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寮步镇环城东路横塘路立交桥路段“7·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1-01-05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2020729日,位于东莞市寮步镇环城东路横塘路立交桥路段发生一起涉货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一名轻型厢式货车机受伤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202091日,寮步镇交警大队提请东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寮步镇人民政府、寮步镇交警大队、寮步镇交通分局、寮步镇监察室、寮步镇应急管理分局和寮步镇总工会组成的寮步镇环城东路横塘路立交桥路段“7·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的调查工作,同时分别邀请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和调查取证,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1、快马冷链物流(广州)有限公司及涉事车辆情况。

1快马冷链物流(广州)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快马冷链物流(广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1MA5ATL991)成立于20180420日,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花轮一路2号永和金融大楼第5501房,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刘传斌,注册资本:600万人民币元,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普通货物运输(搬家运输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物流代理服务;国际货运代理;联合运输代理服务;航空货运代理服务;货物检验代理服务;货物报关代理服务;打包、装卸、运输全套服务代理;仓储代理服务;装卸搬运;运输货物打包服务;供应链管理;交通运输咨询服务;仓储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该公司没有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对快马冷链物流(广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传斌进行调查询问笔录证实,快马冷链物流(广州)有限公司名下的所有货运车辆均为4.5吨以下,根据《转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证的通知》要求,自201911日起,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该企业于20201020日,在广州市黄埔区交通运输局补打《道路运输业户歇业注销通知书》(编号NO.1004901),证明快马冷链物流(广州)有限公司已歇业,企业道路运输许可档案已注销。

2涉事车辆情况。

涉事车辆粤A9S19V号牌轻型厢式货车,厂牌型号:福田牌BJ5048XLC-FE,发动机号:75598914,车辆识别代号:LVBV31BB1KY086105,使用性质:货运,所有人:快马冷链物流(广州)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广州市黄埔区花轮一路2号永和金融大楼第5501房,初次登记日期:20200610日,检验有效期止:202106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210417日,强制报废期止:20350610日,状态:正常,保险情况:在安盛保险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险(100万)。

经查,车辆无道路交通事故记录,近三年,无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粤A9S19V号牌轻型厢式货车入户快马冷链物流(广州)有限公司,据肖帆与快马冷链物流(广州)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反映,肖帆与快马冷链物流(广州)有限公司合作方式为:肖帆出资由快马冷链物流(广州)有限公司购置车辆,并且将该车辆入户登记在快马冷链物流(广州)有限公司名下,但该车辆所有权归肖帆所有。日常的主要合作方式为快马冷链物流(广州)有限公司提供优质货源,车辆由快马冷链物流(广州)有限公司统一调度管理,肖帆驾驶该车辆来运输货物。快马冷链物流(广州)有限公司每月按月运输营业收入总金额的3%来收取车辆管理费用,其余运输营运收益全部归肖帆所有,肖帆自行承担该车辆的营运成本。该货车已安装GPS,但在事故发生期间,GPS处于离线状态,发生事故后,经现场查验,该车为空车。

3涉事车辆驾驶员情况。

驾驶人:肖帆(死者),男,汉族,户籍地址:XXXXXX,身份证号:XXXXXX,持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40103418296,发证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状态:正常,初次领证日期:20130704日,有效期始:20190704日,有效期止:20290704日。经查,肖帆无道路交通事故记录,近3年,无交通违法,共计0分,均已处理;经调查,排除其连续疲劳驾驶嫌疑。

2、清远市为农食品有限公司及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1)清远市为农食品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清远市为农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1802MA4WBP4P1J)成立于20170323日,位于远市清城区横荷镇大有月岗村观洲小学旁厂房自编00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谭有华,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农副产品加工,其他农食品加工业;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批发和零售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涉事车辆情况。

R29822号牌轻型厢式货车,厂牌型号:东风牌EQ5041XLC8BD2AC,发动机号:8911174,车辆识别代号:LGDCHA1H4HH113468,使用性质:非营运,所有人:清远市为农食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清远市清城区横荷镇大有月岗村观洲小学旁厂房自编001,初次登记日期:20170627日,检验有效期止:20210630日,保险终止日期:20210612日,强制报废期止:20320627日,状态:正常,保险情况:在安盛保险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险(100万)。经查,车辆无道路交通事故记录,近三年,无交通违法记录,均已处理。

经调查,该车辆在事故发生期间装载的货物是冻品猪头肉,在清远市为农食品有限公司装载,是清远市为农食品有限公司自有货物,运往东莞市大岭山镇,属于自货自运情况。

3涉事车辆驾驶员情况。

驾驶人:刘艳霖,男,汉族,户籍地址:XXXXXX,身份证号:XXXXXX,持准驾车型为C1D的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30505016372,发证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驾驶证状态:正常,初次领证日期:20130715日,有效期始:20190715日,有效期止:20290715日。经查,刘艳霖无道路交通事故记录,近3年,共有4宗交通违法,共计6分,均已处理;经调查,排除其连续疲劳驾驶嫌疑。

经调查,刘艳霖是清远市为农食品有限公司聘请的司机兼业务员,于20204月份在该公司工作至今,日常工作都是由该公司安排,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二)事故现场道路及天气情况

1、事故发生时间为20207291243分许,事故发生地点为东莞市寮步镇环城东路横塘路立交桥路口路段,事故发生时事发地点天气晴朗。

2、事发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南城区方向,北往东城区方向,单向主道路宽约为1125CM,路面为干燥沥青路面,限速80公里/小时。

(三)检验鉴定情况

1、经交警部门采集肇事车辆驾驶人肖帆、刘艳霖的血液送广东正航司法鉴定中心和广东至信司法鉴定中心所检测,得到如下意见:两人送检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

2、经交警部门委托广东至信司法鉴定所有限公司对粤A9S19V号牌轻型厢式货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得到如下意见:受检的粤A9S19V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均符合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

3、经交警部门委托广东至信司法鉴定所有限公司对粤R29822号牌轻型厢式货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得到如下意见:受检的粤R29822号东风牌轻型厢式货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均符合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灯光系统(右前位灯、右后转向灯、雾灯)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7291243分许,肖帆驾驶粤A9S19V号牌轻型厢式货车,从广东省广州市出发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行经东莞市寮步镇环城东路横塘路立交桥路段时,该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同车道前方由刘艳霖驾驶的粤R29822号牌轻型厢式货车(经检测磅单装货超限载比例62%)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及肖帆受伤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后经调查:粤R29822号牌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证登记总质量4495KG,核定载质量1100KG。发生事故后,经过磅称量,该车实际总质量为7320Kg,超载2830Kg。超载比例62%

A9S19V号牌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证登记总质量4495KG,核定载质量1100KG。发生事故后,经寮步镇交警大队现场核查,该车辆处于空车状态。

(二)现场处置情况

202007291247分,寮步交警大队值班室接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转来事故警情:于20207291243分许,肖帆驾驶粤A9S19V号牌轻型厢式货车,行经东莞市寮步镇环城东路横塘路立交桥路段时,该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同车道前方由刘艳霖驾驶的粤R29822号牌轻型厢式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及肖帆受伤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接报后,寮步大队值班室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值班的大、中队领导及事故处理民警。当日1310分许,寮步医院医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检查发现粤A9S19V号牌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肖帆受伤,医护人员经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后抢救无效当场死亡。1300分,寮步交警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刘灿带辅警到达事故现场,展开现场勘查和疏导交通。当日1340分许,处置事故现场完毕,清理现场后恢复交通,暂扣肇事车辆2台。

此次事故的信息报送及时,未出现迟报、漏报、瞒报的情况;事故应急救援得当,未因处置不当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及发生次生事故。经评估,此次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到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成立专门的事故善后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研究制定事故善后处置工作方案,做好死者家属的善后维稳、家属安抚等各项工作。2020814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结果如下:

1、当事人肖帆(死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是导致此起事故的全部过错。

2、当事人刘艳霖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及第四十八第(一)款“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规定,对此起事故的形成无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事故责任如下:

当事人肖帆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刘艳霖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同时,交警部门告知各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均对交警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和事故认定结果无异议,双方达成调解,事故发生至今,未发生死者家属上访、闹坊等事件,善后处置得当。

三、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本起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姓名:肖帆,男,汉族,住址:XXXXXX,身份证号:XXXXXX,交通方式:驾驶粤A9S19V号牌轻型厢式货车,肖帆受伤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指派交警支队法医对肖帆尸体进行了检验鉴定,得到如下意见:肖帆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颅脑及胸腹脏器损伤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据统计,此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60万元(包含车辆损失和人身伤亡赔偿等等)

四、事故原因、认定情况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当事人肖帆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快马冷链物流(广州)有限公司。

作为涉事车辆的所属单位,该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存在以下问题: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2、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寮步分局。作为事故辖区道路运输主管部门,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寮步分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全面落实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确保行业安全稳定。今年以来,共组织工作人员490人次,深入辖区各类道路运输企业全面排查整治安全生产隐患,共检查辖区交通运输企业245间次,共发现安全隐患148处,已完成整改128处。今年共发出整改通知书688份。同时不断加强执法监管,确保运输安全。今年以来,分局共出动执法人员1988人次,检查各类客货运输车辆2230辆次,检查维修企业111家次,开展路政巡查80次,共开展联合执法行动211次,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治超监督共18次,查处各类道路运输违法违章案件455宗。违法客车30宗;违法教练车44宗;违规货车1宗;危险品货车非法营运2宗;司机无从业资格证1宗;违规货运公司8宗;维修案件1宗; “一超四罚”案件8宗;超载货运车辆360宗(其中“百吨王”6宗),共卸载货物3261.35吨,并由交警部门依法对其作出相应处罚。

3、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寮步大队。2020112月份,寮步大队共查处交通违法146362宗。其中路面查处交通违法50985宗,电子警察抓拍违法44831宗,查处涉酒驾驶877宗(酒后驾驶580宗,醉酒驾驶297宗),机动车违法占道停放50546宗,暂扣各类车辆共5611辆,共拘留人员449人,其中行政拘留人49人,刑事拘留人400人。寮步交警大队每月对辖区交通事故进行分析研判,组织大中队领导深入辖区道路,对辖区路段的安全隐患进行专项排查。进一步切实提高民警路面管控、处理交通事故、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全面提升见警率和出警处警效能,精准打击重点交通违法、有效缓解交通拥堵压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寮步镇环城东路横塘立交路段“7·2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于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路未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而造成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对A9S19V号牌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的处理建议

死者肖帆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未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经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调查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处理建议

1快马冷链物流(广州)有限公司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组调查,快马冷链物流(广州)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建议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对刘艳霖的处理建议。

根据《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寮步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1918120200000115号)中认定:当事人刘艳霖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灯光系统不符合)的货运机动车超载行驶上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建议由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寮步大队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对超载车辆货物源头单位处理情况说明。

经调查,粤R29822号牌轻型厢式货车为清远市为农食品有限公司自有车辆,事故发生期间装载货物超过核定载重的62%,货物的源头单位为清远市为农食品有限公司,属于自货自运行为,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自有车辆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的普通货物运输,包括本单位生产所需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和销售商品等的运输,以及使用拖拉机从事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和农村生活资料等的运输,不纳入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范”,结合《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粤R29822号牌轻型厢式货车的超载行为不纳入“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范围。

(三)其他处理建议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是否构成民事侵权、视同工伤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深入排查运输企业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重点车辆源头管控。一是要督促运输企业对重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严格把关,杜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和不具备合法从业资格人员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二是要检查辖区“两客一危”、货运车辆所属企业,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重点车辆和驾驶人监管;三是严格开展在用重点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驾驶人资格审验,发现道路运输企业及重点车辆驾驶人实施违法行为、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交通事故的,坚决予以依法查处。

(二)加强对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

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要求各运输企业结合实际,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向的责任和义务;强化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力,督促各运输企业在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之后,要建立完善日常考评和检查机制,重点是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和执行,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三)强化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

加强交通安全提示宣传,切实提升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一是要结合典型案例、突出违法等,向“两客一危一货”等重点驾驶人推送案例通报、事故预警等警示信息;二是要继续用好隐患约谈、问题通报等有效做法,结合满分教育和审验教育工作,及时将当前事故风险隐患通报给运输企业,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三是要发挥短信平台、电视、新媒体等不同媒介的优势,采用短信提示、广播发布、字幕提示、警示片教育、公路沿线显示屏推送以及新媒体话题设置等方式,广泛加强交通安全宣传警示工作。




           寮步镇环城东路横塘路立交桥路段“7·29”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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