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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堂镇“7·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0-10-27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202007210827分许,在东莞市中堂镇北王西路富盈公馆路段发生一宗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碾压行人,造成1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东莞市人民政府同意,中堂镇人民政府于2020723日成立了由镇党委副书记张应钦任组长,镇应急管理分局、镇监察室、镇交通分局、镇交警大队、镇总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的中堂镇“7.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广西贺州市人民政府派员参加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情况

1.J391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江铃牌SXQ4250J4B4D5,车辆识别代码:LS7FMGXJ0KB000095,发动机号码:K1J00017,整备质量:8870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车辆注册日期为:20200426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0430日,登记所有人:陈永军,登记住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仁义镇保福村七组290号。道路运输证号为桂交运管贺字451102715159号,发证日期为2020428日,营运状态为正常。该车已按规定安装了实时监控设备并有效使用。车辆购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险,投保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分公司营业二部销售一团,保险公司地址: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建设东路186号天利花园1楼,责任强制险单号:803014511892020000401,商业保险单号:803364511892020000447,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50万元。

2.J4443挂号牌重型平板半挂车,品牌型号:坤博牌LKB9400TPB,车辆识别代码:LA996RB38L9LKB173,总质量:40000KG,整备质量:6300KG,核定载质量:33700KG。车辆注册日期为:20200426日,检验有效期至20210430日,登记所有人:陈永军,登记住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仁义镇保福村七组290号。道路运输证号为桂交运管贺字451102715160号,发证日期为2020428日,营运状态为正常。车辆购有交通事故商业险,投保公司: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地址: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建设东路186号天利花园1楼,商业保险单号:803364511892020000446

20200721075034秒,该车载有货物从广州黄埔区运送货物到东莞市中堂镇凤冲经沿江高速黄埔站入口称重总质量为39700KG确定该车于本次事故中未存在超载行为。

经查,该车近3年无历史事故记录,有3条非现场违法信息记录(已处理)。

(二)肇事车辆所属单位情况          

货运业户陈永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桂交运管贺字451102707402号,经营地址:贺州市八步区仁义镇保福村七组290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许可证有效期自20181112日至20221111日。

(三)肇事驾驶员及行人情况

1.J39119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桂J4443挂号牌重型平板半挂车驾驶员:陈永军,男,19870619日生,33岁,汉族,居民身份证号:xxxx,住址: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仁义镇保福村七组290号,驾驶证号:xxxx,驾驶证档案编号:xxxx,初次领证日期是20051027日,有效期至20211027日,准驾车型:A2E,其已在广西贺州市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从业资格证件号:xxxx,初次领证日期为20200716日,有效期至20260715日,符合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道路货物运输的条件。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查询:陈永军近三年无历史事故记录。肇事当天接受处理时,交警部门已对陈永军进行血中乙醇检验鉴定(检验结果为0mg/100ml)和对陈永军尿液进行验毒测试(测试结果为阴性),未酒驾、毒驾。

2.行人:霍沃辉,男,19621117日生,57岁,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斗朗东宁坊二街三巷25号。

(四)车辆检验检测情况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堂大队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桂J39119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桂J4443挂号牌重型平板半挂车进行以下检验鉴定:

  1. 痕迹鉴定,鉴定意见为事发时由西向东形式的桂J39119号江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左侧轮与身体处于较低位(如倾倒)的行人霍沃辉左腿发生碾压可以成立;桂J39119号江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拖挂的桂J4443挂号坤博牌重型平板半挂车其余部位未检见与软体客体(如人体)发生碰撞、碾压的新近痕迹。

  2. 个体识别,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霍沃辉皮肤组织与桂J39119号牵引车第三轴左侧外轮提取疑似人体组织来自同一个体。

  3. 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为桂J39119号江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拖挂的桂J4443挂号坤博牌重型平板半挂车制动功能有效;转向功能有效;照明、信号装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相关规定。

  4. 视野范围检验,鉴定意见为事发时桂J39119江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拖挂的桂J4443挂号坤博牌重型平板半挂车驾驶员若呈正常驾驶姿态通过观察前风窗玻璃,不能发现行人霍沃辉;通过观察前视镜视野区域,可发现行人霍沃辉出现在该视野范围内。

  5. 有否存在改装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桂J39119江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拖挂的桂J4443 挂号坤博牌重型平板半挂车未检见改装迹象。

(五)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事发地点202007210827分为晴天,肇事时为日间,视线清晰,能见度良好。

2.道路情况。事故路段为北王西路麻涌往中堂方向富盈公馆路段,东往G107方向,西往麻涌镇方向,东西双向各设有三条机动车道,中间有花带分隔,麻涌镇往G107方向靠道路中心花带右数机动车道依次宽为:415cm365cm415cm的平直水泥路面。事发时路面干燥,现场交通标志标线清晰明显,日间视线良好。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3路面痕迹:从麻涌镇往G107方向靠道路中心花带右数第一、二车道留有血迹。

(六)货物源头装载单位情况

经查,2020072105时许,陈永军驾驶桂J39119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桂J4443挂号牌重型平板半挂车从中堂镇中堂大桥旁的仓库出发到广州黄埔大桥一仓库(货物源头装载单位:广州市捷亨木业有限公司)装载木材后约07时返回。途经沿江高速、120省道。

货物源头装载单位:广州市捷亨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01088093554X,成立日期:20140120日,经营范围为批发业,法定代表人是谭习亨,地址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广江路398A9。该公司因厂房搬迁,通过第三方(姓名:苏露,联系方式:xxxx)联系到陈永军为其运货至东莞市中堂镇华升混凝土公司附近100米仓库(地址:东莞市中堂镇凤冲红棉街一巷25号),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运费每趟800元整。

(七)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为行人霍沃辉,男,19621117日生,57岁,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斗朗东宁坊二街三巷25号。经广东省康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康怡司鉴中心【2020】病鉴意字第SB241号证实霍沃辉符合交通事故致左大腿毁损及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2.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104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007210827分许,陈永军驾驶桂J39119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桂J4443挂号牌重型平板半挂车从西(麻涌镇)往东(G107)方向行驶至中堂镇北王西路富盈公馆路段,在等候红绿灯放行信号后起步行驶,遇行人霍沃辉从右往左过机动车道。在此过程中,桂J39119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桂J4443挂号牌重型平板半挂车与霍沃辉身体发生碰撞及碾压,造成霍沃辉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发生事故后,陈永军驾驶桂J39119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桂J4443挂号牌重型平板半挂车离开现场。(后经交警部门调查取证,分析研究,认定陈永军是在发生碰撞后不知情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并不构成肇事逃逸。)

(二)应急处置情况

1.接处警情况。202007210832分许,东莞市公安局中堂分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李先生电话(xxxx)报案称:在东莞市中堂镇北王西路富盈公馆路段,一老人被车撞了,脚断了,没看到嫌疑车辆。接报后,东莞市公安局中堂分局110指挥中心立即指令中堂交警大队事故中队、路面巡逻警力并通知120救护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抢救伤者、控制现场和勘查取证等工作。

2.应急救援情况。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堂大队事故中队事故民警邵沛安、徐正洪于0855分到达现场,发现现场留有血迹,受伤行人已被送往中堂人民医院抢救,未见有嫌疑车辆。

3.应急处置评估意见。经评估,此次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位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事故应急处置到位。

(三)善后处理情况

1. 20200813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堂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当事人陈永军、霍沃辉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第441906120200000090号),并送达肇事司机陈永军及死者霍沃辉家属,事故双方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均无异议。

2.事故发生后,中堂交警大队到中堂人民医院协商伤者抢救事宜,让医院尽全力抢救伤者。目前死者尸体已火化,事故各项善后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当事人陈永军驾车起步行驶时未察清路面情况,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2.当事人霍沃辉横过机动车道未走人行横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中堂镇“7.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中堂分局。作为中堂镇道路运输行业主管部门,一是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我镇交通行业特点,开展了“岁末年初暨春运”、“复工复产”、“汛期安全生产”、“五一期间安全生产”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今年上半年以来,共出动执法人员353人次,检查客运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培训、货运、危运及水运等企业共124家次,重点道路运输企业检查率达100%,其中发现安全隐患84处,现已基本整改完毕。二是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通过加强治超源头监管、加大路面治超力度、深化治超联合执法,多次联同中堂镇交警大队、城管分局、应急管理分局等部门开展联合行动,检查辖区内11家治超源头企业,督促企业严禁超限超载出车,并落实相关制度,做好检查台账。对途经我镇G107线、S120线、X884线和X885线等重点路段的货车进行了严密的检查,严厉查处货车超限超载及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违法行为,整治我镇货运行业乱象问题、严厉打击“百吨王”超载货车。今年上半年以来,共出动执法人员746人次,开展执法行动88次,检查货车2745辆次,查处超限超载车辆260车次,卸载货物3734.9吨。

2.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堂大队。作为事故辖区道路交通管理执行机关,依法对辖区道路交通实行统一管理,负责查处各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辖区道路交通秩序。中堂镇交警大队2020年以抓管理、抓整治、抓落实,来改善辖区道路交通环境。一是持续开展夜间巡逻工作,严惩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全警动员,全力以赴。最大限度合理配置警力,弹性安排勤务,切实提高路面见警率、管事率,加强夜间道路巡逻管控力度,严查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严查货运车辆在夜间超载、超速、冲红灯的违法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二是狠抓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努力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严格按照市政府和市局《东莞市公安机关“以案说防”工作落实市政府“十件实事”任务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将本单位具体任务分解到每个月,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措施,定人定岗定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3.货运业户陈永军。经贺州市交通政务窗口核查,事故车辆的技术档案暂未发现问题。但该经营单位未建立交通运输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道路运输应急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霍沃辉,行人。横过机动车道未走人行横道,造成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2.陈永军,桂J39119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桂J4443挂号牌重型平板半挂车驾驶人。起步行驶时未察清路面情况,造成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交警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货运业户陈永军,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相关应急预案,未开展应急演练,建议由事故车辆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4.其他建议

在本次事故中,与事故有关的民事赔偿法律协议,建议各方当事人通过民事法律途径处理。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

东莞市、贺州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吸取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强化道路管控、完善隐患治理,全力预防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一)陈永军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引入高科技手段加强车辆盲点的监控;要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学习,提高驾驶员的隐患防范能力。

(二)做好车辆运输资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务必加强运输企业(个人)、个体户等道路运输资质审查,做好运输车辆证件审查工作,把好运输市场准入关,按规定及时清除未年审、逾期年审等运输证件,加强路上执法,严查无运输证、使用失效运输证进行运输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运输企业安全检查。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交警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交通运输部门牵头采取联合行动的方式,对辖区的客货运企业进行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专项检查,督促运输企业严格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人,安全教育培训到位,把好车辆出行安全关。对安全责任、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以及内部安全管理混乱的运输企业,要坚决落实停业整顿工作措施,安全隐患得不到有效消除的不允许恢复运营。

(四)加强对货运源头联合执法。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交警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加强货车出场(站)装载情况检查,制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上路行驶。

(五)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各级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针对各种违法交通行为的巡逻管控,加强对各类车辆及行人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未年检车辆、无驾驶证、无保险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全力预防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加强路面执法,源头监管,大力遏制货车非法超限超载和非法改装行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六)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有关职能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伤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中堂镇“7·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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