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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东坑镇“1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1-01-20 来源: 本站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20201121734分左右,在东莞市东坑镇寮边头村道边坑路15号对出路段发生一宗一辆叉车和一行人发生碰撞,造成1人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事故发生后,东坑镇政府高度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东莞市人民政府同意,东坑镇人民政府于2020114日成立了由镇党委副书记殷河满同志为组长,东坑应急管理分局局长卢绍辉为常务副组长,东坑交警大队、东坑应急管理分局、东坑镇纪检监察办公室、东坑镇经济发展局、东坑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东坑交通分局、东坑镇总工会、东坑镇寮边头村委会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东坑镇“1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聘请广东正航司法鉴定中心、广东永泰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协助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情况

无号牌叉车,品牌型号:龙工牌,车辆识别代号:机件紧密,无法拓印;发动机号:机件紧密,无法拓印;辆使用性质:私用;用途:叉车,净重量:2300kg,所有人:李士明;该叉车核载1人,实载2该叉车系李士明个人自购自用;车辆没有购买任何保险。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无号牌叉车驾驶人:李士明,男,汉族,1970529日出生,户籍地:XX,暂住地:XX,公民身份证号:XX;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41901089136,初次领证日期200887号,有效期至202487日,不符合驾驶叉车条件。经查,李士明无历史事故记录,2018年至今共有0条非现场违法信息记录;经交警部门安排医疗部门抽取李士明的血液送广东正航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0mg/100ml,未酒后驾驶。

2.行人:卢韦升,户籍地:XX,公民身份证号:XX,未成年,交通方式:步行,监护人:(1)父亲卢锐洪,1977625日出生,户籍地:XX,公民身份证号:XX;(2)母亲黄健萍,1979617日出生,户籍地:XX,公民身份证号:XX

3.无号牌叉车乘坐人:朱亚格,男,汉族,1987714日出生,户籍地:XX,暂住地:XX,公民身份证号:XX

(三)肇事车辆属性鉴定情况

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李士明驾驶的无号牌叉车进行属性鉴定,鉴定结果为:受检的无号牌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为轮式专用车,属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四)肇事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情况

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李士明驾驶的无号牌叉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无号牌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6km/h

(五)肇事车辆检验检测情况

交警部门委托广东永泰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无号牌叉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得到如下鉴定结论:受检的无号牌叉车制动系、转向系及照明、信号装置均功能有效。

(六)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晴。

2.道路情况:道路为南北走向的混合车道路面,南往东安路方向,北往寮边头村,从东安路往寮边头村方向道路总宽为810cm,路面干燥、平直、为斜坡,日间视线良好。

3.肇事车辆位置:无号牌叉车发生事故后,李士明驾驶车辆离开现场至东坑镇寮边头村边坑路18号对出路段停下。

4.车辆痕迹:无号牌叉车左前轮粘有头发、左前轮挡泥板、左后轮挡泥板、左后侧见有血迹、无号牌叉车左前轮挡泥板、左后轮粘有人体组织。

5.路面痕迹:事故现场路面上遗留人体组织、血迹及死者卢韦升的一只鞋子。




6.痕迹识别情况: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卢韦升皮肤与无号牌叉车左后轮后部挡泥板提取的生物组织之间进行基因分型比对,鉴定结果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在不考虑多胞胎、近亲及外缘干扰的前提下,支持无号牌叉车左后轮后部挡泥板提取的生物组织为卢韦升所留。


(七)货物源头装载情况。

事故发生时,无号牌叉车上载有李士明自行从东坑镇寮边头桃园工业区收集的废品及杂物(见图5)。

(八)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1.李士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2.卢韦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李士明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卢韦升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九)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为行人卢韦升,具体如下:

1.死者卢韦升,性别:男,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XX,户籍地:XX,经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报告证实被鉴定人卢韦升符合交通事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98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01121734分左右,李士明驾驶无号牌叉车把自己收集的废品及杂物从东坑镇桃园工业园运回租住的寮边头村边坑路18号出租屋(从东坑镇东安路往寮边头村道方向行驶)途中,当行驶至东坑镇寮边头村边坑路15号对出路段时,无号牌叉车与在道路上嬉闹的行人卢韦升身体发生碰撞后,从卢韦升身体碾压而过,造成卢韦升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士明驾驶无号牌叉车移离现场。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01121742分,东坑交警大队接群众报警,称在东莞市东坑镇寮边头村边坑路15号对出路段,一辆无号牌叉车和一行人发生碰撞,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接报后,东坑交警大队大队长邓伟锋、副大队长陈卫标、中队长莫柱枢、副中队长陈俊伟带领值班民警李柱新、袁志文于1748分出警,1755分到达事故现场,立即开展安全防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应急救援等各项工作。同时,通知医疗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者救治工作。1950,现场处置完毕,清理现场后恢复交通,暂扣肇事车辆1台。

(三)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东坑交警部门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小组,全力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死者卢韦升于2020114日在东莞市殡仪馆火化,事故各项善后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李士明驾驶无号牌叉车违法上路,行驶至寮边头村道边坑路15号对出路段时,未能注意观察到路面交通和人行情况,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2.卢韦升在车行道内嬉闹,未能避让过往车辆,也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李士明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驾驶证,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违章上路行驶。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东莞市东坑镇“1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 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东莞市东坑镇经济发展局履职情况(以下简称“东坑镇经济发展局”)2013年成立以镇供销社为主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日常巡查管理小组,今年以来,东坑镇经济发展局商贸流通组联同供销社开展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检查,检查共出动人员1566人次,我镇共有再生资源回收站场93家,有堆场、正常经营的有58家,其中办理金属备案48家,办理环保手续7家;主要针对行业主体是否无证经营、是否办理废旧金属备案证、是否符合再生资源行业设立标准、场地是否存在人货混住和货物堆放阻塞安全通道、消防器材是否到位或过期、电线是否乱拉乱接等用电用火用气等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检查。

(二)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坑大队履职情况(以下简称“东坑交警大队”)2020年以来,东坑交警大队在交通违法整治工作中持续深组织开展了多项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始终保持严打整治高压态势,累计出动警力14668人次,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29927宗,暂扣各类违法车辆4773辆,拘留9人,取保候审84人,使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得到有效整治。在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中,通过成立路面秩序严管、农村安全防控、宣传警示曝光、农村劝导站、查酒驾专项行动等机制,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措施,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完善交通事故抢救联动机制,并与东坑医院协调开通了抢救绿色通道,全力以赴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确保辖区自2020年以来未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交通管理形势较稳定。

(三)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东坑分局履职情况(以下简称“东坑交通分局”)东坑交通分局针对全镇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情况,制定了年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和台账,明确职责分工,优化检查方式,逐层压实责任,进一步引导企业明确安全生产要点,推动安全责任到企业、到岗、到人。今年以来,共检查危运、驾培、普货、汽修、水运等企业223家次,出动检查人员335人次,排查隐患150处,已整改150处;定期召开行业安全生产会议,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工作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措施,部署下一阶段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截至目前,组织企业开展应急演练2次;加强联合执法,强化专项治理。牵头开展了打击非法营运、“治超”、“违法广告标牌专项整治”、货运行业乱象整治、机动车维修市场联合执法等专项行动,严查“营转非”大客车非法营运、超限超载等行为。截至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1476人次,共检查车辆3070辆次,开展联合行动195次,查处违法案件142宗;抓好汛期安全,重点排查企业安全设施设备、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督促企业负责人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和司乘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等工作,确保汛期运输安全。严格落实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及时做好信息上传下达,确保一旦发生事故或险情能及时妥善应对和处置。

(四)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坑分局履职情况(以下简称“东坑市场监管分局”)2020年以来,东坑市场监管分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决履行工作职能,严守安全底线,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领域检查等工作方式,通过加强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执法等措施,努力保障我镇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目前我镇共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523家,涉及在用特种设备2462台,其中电梯1705台、起重机械231台、叉车182台、压力容器325台、锅炉13台、压力管道6段。开展检查工作以来,共出动检查人员427人次,检查单位213家、特种设备447台,督促特种设备逾期未检企业65家,消除隐患9宗。 在日常开展特种设备监管工作中,东坑市场监管分局紧紧围绕“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这工作主线,结合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召开安全事故警示会议工作,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保障我镇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东莞市东坑镇寮边头村民委员会履职情况(以下简称“寮边头村委会”)2020年来,寮边头村委会不断强化履职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等制度要求,召开安全生产季度性会议4次,对全村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和布置,压实村安全办工作人员职责,开展消防安全培训5场,悬挂宣传横幅50条;落实“三小”场所人员排查,消除消防安全各类隐患,有效排查小作坊115间、小商铺278间和出租屋226间,出动安全办工作人员632人次,排查“三小”场所3306间次;开展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与24间企业签订责任书,深入排查企业101间次。同时抓好交通管理宣传,多渠道开展文明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通过行走村内主干道、走访入户、走进村幼儿园,向村民、儿童及出租屋租客等各类人群宣传交通法规、安全出行细节,尤其是酒后驾驶、不按交通规则出行的危害,累计派发宣传单张近400张,每周利用村内宣传广播、LED屏幕滚动等群众喜闻乐见方式开展安全知识传播不少于30小时。其次,村干部定期带队巡逻检查,现场提示劝导司机安全驾驶,派发相关宣传资料,推动交通安全劝导常态化,有效排除辖区内车辆乱摆放等交通安全隐患,形成了全村良好交通安全秩序氛围。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东莞市东坑镇“11·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作如下处理:

(一)建议不再追究责任人员  

卢韦升违规进入车行道内嬉闹,未能避让过往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鉴于其已死亡且未成年,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刑事处罚的人员

李士明,无号牌叉车驾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致一人死亡。经调查认定,李士明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它处理建议

事故各方存在民事法律责任的,建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如检察机关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以上或其他人员涉嫌犯罪的,则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东莞市东坑镇镇委镇政府及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交警等职能部门以及各村(社区)应当认真汲取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由交警部门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一次治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违法违章行为专项行动,严防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违章上路行驶等行为,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一)东坑镇经济发展局按照日常巡查制度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再生资源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继续完善《东坑镇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机制》,压实再资办各成员单位严格监管回收行业的责任,进一步联合网格加强再生资源的日常巡查,做到信息互通,及时发现各类问题及安全隐患。

(二)交警、交通等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双微平台、省、市主流报纸、电视、交通安全宣传刊物门户网站对终生禁驾人员、多次违法重点车辆、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运输企业予以曝光。要针对辖区交通违法、事故特点以及风险隐患,集中开展重点企业、重点驾驶人安全警示,通过向企业发送整改通知、短信平台、微信推送、通报事故情况及案例等方式开展对驾驶人点对点安全警示提示,提示广大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

(三)东坑市场监管分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决履行工作职能,严守安全底线,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重点领域检查等工作方式,通过加强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执法等措施,努力保障我镇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结合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召开安全事故警示会议工作,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保障我镇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东坑镇寮边头村委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等要求,切实抓好交通管理宣传,多渠道开展文明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同时要加强村网格人员的培训,加大巡查力度,对发现未办理营业执照或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废品站要及时上报,落实村属地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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