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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朗镇“9·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0-12-31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202009150615分,S357东莞市大朗镇石厦红绿灯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迅速成立了由大朗镇党委委员、公安分局局长刘茂军任组长,东莞市公安局大朗分局、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大朗分局、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朗大队、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大朗分局、大朗镇监察室大朗镇总工会组成的东莞市大朗镇9·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本次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涉事车辆当地人民政府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检验检测、询问调查,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 基本情况

(一)涉事车辆情况

1.S77899号重型厢式货车,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东莞勇博货运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柏地社区柏峰路一巷1号,实际支配人、驾驶员:梁金剑。注册日期:2018716日,检验有效期:2021731日;车辆品牌型号:              ,车辆识别代码:               ,发动机号码:       ,总质量:14060kg,整备质量:4680kg,核定载质量:9183kg,外廊尺寸:7520×2550×3690mm强制报废有效期:203371620180808日在东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证号:粤交运管莞字003124493号。投保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常平支公司,强制险保单号:             ;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               ,第三者保险限额:100万元。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该车近三年共有4条交通违法记录(全部已处理),近三年只有本次交通事故记录。有关要求已安装了正常上线运行的卫星定位装置

2.无号牌电动两轮自行车车辆实际所有人:曾国祥,车辆未见悬挂号牌,车架号:         ,电动机号:                           ,整车长度约1780mm,车体宽度(除车把外)约300mm,整车高度约1075mm,前、后轮中心距约1150mm,重量(含蓄电池)约30.65kg,最高时速为25km/h,电池电压为50.4V,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为240W,配备脚蹬及驱动链条等人力驱动装置,具备脚踏骑行能力。

(二)涉事人员情况

1.梁金剑,粤S77899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实际支配人,男,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驾驶证号:                ,档案编号:           ,初次领证日期:2016516号,有效期至2022516日,准驾车型:B22017512日在南阳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证号:                ,有效期限6年,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近三年共有10条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已全部处理),近三年只有本次交通事故记录。

2.曾国祥无号牌电动两轮自行车驾驶员、实际所有人,男,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职业:建筑监工

3.彭勇,男,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东莞市勇博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管理

4.张亮,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在东莞市黄江炜成塑料厂任职销售主管。

   )检验检测情况

1.电动车车辆属性鉴定

大朗交警大队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无号牌电动两轮自行车进行车辆属性鉴定,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1087-2013)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鉴定意见如下:该车在车型定义、整车质量、外形尺寸、最高车速方面符合相关规定,应属非机动车。

2.车辆速度鉴定

大朗交警大队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S77899号重型厢式货车和无号牌电动两轮自行车进行车辆行驶速度鉴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GB/T33195-2016)、《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2012)、《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GA/T1133-2014),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GA/T41-2019的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鉴定意见如下:

S77899号重型厢式货车的行驶记录仪记录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56km/h,由于此路段从黄江往东莞方向围弊左侧2车道施工,根据施工和道路行车安全,事故发生时此路段限速20km/h原限速60km/h;事发时该车辆超过规定时速180%,存在超速行驶行为

无号牌电动两轮自行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5km/h

3.S77899号重型厢式货车相关性能检验鉴定

大朗交警大队委托广东正航司法鉴定中心对粤S77899号重型厢式货车的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制动系统及车身尺寸参数进行检验鉴定,依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的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鉴定意见如下:粤S77899号重型厢式货车的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制动系统及车辆外廊尺寸均符合相关技术要求项

4.无号牌电动两轮自行车相关性能检验鉴定

大朗交警大队委托广东正航司法鉴定中心对无号牌电动两轮自行车的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制动系统进行检验鉴定,依据自行车安全要求》(GB3565-2005/ISO4210:1996、《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鉴定意见如下:无号牌电动两轮自行车转向系统、灯光系统、反射器及制动系统均符合相关技术要求项

5.涉事司机酒精毒物检测

大朗交警大队在事故现场对梁金剑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显示未检出乙醇成份,无饮酒,随后进行尿液检测,结果显示未检出毒品成份,无吸食毒品。

6.死亡原因鉴定

大朗交警大队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曾国祥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技术总则》(GA/T 147-2019)及《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GA/T 268-2019)的规定,鉴定意见如下:被鉴定人曾国祥的死亡原因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颅爆裂

   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2020915615分,星期二,东莞市天气:阴天,事发时视线良好,能见度良好。

2.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S357东莞市大朗镇石厦红绿灯路段,道路为南北走向,南往黄江镇,北往寮步镇,双向六车道,道路中间设有水泥分隔栏,道路两侧设有非机动车道,干燥此路段从黄江往东莞方向围弊左侧2车道施工

3.车辆痕迹。粤S77899号重型厢式货车右后轮外沿及挡泥板见有人体组织。

4.尸体位置。事故发生时,死者头部严重变形。

(五)涉事单位情况

东莞勇博货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HDT493,成立日期:201755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彭勇,公司地址:东莞市樟木头镇柏地社区柏峰路一巷1号。2017626日在东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莞字441900119091号),有效期至2021630日。该公司无固定员工,平时由法定代表人彭勇直接管理车辆及司机,共有营运车辆15台,其中挂靠车辆14台,挂靠司机14人。

东莞市穗精塑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14Q2C0J成立日期:20171214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法定代表人:泮长卫;公司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胜和路段8号中兴大厦八楼801(集群注册);经营范围:销售:塑料薄膜、塑胶原料、塑胶制品、模具制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东莞市黄江炜成塑料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53Q7E173成立日期:2019911日;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忠文;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石鸡围街747101室,经营范围:产销、加工:塑料制品、塑料粒。

(六)涉事单位与驾驶员关系

20207月,梁金剑经亲戚介绍与东莞勇博货运有限公司签订《车辆挂户协议》和《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合作经营合同》,合同约定:东莞勇博货运有限公司协助梁金剑办理车辆入户手续,负责协助梁金剑办理车辆相关证件;梁金剑在挂靠期间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负责定期保养车辆,履行政府相关部门及东莞勇博货运有限公司规定时间办理应缴纳的各项费用,包括车辆年审、季度审、保险等;未约定挂靠费用。自签订上述协议、合同以来,梁金剑未向东莞勇博货运有限公司缴纳挂靠管理费用。

(七)货物源头情况

2020914日,东莞市穗精塑料有限公司联系梁金剑915日到东莞市黄江炜成塑料厂仓库装载10吨塑胶原料,送至厚街伟易达(东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约定运费为500元,由东莞市穗精塑料有限公司支付;914日,梁金剑先行到东莞市黄江炜成塑料厂仓库装载货物,并将粤S77899号重型厢式货车停放樟木头凹背围塑胶市场(其居住地附近)。9156时许,梁金剑驾驶已装载好货物的S77899号重型厢式货车从樟木头塑胶市场附近送至厚街伟易达(东莞)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经电子称重,粤S77899号重型厢式货车实际重量为15280kg,超载8%

  1. 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915615分,梁金剑驾驶粤S77899号重型厢式货车沿S357莞樟路由黄江方向往东莞方向行驶,行驶至S357东莞市大朗镇石厦红绿灯路段时,与从左往右横过道路的由曾国祥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粤S77899号重型厢式货车右后侧车轮与曾国祥头部发生碾压,造成周国祥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及评估

2020915618分,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朗大队接当事人梁金剑报警称,S357东莞市大朗镇石厦红绿灯路段,一辆重型厢式货车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接报后,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朗大队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2020915623分,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朗大队教导员胡海强、副中队长钟镜清带领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于640分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安全防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各项工作。732分,现场处置完毕,清理现场后恢复交通,暂扣肇事车辆2台。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大朗镇政府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公安交警、应急管理、交通等部门全力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死者周国祥尚未火化。事故发生至今,未出现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善后处置得当。

20201022日,大朗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1903120200000158号)载明,梁金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曾国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第一款的规定,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1.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及伤亡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情况如下:

死者曾国祥无号牌电动两轮自行车驾驶员、实际所有人,男,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楠市镇塘泉村3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直接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致头颅爆裂

(二)直接经济损失

截至目前,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

  1. 事故原因及性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询问和现场勘查等,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1. 事故直接原因

1.梁金剑驾驶粤S77899号重型厢式货车上路行驶时,超速及超载,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

2.曾国祥驾驶非机动车横过道路时,未下车推行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东莞市大朗镇“9·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1. 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朗大队。该单位负责大朗镇交通违法处理、事故、宣传、路面交通管理、秩序维护、货车驾驶员资质、货车安全性能审核及货车标牌发放工作,按照上级机关工作部署,深化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整治交通违法,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各项专项行动,如“周末夜查”“治摩禁电”、“运砂车、泥头车联合执法”、“百吨王超载货车专项整治”、“交通安全秩序整治”、“营转非”大客车交通秩序整治、“打击假套牌假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外卖行业、快递行业配送车整治行动”、“打击小型汽车交通违法”、“行车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等各类交通违法整治行动,2020年以来共查处交通违法30.67万宗,暂扣违法车辆8509辆(其中汽车1912辆、摩托车3275辆、电动车3322辆);全年共开展宣传活动180场次,派发宣传资料5万份,推送微信230条,发送提示短信12万条;向镇政府和道路管养部门提出隐患整改建议12次,完成道路安全隐患治理20处,设立交通安全警示标志35个、交通标牌105个,设置或修复安全隔离护栏2300米,协调道路管养部门修复坍塌、坑漕等损毁路段5处,修剪、去除路面视线遮挡物10处,施划交通标线7500平方米、减速标线1000平方米。

2.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大朗分局。作为事故辖区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大朗交通分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全面落实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确保行业安全稳定。2020年以来,大朗交通运输分局共出动检查人员680人次,深入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全面排查整治安全生产隐患:共检查道路运输企业261家次,其中维修企业106家次、货运企业74家次、危运企业31家次,客运企业25家次,驾培企业及驾培训练场16家次,共发现安全隐患120处,发出整改通知书23份,已完成整改。共出动执法人员650人次,检查各类客货运输车辆900辆次,检查路政施工情况40次,共开展联合执法行动80次,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治超监督80次,查处非法营运8宗;违法货运4宗;违法客运9宗;非法危运8宗;驾培违规9:;维修未备案1宗;源头违规1宗;“一超四罚”案件5宗;超载货运车辆200宗。

3.东莞勇博货运有限公司。作为涉事车辆的所属单位,有建立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该公司员工只有法定代表一人、未建立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相关从业人员档案、车辆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等不够完善;安全例会落实不到位,相关会议记录不全;存在挂靠经营行为。

4.彭勇。作为东莞勇博货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和安全管理人员,有建立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督促、检查车辆安全性能,但整个公司只有其一人管理,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日常的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车辆维护保养、年审等业务,均由彭勇一人负责,对车辆挂靠经营管理,对司机的管理存在较大的漏洞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东莞市大朗镇“9·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有关人员及车辆作如下处理: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梁金剑驾驶粤S77899号重型厢式货车上路行驶时,超速及超载,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梁金剑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20201022日,交警部门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梁金剑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将其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二)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曾国祥驾驶非机动车横过道路时,未下车推行,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三)其他建议

1.东莞勇博货运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例会落实不到位,人员、车辆,教育培训等档案资料不全;存在挂靠经营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行为,让其挂靠车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建议由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2.东莞市黄江炜成塑料厂,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粤S77899号重型厢式货车超标准装载,放行超限超载货车,建议由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3.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认真汲取本次事故教训,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密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1. 深化检查行动,坚决严格执法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深入辖区客货运输企业、站场与企业负责人、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责任书,推动辖区客货运输企业、站场严格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客货运输企业、站场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档案、台账,加强对客货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监督管理。推动细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强化对客货运输车辆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严防存在安全隐患的驾车上路。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立即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整改确保隐患消除。

(二)加强警示力度,提高安全意识

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利用双微平台、省、市主流报纸、电视、交通安全宣传刊物门户网站对终生禁驾人员、多次违法重点车辆、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运输企业予以曝光。要针对辖区交通违法、事故特点以及风险隐患,集中开展重点企业、重点驾驶人安全警示,通过向企业发送整改通知、短信平台、微信推送、通报事故情况及案例等方式开展对驾驶人点对点安全警示提示,提示广大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

(三)切实落实整改,汲取事故教训

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要举一反三汲取教训,进一步加强针对重点道路的巡逻管控,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涉及事故公司也应认真自查自纠,切实整改自身隐患。针对本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严肃追责处理,加强监管力度,严密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切实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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