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5日早上10点30分左右,位于石碣镇横滘村新涌一巷10号住宅室内发生一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为尽快查清事故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7月8日,成立了由石碣镇党委副书记陈耀林为组长,镇监察室、总工会、应急管理分局、公安分局、人力社保分局、信访办等单位组成的石碣镇“7·5”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组(下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查找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对负责人、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1、胡广荣(石碣镇横滘村新涌一巷10号住宅屋主),男,汉族,出生于1970年1月9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横滘第三村民小组72号,身份证号:4425**********0259。
2、熊德华(防盗网工程承包人),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5月26日,身份证住址:重庆市铜梁县平滩镇惠凤村3组,身份证号:5102**********3536。
3、罗雄德(散工),男,汉族,出生于1986年6月10日,身份证住址: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中花村委大坡村十三队65-2号,身份证号码:4507**********2253。
4、罗祖茂(罗雄德之父,死者),男,汉族,出生于1952年10月2日,身份证住址: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中花村委大坡村十三队65-2号,身份证号:4528**********2158,无业。
(二)事故现场勘查现场情况
(1)涉案地址为石碣镇横滘村新涌一巷10号住宅5楼西面位置,该楼层内层装修基本装修完毕;事故发生时相关人员正在该楼层进行不锈钢防盗网进行安装。
(事发现场环境)
(2)经公安分局及在场人员指认死者罗祖茂倒下位置及头部撞击位置。
(死者倒下位置)
(死者头部撞击位置)
(三)现场询问和查阅事故组调查笔录情况
(1)经现场询问相关人员了解本次事故中死亡一人,当时5楼楼内区域内仅有熊德华和罗祖茂在场,事故发生时熊德华正在安装螺丝来固定防盗网,罗祖茂则在旁边帮忙扶稳防盗网;6楼天台由罗雄德用绳子从一楼吊上防盗网悬空在5楼让在楼层内的熊德华来进行安装固定。
(2)石碣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已对涉案企业相关人员胡广荣、熊德华、罗雄德进行了询问笔录,共3份。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调查组通过事后现场勘察和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基本还原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7月5日早上9点,防盗网承包人熊德华带着罗雄德和罗祖茂两父子来到石碣镇横滘村新涌一巷10号住宅进行防盗网安装工作。直到工作到早上10点,当时罗雄德负责从6楼天台用绳子从一楼吊上防盗网悬空在5楼让在楼层内的熊德华来进行安装固定。5楼楼内区域内仅有熊德华和罗祖茂在场,熊德华正在安装螺丝来固定防盗网,罗祖茂则在旁边帮忙扶稳防盗网。熊德华正安装螺丝,用余光看到身旁罗祖茂突然跌倒,头部刚好撞到在地上的水泥板上。熊德华呼叫房东胡广荣和罗雄德,罗雄德看见父亲罗祖茂头部流血且无意识不清醒马上帮父亲做心外压进行急救,随后房东胡广荣等人拨打120、110,救护车到场后由医生在现场进行抢救,抢救十多分钟后,医生宣布罗祖茂已经死亡。
(二)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石碣镇应急管理分局接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事故发生地调查取证,对相关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随后执法人员前往医院了解情况,及时介入调查,未造成二次事故及群体事件。
经评估,此次事故应急救援得当,处置行动及时、有效。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由公安分局、应急管理分局工作人员与死者家属进行沟通协商,全力做好安抚工作,确保了事故善后工作平稳有序。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死者:罗祖茂,男,汉族,出生于1952年10月2日,身份证住址:广西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中花村委大坡村十三队65-2号,身份证号:4528**********2158。
石碣医院出具的死亡原因:颅脑损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
截至目前为止,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9万元。涉事各方已于2020年7月6日签订了补偿协议,由胡广荣、熊德华一次性补偿9万元整。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为进一步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类型,事故调查组进行了调查询问取证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详细的勘查,收集和掌握事故相关材料,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分析
1、屋主胡广荣与熊德华于2019年12月通过口头协定对石碣镇横滘村新涌一巷10号住宅楼层2、3、4、5楼安装防盗网项目,由于该项目需要先楼内主体建构及门窗完成才可开始,故该项目实际开工时间为2020年6月中旬施工人员才进场进行安装工作。
双方约定的安装防盗网项目内容,胡广荣在楼层2、3、4、5楼各层窗台位置安装防盗网,以每平方米约200元价格由熊德华承接,胡广荣先行支付一万元现金的订金。双方只是口头约定项目,没有签订项目合同,也并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熊德华在石碣镇横滘村兴龙路路段租了一小店面作为不锈钢加工场地,只有熊德华一人在工场进行作业,其未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也并未聘用固定的工作人员。
3、熊德华与罗雄德为长期合作共事关系,经过对双方进行询问,熊德华在过往工作中接到安装防盗网项目,都以一天250块工钱临时聘请罗雄德协助其进行作业。
4、经调查组成员询问了解罗雄德父亲罗祖茂为无业人员,因其老伴刚去世,家人不放心其独居在老家于事发前由其儿子从老家接来东莞石碣进行安置。
在事发前一晚因该项目问题,熊德华与罗雄德进行电话交谈,熊德华提议罗雄德其父亲罗祖茂一个人待在家还不如带上父亲到工作现场走一走,到事发前熊德华并无与罗雄德、罗祖茂协定罗祖茂的工作报酬。
5、2020年7月6日涉事各方签订补偿协议后,家属对死亡原因未提出存疑故未进行尸检工作。 7月6日罗祖茂已在殡仪馆进行火化并由家属带回乡安葬。
6、事故调查组经调查无证据证明涉事各方与罗祖茂存在劳动关系。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问询在场人员当天罗祖茂只是在旁观看熊德华及罗雄德工作,并偶尔协助他们递送螺丝、扳手等工作工具,并无进行消耗大体力的劳动工作。
7、事故调查组成员到事发现场调查时发现事发楼层地面已铺设瓷砖,地面干燥,现场堆放的施工材料距离死者罗祖茂事发前站立位置距离约60厘米。
由于事故现场只有熊德华与罗祖茂在场,通过笔录询问熊德华,熊德华称当时专注在上螺丝没留意到罗祖茂是因何原因忽然倒下。经石碣公安分局现场勘查该事故并无他杀疑点,事故调查组认定罗祖茂因自身原因进入作业现场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帽不慎跌倒,头部撞到地上水泥板上受伤,抢救无效死亡。本次事故属于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二)事故发生原因
罗祖茂因自身原因进入作业现场未按要求佩戴安全帽不慎跌倒,头部撞到地上水泥板上受伤,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13.3条 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安全帽1、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石碣镇“7·5”一般其他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熊德华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未向现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处理;针对其生产经营场所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问题,建议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建议市民应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去除不利于身体的因素,主动采取预防措施,养成定期体检的习惯。
2、个体经营者应当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3、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做好围闭及警示措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4、各种建筑用料,应集中按规定位置放置,以不影响操作和通行为原则,并应及时清除杂物和地上积液。
5、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为目标,以尽职履责为保证,按照“经营必须领照、领照必须亮照、持照必须验照(年检)”要求,进一步加大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管理和规范力度。
石碣镇“7·5”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0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