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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石镇“1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0-12-23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201911080533分许,在东莞市东部快线企石跨线桥路段发生一宗轻型厢式货车与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函〔2014413号)相关规定,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20191111日成立由企石镇党委委员钟锦志同志任组长,镇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交通分局、应急分局、人社分局、监察室、总工会、司法分局及政法办相关人员任组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粤SY0D15号牌轻型厢式货车,品牌型号:江淮牌HFC5043XXYP71K1C,使用性质:货运,车辆识别代号:LJ11RBBD1F8011536,发动机号码:89235211,登记注册日期:2015428日,车辆所有人:刘庆福,登记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居民区教育路52号,检验有效期至202004月,核定载人数3人,事发时实载1人,总质量4495kg,核定载质量1495kg,事发后对该车进行过磅称重显示该车总重10070kg,证实该车超载124.03%。事故发生时该车从位于东莞市望牛墩镇的东莞市宏成新材料有限公司发车前往东莞市谢岗镇送货。

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粤丰大厦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保单号:13522003900662657241,有效期自20194220时起至202042124时止;商业险保单号:13522003900662657239,有效期自201942900时起至202042824时止;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100万元,车上人员险(司机座位理赔限额1万元,乘客座位理赔限额每座1万元*2座)。

经查,该车近三年有5条已处理的违法记录,没有交通事故记录。

2、无号牌电动三轮自行车,厂牌型号:(中国)东莞市台铃车业有限公司,整车型号:TL4100DZH,电动机型号:175Z6025416NA

(二)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1、粤SY0D15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刘庆福,男,汉族,政治面貌:群众,19740409日出生,户籍住址:广西北流市山围镇铁炉村独山组20号,身份证号:************,持C1EM型机动车驾驶证,于20000912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220912日,符合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条件。经查,刘庆福近三年无交通违法记录,无交通事故记录。

经交警部门对肇事车辆驾驶人刘庆福的血液送广东至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得到如下鉴定意见:刘庆福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未酒后驾驶。另经交警部门对肇事车辆驾驶人刘庆福的尿液进行现场吸毒检测,得到如下检测结果:刘庆福的毒品现场检测结果都为阴性。

无号牌电动三轮车驾驶人:王祥付,男,汉族,政治面貌:群众,1963102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兴安县高尚镇龙田村委会大田头村0055号,身份证号:************,经广东至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王祥付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少于5.00mg/100mL

(三)事故车辆检验检测鉴定情况

经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肇事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得到如下鉴定意见:

1、刘庆福驾驶的粤SY0D15轻型厢式货车制动系及转向系均功能有效;左、右前雾灯功能失效,后雾灯按钮失灵,其余灯具齐全、功能有效。王祥付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制动系及转向系均功能有效;全车灯具齐全,未见异常。

2、对案发时刘庆福驾驶的粤SY0D15号牌轻型厢式货车与王祥付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的碰撞痕迹鉴定结果:事发时由西往东行驶的粤SY0D15号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其货厢右侧与同向行驶的无号牌电驱动三轮车货厢左侧及后侧左部发生碰撞,碰撞后的无号牌电驱动三轮车继续向前运动,其车身右侧前中部与事故现场南侧护墙发生接触、刮擦可以成立。

3、无号牌三轮电动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定义及有关要求,符合摩托车特征,属于机动车。

(四)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1、天气情况。事发地点201911080533分许,天晴,早上有路灯照明,视线清晰度良好,能见度良好。

2、道路情况,事故路段为东莞市东部快线企石跨线桥路段,该路段为快速路段,东往东莞市桥头镇方向,西往东莞市区方向,单向三车道,该路段限定最高速度80km/h

(五)货物源头信息

刘庆福驾驶的粤SY0D15号牌轻型厢式货车载有5.2吨桶装液态聚醚330N(非危险化学品),货物源头:东莞市宏成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立宾,地址:东莞市望牛墩镇官桥涌村32号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高分子材料、生态环境材料、聚氨酯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鞋材原料、海绵发泡原料、办公用品原料、体育设施及用品原料、海绵坐垫原料、家居用品原料、运动器材原料、聚氨酯制品、树脂助剂;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QR0X7D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发生前,刘庆福接到一单送货工作,从东莞市宏成新材料有限公司运载5.2吨液体聚醚330N送往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报酬为400元人民币(已包括油费、餐费等支出费用)。

2019118日凌晨430分,刘庆福驾驶粤SY0D15号牌轻型厢式货车从东莞市望牛墩镇出发前往东莞市谢岗镇,途径望牛墩大道、环城西路、松山湖大道、东部快速。

118日凌晨533分左右,刘庆福驾驶粤SY0D15号牌轻型厢式货车以75千米每小时的速度行驶至东部快线企石跨线桥最右侧车道上,此时前方加长型货车向左变道,刘庆福发现一电动三轮车正在前方约89米处行驶,刘庆福立即控制车辆减速并往左变道,随后车辆减速不及碰撞到三轮车,造成三轮车驾驶员王祥付受伤倒地。随后刘庆福下车查看情况并分别致电110120,企石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到达现场抢救后确认王祥付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1911080537分,企石镇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匿名报警,报警人称在东莞市东部快线企石跨线桥发生一宗轻型货车与电动三轮车碰撞的交通事故,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受伤倒地,请求出警。企石交警大队民警于0537分接到值班室出警指令,莫裕钦中队长带领事故值班民警黎景森、肖润辉、协警刘柏樑出警,并于0540分到达事故现场。

到达现场后,发现事故现场一辆电动三轮车和一人分别倒在道路上,企石人民医院120医护人员已确认其死亡,莫裕钦中队长立即向企石交警大队长黄惠洪汇报并安排工作人员维护现场,黄惠洪大队长到达现场后立即安排企石交警大队民警开展安全防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各项工作并通知东莞市殡仪馆前往将尸体运回防腐。当日0830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交警部门现场暂扣粤SY0D15号牌轻型厢式货车和无号牌电动三轮车。

(三)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四)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全力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死者王祥付的遗体在殡仪馆等待火化。死者家属现情绪稳定,未出现过激言行。事故善后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其中,经企石镇交警部门调查,于20191126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1923120190000077号), 粤SY0D15号牌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刘庆福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无号牌电动三轮车驾驶人王祥付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1、事故伤亡情况: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亡,情况如下:王祥付,男,汉族,19631025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兴安县高尚镇龙田村委会大田头村0055号,系电动三轮车驾驶员,身份证号:************。经交警部门法医鉴定,王祥付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粤SY0D15号牌轻型厢式货车方与死者家属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经初步调查直接经济损失约2万元(三轮车损坏、现场清理、误工费等)。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刘庆福超载驾驶机动车(经称重核算,超载124.03%),未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导致减速避让不及,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死者王祥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电动三轮车上路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三)交警部门履职情况

企石交警大队作为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了路面监管、隐患治理等职责,深入推进安全防护提升行动,提升防范事故能力,从党政主导、隐患排治、路面管控等多点发力、持续发力,预防和压减事故。2019年以来,以镇政府名义召开了4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进一步推动落实省市《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投入90多万元,治理各类路面安全隐患,加装完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出动警力10000余人次,查处交通违法行为33921宗,暂扣车辆3982辆,行政拘留25人,刑事立案95人,其中,现场查处违法18752宗,在东莞市36个大队中,人均累计排名第一,查处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264宗,在东莞市36个大队中,人均累计排名第二。

)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东莞市企石镇“11·8”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由刘庆福超载驾驶货车、未确保安全等原因造成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刘庆福超载驾驶机动车,未与前方保持安全距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交警部门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王祥付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未按规定配戴安全头盔,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3、东莞市宏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作为粤SY0D15号牌轻型厢式货车超载的货物源头单位,建议由属地交通运输部门对其依法处理。

4、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吸取此次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坚决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一)交通运输、交警部门要组织力量不定期开展客货运输车辆安全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立即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整改确保隐患消除,并由职能部门按照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领导进行处理。重点排查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情况和驾驶人资格,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驾驶人具备车辆驾驶资质;排查车辆是否存在逾期未报废、逾期未检验和交通违法未处理等安全隐患,督促所有人及时参加安全技术审验,处理交通违法,消除安全隐患;排查动态监控制度落实情况,检查客货运输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超员、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落实专人加强实时监控,发现违法行为立即提醒纠正。

(二)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针对治超路段以及其他各类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大对客车、货车、危化品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要依托治超站、交警执法站、交通安全服务站,对重型货车、牵引车实行抽查,重点检查重型货车、挂车非法改

装,尾灯不亮、违规安装后射灯等问题。超限超载的,一律引导至治超站点,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理。

(三)交警部门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的宣传力度,督促货运源头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地方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交通安全的宣传,加强辖区企业的安全监管,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伤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企石镇“1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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