。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 ;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 ,第三者保险限额:10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5人,每人1万元。事故发生时,装载食材一批(无超载)。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该车近三年无交通违法记录,近三年只有本次交通事故记录。
1.粤L578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张军崇,男,1972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2007年03月20日入职深国际飞驰物流有限公司,2018年03月13日离职;2018年12月28再次入职,在职期间一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证号: ,档案编号: ,初次领驾驶证日期:1996年04月25日,有效期至2020年04月25日,准驾车型:A1、A2;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初次发证时间:2005年04月19日,有效期限至2020年07月10日,从业资格类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近三年共有3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已全部处理),近三年只有本次交通事故记录。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张军崇进行常见毒品筛查,结果显示血液中未检出常见毒品成份,无吸食毒品,同时进行血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显示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无饮酒。
2.粤L578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押运员:彭加兴,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2016年03月04日入职深国际飞驰物流有限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工作,已取得危货押运员从业证,证号: ,发证机关:惠州市交通运输局,有效期至2022年01月13日。
3.粤AN8679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胡钢文,男,1986年05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系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员工,驾驶证号: ,档案编号: ,初次领驾驶证日期:2011年11月03日,有效期至2027年11月03日,准驾车型:B2;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初次发证时间:2015年07月15日,有效期限至2021年07月15日,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近三年无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近三年只有本次交通事故记录。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胡钢文进行常见毒品筛查,结果显示血液中未检出常见毒品成份,无吸食毒品,同时进行血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显示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无饮酒。
4.鄂F4742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金红泽,男,1987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事发当天金红泽是通过“货车帮”手机应用软件接单,由揭阳揭东运送货物至东莞市大岭山镇,驾驶证号: ,档案编号: ,初次领驾驶证日期:2009年10月20日,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0日,准驾车型:B2;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初次发证时间:2015年02月12日,有效期限至2021年02月12日,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近三年共有6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全部已处理),近三年只有本次交通事故记录。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金红泽进行常见毒品筛查,结果显示血液中未检出常见毒品成份,无吸食毒品,同时进行血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显示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无饮酒。
5.粤BCZ7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宋兴全,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系深圳市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员工,驾驶证号: , 档案编号: ,初次领驾驶证日期:2008年09月12日,有效期至2024年09月12日,准驾车型:A2;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有效期限至2025年08月05日,从业资格类别:货运驾驶员。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近三年共有5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全部已处理),近三年只有本次交通事故记录。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采用唾液快速检测方式对宋兴全进行毒品检测,结果显示阴性,无吸食毒品,同时采集吹气测试方式检验乙醇含量,结果显示无饮酒。
6.浙DF5565号中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彭湧,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驾驶证号: ,档案编号: ,初次领驾驶证日期:2010年01月05日,有效期至2026年01月05日,准驾车型:B2;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初次发证时间:2010年02月04日,有效期限至2022年03月02日,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近三年无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近三年只有本次交通事故记录。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彭湧进行常见毒品筛查,结果显示血液中未检出常见毒品成份,无吸食毒品,同时进行血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显示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无饮酒。
7.沪DP17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曹平安,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曹平安是郑为波聘请的副班司机,驾驶证号: , 档案编号: ,初次领驾驶证日期:2010年10月20日,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0日,准驾车型:A2;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初次发证时间:2015年06月02日,有效期限至2021年06月01日,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近三年无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近三年只有本次交通事故记录。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采用唾液快速检测方式对曹平安进行毒品检测,结果显示阴性,无吸食毒品,同时采集吹气测试方式检验乙醇含量,结果显示无饮酒。
8.粤S0Q23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熊凤军,男,1982年09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驾驶证号: ,档案编号: ,初次领驾驶证日期:2006年11月16日,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6日,准驾车型:B2。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近三年无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近三年只有本次交通事故记录。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采用唾液快速检测方式对熊凤军进行毒品检测,结果显示为阴性,无吸食毒品,同时采集吹气测试方式检验乙醇含量,结果显示无饮酒。
1.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委托广东至信司法鉴定所对粤L578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粤L6880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鉴定,检测结果:
(1)受检的粤L578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粤L6880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灯光系统,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的相关要求。
(2)受检的粤L578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粤L6880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其外形结构与相关技术参数相符合,未检见有本质性改变,不存在改装迹象。
(3)受检的粤L6880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左侧、右侧及后下部防护栏装置,符合《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GB 11567-2017)的相关要求。
(4)受检的粤L578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粤L6880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反光标识,重型罐式半挂车罐体左侧前部第1片为红色反光标识单元开始,罐体右侧尾部以红色反光标识单元结束,后杠上段以红色反光标识单元开始,后杠上段以红色反光标识单元结束,后杠左侧以红色反光标识单元开始,不符合《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GB 23254-2009)第4.2.1.5条款,安装或粘贴时,车身后部和侧面的反光标识均应由白色单元开始,白色单元结束的相关要求。
2.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委托广东至信司法鉴定所对粤AN8679号重型厢式货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鉴定,检测结果:
(1)受检的粤AN8679号重型厢式货车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灯光系统,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的相关要求。
(2)受检的粤AN8679号重型厢式货车,其外形结构与相关技术参数相符合,未检见有本质性改变,不存在改装迹象。
(3)受检的粤AN8679号重型厢式货车(后下部防护装置因本次事故碰撞缺失)左侧、右侧防护栏装置,符合《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GB 11567-2017)的相关要求。
(4)受检车货厢左、右侧下横柱第1片均为红色反光标识单元开始,不符合《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GB 23254-2009)第4.2.1.5条款,安装或粘贴时,车身后部和侧面的反光标识均应由白色单元开始,白色单元结束的相关要求。
深国际飞驰物流有限公司对广东至信司法鉴定所作出的粤AN8679号重型厢式货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意见提出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审批同意,重新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AN8679号重型厢式货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二次检验鉴定,检测结果:
(1)粤AN8679号重型厢式货车制动系统及转向系统功能失效系本次事故造成;右前组合灯、右前雾灯破损及后部两侧灯具均破损缺失系本次事故造成;事故前该车后部两侧转向灯及后位灯等灯具安装位置符合《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 4785-2007)的相关要求;货厢后顶部两侧示廓灯功能失效,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的相关要求。
(2)粤AN8679号重型厢式货车在外形结构及相关技术参数方面均未见本质性改变,不存在改装迹象。
(3)粤AN8679号重型厢式货车后下部防护装置缺失系本次事故造成;左、右两侧防护装置外形结构及相关技术参数方面符合《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GB 11567-2017)的相关要求。
(4)受检车货厢左、右侧前部粘贴的反光标识均由红色单元反光标识开始,不符合《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GB 23254-2009)第4.2.1.5条款,安装或粘贴时,车身后部和侧面的车身反光标识均应由白色单元开始、白色单元结束的相关要求。
根据受检车及录像检验所见,该车货厢后侧左、右部中间以上的反光标识早期缺失,不符合《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GB 23254-2009)的相关要求。
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委托广东至信司法鉴定所对鄂F4742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鉴定,检测结果:
(1)受检的鄂F4742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的相关要求;灯光系统无法检验。
(2)受检的鄂F4742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其外形结构与相关技术参数相符合,未检见有本质性改变,不存在改装迹象。
(3)受检的鄂F4742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后下部防护装置因本次事故碰撞缺失)左侧、右侧防护栏装置,符合《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GB 11567-2017)的相关要求。
(4)受检的鄂F4742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货厢右侧后部以红色反光标识单元结束,不符合《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GB 23254-2009)第4.2.1.5条款,安装或粘贴反光标识时,车身后部和侧面的反光标识均应由白色单元开始,白色单元结束的相关要求。
4.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委托广东至信司法鉴定所对粤BCZ7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粤BUE39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鉴定,检测结果:
(1)粤BCZ7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粤BUE39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灯光系统,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的相关要求。
(2)受检的粤BCZ7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粤BUE39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外部尺寸、外形结构与相关技术参数相符合,未检见有本质性改变,不存在改装迹象。
(3)受检的粤BUE39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身防护装置(后下部因事故碰撞损坏),符合《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GB 11567-2017)的相关要求。
(4)受检的粤BCZ7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粤BUE39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反光标识方面, 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后左右立柱第四块至第八块反光标识单元粘贴之间的间隔大于10CM,不符合《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GB 23254-2009)第4.2.3.2条款,关于粘贴间隔不应大于10CM的相关要求。
5.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委托广东至信司法鉴定所对浙DF5565号中型仓栅式货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鉴定,检测结果:
(1)浙DF5565号中型仓栅式货车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的相关要求。灯光系统(处于断电状态;前左右转向灯、位灯、远灯、近灯、雾灯,后左右转向灯、制动灯、位灯、倒车灯因事故碰撞损坏)无法检测。
(2)受检的浙DF5565号中型仓栅式货车车身左侧后底部加装油箱、水箱等部件与委托方提供车辆信息不相符,在外形结构方面有本质性改变,存在改装迹象。
(3)受检的浙DF5565号中型仓栅式货车车身防护装置(后下部因事故碰撞损坏),符合《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GB 11567-2017)的相关要求。
(4)受检的浙DF5565号中型仓栅式货车左侧车身下横柱反光标识局部有遮挡,第1、3、7、10、14、15块反光标识残缺,反光标识之间的间隙大于15CM;右侧车身下横柱反光标识局部有遮挡,第1、7、8、9、15块反光标识残缺,反光标识之间的间隙大于15CM,不符合《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GB 23254-2009)的相关要求。
6.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委托广东至信司法鉴定所对沪DP17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沪J2809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鉴定,检测结果:
(1)受检的沪DP17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沪J2809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灯光系统,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的相关要求。
(2)受检的沪DP17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沪J2809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外部尺寸、外形结构与相关技术参数相符合,未检见有本质性改变,不存在改装迹象。
(3)受检的沪J2809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身防护装置(后下部因事故碰撞损坏),符合《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GB 11567-2017)的相关要求。
(4)受检的沪J2809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左右两侧反光标识单元粘贴之间的间隔大于45CM及连续粘贴的长度少于50%,不符合《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GB 23254-2009)第4.2.3.2条款关于粘贴间隔不应大于45CM,以及第4.2.3.1条款,关于反光标识连续安装的长度应大于车长50%的相关要求。
7.粤S0Q23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事故中处于最前方,对本事故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且该车辆损失极轻微,车主熊凤军亦主动提出不作追究,故不对该车进行调查检验。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委托广东至信司法鉴定所及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涉事车辆(除粤S0Q23X号外)进行车辆技术鉴定,结果:浙DF5565号中型仓栅式货车,车身左侧后底部加装油箱、水箱等部件与委托方提供车辆信息不相符,在外形结构方面有本质性改变,存在改装迹象,其他方车辆均没有改变车辆技术参数。
1.深国际飞驰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P71T7W,成立日期:2003年11月06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梁忠文,公司地址:惠州大亚湾澳头中兴五路103号南山国际大厦1401房。2018年03月12日在惠州市交通运输局获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惠字441300001542号),证件有效期至2022年03月31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大型物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等。现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53辆(其中动车25辆、挂车28辆),普通货物运输车辆61辆(其中牵引车26辆、挂车35辆),驾驶员72人,押运员13人(部分驾驶员持有押运证)。该公司主要业务:第3类危险货物(苯乙烯、甲基丙烯酸甲酯、甲基叔丁基醚等)、第6类危险货物苯酚、危险废物运输,主要运输范围:珠三角地区。
2.上海则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L3RC9J,成立日期:2015年12月30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法定代表人:李保荣,公司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华徐公路999号2幢1101室。2017年05月26日在上海市青浦区城市交通运输管理所获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沪交运管许可青字310118010138号),证件有效期至2021年05月25日,经营范围: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普通货运。
3.深圳市中通吉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0065288,成立日期:2014年05月09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余建根,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罗田社区象山大道24号。2019年02月20日在深圳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获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深字440300171462号),有效期至2022年02月19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
4.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587630705W,成立日期:2011年12月12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陈岩磊,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九佛建设路115号203房。该总公司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01月09日在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道路运输管理局获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苏交运管许可宿字321311302712号),有效期至2021年02月06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
5.东莞市经纬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0461R,成立日期:1994年12月20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王锐桃,公司地址:东莞市东城街道莞樟大道55号,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房屋建设工程施工、清洁服务、园林绿化工程及施工等。2017年01月22日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44030655,有效期至2021年01月22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贰级。
1.天气情况。2019年9月25日,星期三,东莞市天气:多云,吹南风3-4级,气温26℃-31℃,相对湿度69%,事发前后天气良好。
2.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G9411莞佛高速公路西行K1+900M东莞市大朗镇路段,该路段为东西走向,东往谢岗镇方向,西往虎门镇方向;路面铺设沥青,东往西方向设三条机动车道、一条应急救援车道,车道间划有单实线分隔,从左往右机动车道宽均为375cm、应急救援车道宽400cm,标志标线清晰明显,夜间有路灯照明。该路段设计最高限速120公里/时,最低限速60公里/时。事发位置西行约300米处设有交通监控视频。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事发前,5时20分许,东莞市经纬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G9411莞佛高速公路西行K2+265M位置实施“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项目工程”龙门架吊装工作。施工防护及封路情况如下:施工点上游西行K0+270M位置应急车道内停放一辆开启警闪灯的工程养护车并放置一块“施工”警示牌,车旁沿应急车道分隔线以半包围式放置反光锥桶(防护距离长约25m);西行K1+678M位置应急车道内放置一块“右道变窄”警示牌及一个反光锥桶;西行K2+110M位置为施工区车道封闭起点,该位置由应急车道往路面主车道呈弧形延伸放置反光锥桶至下游K2+300M止(此防护区域距离约200m,为施工人员设置的“车道封闭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该路段中间主车道、右侧慢车道及应急车道实行临时封闭作业,剩余左侧快车道通行)。
3.涉事车辆停车位置。事故发生后,张军崇驾驶的粤L578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L6880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胡钢文驾驶的粤AN8479号重型厢式货车、金红泽驾驶的鄂F4742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宋兴全驾驶的粤BCZ7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UE39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彭湧驾驶的浙DF5565号中型仓栅式货车、曹平安驾驶的沪DP17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J2809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以及熊凤军驾驶的粤S0Q23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等7车均停在主车道内,车头向西车尾朝东。
4.车辆痕迹。粤L578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L6880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碰撞后,车头驾驶室向下方扭曲严重变形,发动机脱落;粤AN8479号重型厢式货车、鄂F4742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粤BCZ7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UE39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浙DF5565号中型仓栅式货车以及沪DP17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J2809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等五车的车头、车尾均见不同程度因追尾相撞造成的碰撞痕迹;粤S0Q23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车尾见有轻微脱漆痕迹。
5.尸体位置。事故发生后,张军崇、彭加兴被困在驾驶室内,经消防人员救出,张军崇、彭加兴被现场医护人员确认死亡。
6.路面痕迹。现场主车道见粤L578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动机及零配件脱落地面磨痕(长约2000cm),并留有大量车辆零件碎片。
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伤,7车及事故现场道路路面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具体伤亡情况如下:
1.死者张军崇,男,1972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粤L578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东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东公交尸检字(2019)第449号)证实张军崇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2.死者彭加兴,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粤L578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随车押运员,东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东公交尸检字(2019)第448号)证实彭加兴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3.伤者胡钢文,男,1986年05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粤AN8479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经诊断为左侧气胸、肺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019年10月11日,胡钢文经东莞市人民医院普济分院治疗后出院。
4.伤者金红泽,男,1987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鄂F4742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经诊断为右股骨中段骨折,右侧第4-5肋骨骨折,双肺挫伤,右手、腕部皮肤挫裂伤,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脑震荡。2019年10月22日,金红泽经东莞市人民医院普济分院治疗后出院。
5.伤者彭湧,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浙DF5565号中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 经诊断为右下肢挤压伤,左大腿下端小腿上段皮肤大面积撕脱伤,左股骨远端后缘撕脱性骨折,左小隐静脉断裂,左胫前软组织挫裂伤,左踝前挫裂伤(左胫前动静脉断裂,左1-5趾伸肌腱断裂,胫骨前肌腱断裂,左腓深神经断裂),右胫骨平台外侧缘撕脱性骨折。2019年10月30日,彭湧经东莞市人民医院普济分院治疗后转院到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作康复治疗。
1.粤L578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L6880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装载苯乙烯装载30740kg,从惠州市大亚湾区石油化学工业区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前往中山市民众镇沙他村沙他路7号中山巴德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2.鄂F4742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装载塑胶制品3260kg从揭阳市揭东区开往东莞市大岭山镇。
3.粤BCZ7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UE39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装载快递件15105kg从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往深圳市松岗区。
4.浙DF5565号中型仓栅式货车装载货架4090kg从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开往东莞市虎门镇。
5.沪DP17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J2809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装载快递件11060kg从山东临沂市顺丰物流园开往东莞市沙田镇。
6.粤S0Q23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装载食材一批送往东莞市长安小学。
2019年09月25日5时41分许,张军崇驾驶粤L578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L6880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车上装载苯乙烯30740kg,随车押运员彭加兴)从惠州市大亚湾区石油化学工业区中海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前往中山市民众镇沙他村沙他路7号中山巴德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途经G9411莞佛高速公路西行从谢岗镇往虎门镇方向至K1+900M大朗镇路段时,车头追尾碰撞前方同方向同车道内因施工堵塞慢行由胡钢文驾驶的粤AN8479号重型厢式货车车尾,导致同车道内前方金红泽驾驶的鄂F4742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宋兴全驾驶的粤BCZ7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UE39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彭湧驾驶的浙DF5565号中型仓栅式货车、曹平安驾驶的沪DP17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沪J2809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熊凤军驾驶的粤S0Q23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等5车连环相撞,造成张军崇、彭加兴当场死亡,胡钢文、金红泽、彭湧等3人受轻伤、7车及事故现场道路路面损坏。
1.接处警情况。2019年9月25日5时43分,东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报警称,莞佛高速公路西行K1+900M(东莞市大朗镇)路段发生一起7车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有人员伤亡,请求出警处置。接报后,东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立即指令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赶赴现场处置。
2.应急救援情况。2019年9月25日5时46分,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接到东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转来的警情后,刘润辉大队长立刻带领民警赶赴现场,开展安全防护、交通疏导、伤员救护、现场勘验等各项工作。按照有关工作要求,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迅速将事故情况通报医疗、消防等部门,要求医疗部门尽快到场救护伤员,并将事故情况上报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消防部门到达现场后立即展开救援行动,经常平人民医院120救护人员到达现场抢救无效后,证实张军崇、彭加兴当场死亡,3名伤者分别送往大岭山、黄江、大朗三家医院治疗。
东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刘沛雄、交警支队支队长李中文、副支队长周志明,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总顾问刘明璋、主任科员陈鹤源,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副调研员谭卫胜,大朗镇政府党委副书记李道军、党委委员钟杰等相关单位领导也赶赴现场指挥调查处理工作。
2019年09月25日11时许,事故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2名死者尸体送往东莞市殡仪馆。2019年09月25日下午,3名伤者转至东莞市人民医院普济分院进行救治。
3.应急处置评估意见。经评估,本次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无救援人员伤亡,事故应急处置较好。
事故发生后,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协调东莞市卫健部门派出专家对三名伤者做好治疗工作;支队长李中文前往大朗、大岭山医院看望伤者,大朗大队长黄焕源、大岭山大队长伦瑞佳、黄江大队长叶浩明也分别到三家医院协调对伤者开通绿色通道进行医疗救治。
大朗镇政府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公安交警、应急管理、交通等部门全力做好死伤者家属安抚工作,同时协调三位伤者所在医院开通绿色通道进行医疗救治。目前死者尸体已火化,伤者胡钢文、金红泽已出院,伤者彭湧经东莞市人民医院普济分院治疗后转至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作康复治疗。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询问和现场勘查等,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张军崇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注意力不集中,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发现,致使其驾驶的机动车追尾至前方正常行驶的车辆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
2019年11月07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441908120190000059号)并送达各方当事人。责任认定结论:张军崇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胡钢文、金红泽、宋兴全、彭湧、曹平安、熊凤军、彭加兴及东莞市经纬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无责任。经调查认定,东莞市大朗镇“9·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1.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莞高速公路大队。2019年01至09月,围绕上级各阶段的重点工作部署,强化交通安全管控,认真贯彻落实交警支队工作要求,紧紧围绕支队部署的“遏事故保安全”活动,不断调整勤务部署,采取分片区管理强化巡逻执法等措施,加强对各类重点车辆交通秩序整治和管控,查处大量违法行为。截至9月底,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40000多起;查处涉酒驾驶298起(其中酒后驾驶200起,醉酒驾驶98起);行政拘留32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04人。
2.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其对深国际飞驰物流有限公司负有监管职责,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其辖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意识和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培训,强化车辆动态安全管理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应对恶劣天气和重大节假日应急安全防范措施,通过结合有关专项工作制订完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加强危运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实行闭环管理。2019年01月至10月30日,共组织开展危运企业监督检查89次,出动检查人员268人次,检查危运企业89家次,发现隐患68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25份,实行跟踪闭环验收管理,现已全部落实整改。2019年01月至09月24日,对深国际飞驰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检查4次(第一、第二季度每季度各1次,第三季度2次),发现问题隐患1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1份,已督促落实整改。
3.深国际飞驰物流有限公司。其系粤L578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L6880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对事故车辆及司机负有管理责任。经调查该公司有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有加强货运车辆及货运经营管理;日常有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危险货物运输进行管理;有落实货物运输车辆动态管理;有建立规章制度对交通违章司机进行再教育培训,并对违章行为作内部处理;有制定2019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2019年以来,张军崇已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9次,累计时长68学时,内容涵盖相关法律法规、操作规程、车辆维护和应急处置等,2019年01月02日,经考核合格上岗,并与该公司签订《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东莞市大朗镇“9·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有关人员及车辆作如下处理:
张军崇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注意力不集中,对应当发现的危险情况没有发现,致使其驾驶的机动车追尾至前方正常行驶的车辆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1.浙DF5565号中型仓栅式货车车身下反光标识安装、粘贴不符合要求,车身左侧后底部加装油箱、水箱等部件与委托方提供车辆信息不相符,在外形结构方面有本质性改变,存在改装迹象,建议交警部门对该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2.粤L5788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粤L6880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安装、粘贴不符合要求,建议交警部门对该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3.粤AN8679号重型厢式货车车身反光标识安装、粘贴不符合要求,建议交警部门对该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4.鄂F47429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违章未处理、车身反光标识安装、粘贴不符合要求,建议交警部门对该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5.粤BCZ72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粤BUE39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安装、粘贴不符合要求,建议交警部门对该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6.沪DP177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沪J2809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安装、粘贴不符合要求,建议交警部门对该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7.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认真汲取本次事故教训,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密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要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针对重点道路的巡逻管控,针对货车、客车、危化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开展道路交通及运输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货车违法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针对本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严肃追责处理,严密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切实规范。
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客运、货运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站场到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组织人员深入辖区与企业负责人、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责任书,推动辖区客货运输企业、站场逐级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对多次违法重点车辆及运输单位进行约谈告诫,督促运输企业严格按要求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利用双微平台、报刊、电视、交通安全宣传刊物门户网站对不落实的运输企业予以曝光。要针对辖区交通违法、事故特点以及风险隐患,集中开展重点企业、重点驾驶人安全警示,通过向企业发送整改通知、短信平台、微信推送、通报事故情况及案例等方式开展对驾驶人点对点安全警示提示,提示广大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
交通、交警部门应加大《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GB 23254-2009)的教育、宣传,规范运输车辆反光标识安装、粘贴,本次事故多辆涉事车辆的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不规范,暴露出运输公司、驾驶员对车辆车身反光标识的安装、粘贴要求认识不足、管理不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深国际飞驰物流有限公司的监督管理,督促其规范所属车辆的正确安装、黏贴车身反光标识,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深国际飞驰物流有限公司应深化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加强对所属车辆的监管,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车辆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