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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李斌(身份证号码:362524********2032):
本机关于2026年8月3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洪)应急执行催告〔2026〕2号,因通过电话通知、邮寄快递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洪)应急执行催告〔2026〕2号内容如下: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6日对你(个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东洪)应急罚〔2025〕10号],给予你(个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壹万壹仟元整),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即合并罚没人民币111000元(壹拾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你个人于2026年1月30日收到上述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上述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个人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以下义务,立即履行以下行政决定: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壹万壹仟元整),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加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即合并罚没人民币211000元(贰拾壹万壹仟元整)缴纳至指定银行的东莞市财政罚款专账。
你个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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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备案号:4419000200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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