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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朗镇“4·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0-09-04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20204131236分,东莞市大朗镇屏山村屏安路路口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BFV799号重型厢式货车与韩杨顺驾驶的无号牌踏板式两轮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迅速成立了由大朗镇党委副书记张玉成为组长,大朗公安分局、大朗应急管理分局、大朗交通分局、大朗交警大队、大朗镇监察室和大朗镇总工会有关人员组成的东莞市大朗镇4·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本次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涉事车辆当地人民政府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检验检测、询问调查,基本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 基本情况

(一)涉事车辆情况

1.BFV799号重型厢式货车,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深圳市粤海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东三巷九号101,实际支配人:黄孔文(男,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注册日期:2018418日,检验有效期:2020430日;车辆品牌型号:乘龙牌LZ5161XXYM3AB,车辆识别代码:               ,发动机号码:         ,总质量:15600kg道路运输证号:粤交运管深字           号,核发机关: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证日期:2019524日。投保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强制险保单号:               ;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号:                    ,第三者保险限额:50万元。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该车近两年共有1交通违法记录(已处理),近两年只有本次交通事故记录。事发时,粤BFV799号重型厢式货车按照有关要求安装了正常上线运行的卫星定位装置,因到期没有及时续费,导致车辆GPS定位于2020331日网络中断

2.无号牌踏板式两轮摩托车,车辆实际所有人:韩杨顺,车辆未见悬挂号牌,未见车架号及发动机号,车身颜色为黑色,车身表面见“Dio字样。

(二)涉事车辆驾驶员情况

1.BFV799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李俊佑,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驾驶证号:             ,档案编号:             ,初次领证日期:2005922号,有效期至2021922日,准驾车型:B2在广东省揭阳交通运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             ,有效期至2025430日,从业资格类别:货运驾驶员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近三年没有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近三年只有本次交通事故记录。20203月,黄孔文以个人名义聘请了李俊佑担任送货司机,主要负责驾驶粤BFV799号重型厢式货车,送货、搬运、卸货和车辆隐患排查等,无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月劳动报酬5000元,当月运费超过21000元时,超出的部分按15%提成。

2.BFV799号重型厢式货车跟车员:黄军胜,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20197黄孔文以个人名义聘请了黄军胜担任BFV799号重型厢式货车跟车员,主要负责货物搬运,无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月劳动报酬3000元,当月运费超过21000元时,超出的部分按10%成。

3.BFV799号重型厢式货车实际支配人:黄孔文,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无固定工作单位,平时以驾驶货车进行道路运输工作为主。

4.无号牌踏板式两轮摩托车,驾驶人:韩杨顺,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无相应驾驶证件。

(三)检验检测情况

1.车辆痕迹鉴定。大朗交警大队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涉事车辆有关痕迹及录像进行检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 1087-2013)及参照《视频中事件过程检验技术规范》(GA/T 1020-2013)的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鉴定意见如下:BFV799号重型厢式货车货厢右侧及右侧防撞栏检见的痕迹符合与无号牌踏板式两轮摩托车驾驶人身体左侧发生过接触、碰擦形成。

2.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鉴定。大朗交警大队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涉事车辆进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鉴定,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GA/T 642-2006)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如下

1BFV799号重型厢式货车

制动系。前、后轮均采用气压鼓式制动装置;各制动部件齐全、安装牢固,制动气管与气室连接完好;进启动车辆并踩踏制动踏板,行程正常,各制动气室推杆均有工作行程,制动功能有效。

转向系。转向机构各部件齐全,安装牢固,连接完好;经操纵方向盘,转向轮可随方向盘转动而转动,转向功能有效。

照明、信号装置。全车灯具齐全,功能有效。

鉴定意见:受检的BFV799号重型厢式货车制动、转向功能有效;照明、信号装置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中的相关规定。

2)无号牌踏板式两轮摩托车

制动系。前、后轮均采用拉索鼓式制动装置;制动部件齐全,安装牢固,连接有效;进操纵前、后轮制动闸把,前、后轮制动功能有效。

转向系。转向机构各部件齐全,安装牢固,连接完好;经操纵方向把,方向把转动灵活,无卡滞现象,转向轮可随方向把转动而转动,转向功能有效。

照明、信号装置。前、后两侧转向灯及制动灯功能有效,前照灯及后行车灯事故前功能失效。

鉴定意见:受检的无号牌踏板式两轮摩托车制动、转向功能有效;前、后两侧转向灯及制动灯功能有效,前照灯及后行车灯事故前功能失效

3)涉事司机、死者酒精及毒物检测

大朗交警大队传召李俊佑后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显示未检出乙醇成份;对李俊佑进行尿液检测(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结果呈阴性

大朗交警大队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进行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根据《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GA/T 1073-2013)的规定,鉴定意见如下:送检的韩杨顺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

  1. 死亡原因鉴定

大朗交警大队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韩杨顺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技术总则》(GA/T 147-2019)及《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GA/T 268-2019)的规定,鉴定意见如下:韩杨顺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及胸腔脏器破裂死亡

(四)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2020413139分,星期一,东莞市天气:晴天,事发时视线良好,能见度良好。

2.道路情况。事故现场位于东莞市大朗镇屏山村屏安路路口路段,道路为南北走向,南往大有园,北往屏山村,东往高速入口,双向六车道,道路中间设有绿化带,道路两侧设有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完好,干燥,日间视线良好。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措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事故发生路口近三年只发生本次亡人交通事故。

3.现场情况。事故发生后,涉事车辆离开事故发生地点,现场留有一辆无号牌踏板式两轮摩托车

(五)嫌疑车辆追查情况

大朗交警大队沿路调取案发周边治安监控,核查有关信息和轨迹后,发现BFV799号重型厢式货车有涉案嫌疑,联系车辆所在地的交警大队协助查扣涉事车辆和司机;2020414日,车辆所在地交警大队协助查扣货车和司机后,大朗交警大队到场传唤司机至事故发生地交警大队作进一步调查。

(六)涉事单位情况

深圳市粤海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9065763,成立日期:20140106日,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彭玉红,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东三巷九号10120171120日在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交运管许可深字440300168172号,有效期至20211128日),2019524日取得深圳市交通运输管理关于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备案证明。公司员工有3人(均为彭玉红亲属),挂靠司机有40人,挂靠车辆40

(七)涉事单位与驾驶员关系

2018510日,深圳市粤海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黄孔文签订车辆挂靠合同,合同约定:车辆挂靠管理费用每年500元,深圳市粤海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协助黄孔文办理车辆入户、过户、年审、营运、保险等工作,黄孔文负责管理涉事车辆BFV799号重型厢式货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0203月,黄孔文聘请李俊佑后,未将相关情况向深圳市粤海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备案登记。

(八)货物源头情况

事故发生时,粤BFV799号重型厢式货车装载约108包泡沫箱(无超载),从东莞市富兴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运送至广东裕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运费约324元。

  1. 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4131236分许,李俊佑驾驶粤BFV799号重型厢式货车(跟车员黄军胜,男,19岁,广东高州人)从大有园往屏山村方向沿屏安路行驶,途经东莞市大朗镇屏山村屏安路路口右转入松山湖高速入口过程中,右侧车身与同方向行驶在右侧的无号牌踏板式两轮摩托驾驶人韩杨顺身体左侧发生刮擦,造成无号牌踏板式两轮摩托损坏及韩杨顺当场死亡。发生事故后,李俊佑驾车往前行驶入松山湖高雄路靠边短暂停车后驾车逃离现场。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及评估

1.接处警情况。20204131240分,大朗交警大队接群众报警称,东莞市大朗镇屏山村屏安路路口路段,一辆重型厢式货车与一辆无号牌踏板式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重型厢式货车驾车逃逸,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接报后,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朗大队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2.应急救援情况。20204131240分,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朗大队大队长黄焕源、副中队长潭财吉带领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于139分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安全防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各项工作。1410分,现场处置完毕,清理现场后恢复交通,暂扣肇事无号牌踏板式两轮摩托1

3.应急处置评估意见。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大朗镇政府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公安交警、应急管理、交通等部门全力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死者韩杨顺于2020524日在东莞市殡仪馆火化。事故发生至今,未出现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善后处置得当。

2020518日,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朗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1903120200000046号)载明,李俊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韩杨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黄军胜不负此次事故责任。

  1.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及伤亡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情况如下:

韩杨顺,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重型颅脑损伤及胸腔脏器破裂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

截至目前,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

  1. 事故原因及性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询问和现场勘查等,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1.李俊佑驾驶粤BFV799号重型厢式货车,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右转,与韩杨顺驾驶的无号牌踏板式两轮摩托车发生刮擦。

2.韩杨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的无号牌踏板式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东莞市大朗镇“4·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1. 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朗大队。该单位按照上级机关工作部署,深化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整治交通违法,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组织开展各项专项行动,如“周末夜查、治摩治电”、“运砂车、泥头车联合执法”、“百吨王超载货车专项整治”、“交通安全秩序整治”、“营转非”大客车交通秩序整治、“打击假套牌假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等各类交通违法整治行动,2020年共查处交通违法10.6万宗,暂扣违法车辆3110辆(其中汽车602辆、摩托车1597辆、电动车911辆);开展交通安全教育讲座36场次,悬挂宣传标语30条,派发宣传资料2.1万余份,微信公众号推送宣传信息189条,发送宣传短信6万条。

2.东莞市交通运输局大朗分局。作为事故辖区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大朗交通分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全面落实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确保行业安全稳定。今年以来,大朗交通运输分局共出动检查人员410人次,深入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全面排查整治安全生产隐患:共检查道路运输企业172家次,其中维修企业82家次、货运企业36家次、危运企业20家次,客运企业24家次,驾培企业及驾培训练场10家次,共发现安全隐患83处,发出整改通知书15份,已完成整改。共出动执法人员550人次,检查各类客货运输车辆700辆次,检查路政施工情况20次,共开展联合执法行动70次,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治超监督48次,查处各类道路运输违法违章案件53宗。其中,非法营运5宗;违法货运3宗;违法客运7宗;非法危运3宗; “一超四罚”案件5宗;超载货运车辆30宗。

3.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其对深圳市粤海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有监管职责,2020年以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宝安管理局开展各项安全生产大检查,持续开展道路普通货运“双随机”检查及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累计检查普货企业217家,出动人员811人次,查处隐患235处,已整改228处,联合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处罚违规企业3家,处以4万元罚款;已排查普货隐患车辆2063台,通过电话督促,上门约谈等方式,现已督促企业落实整改1799台;对危运行业驾驶危运车辆超速、抽烟、打电话、遮挡摄像头的违规行为,停办207家次企业业务,26台次停运三天,26人次停岗三天,约谈违规行为48人次;累计召开14次超载超限警示教育会议、培训、约谈,参会人数约208人;组织对重点车辆驾驶员专项培训工作,通过安全生产APP进行线上培训,累计对近2000名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4.深圳市粤海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该公司有建立但未健全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有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有签订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有建立驾驶员、车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日常有对货物运输车辆的管理,有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但缺失部分安全例会记录。该公司系粤BFV799号重型厢式货车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未采取技术、有效管理措施,未掌握公司挂靠车辆实际使用人员信息,未对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彭玉红。作为深圳市粤海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有建立但未健全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有组织制定本单位驾驶员、车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有组织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6.黄孔文。作为BFV799号重型厢式货车的实际所有人,聘请李俊佑负责驾驶车辆,未向深圳市粤海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进行报备,未让该公司纳入教育培训的范围。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东莞市大朗镇“4·1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有关人员及车辆作如下处理: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李俊佑,驾驶粤BFV799号重型厢式货车,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右转,与韩杨顺驾驶的无号牌踏板式两轮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韩杨顺当场死亡后逃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519日,交警部门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李俊佑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将其羁押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202061日,经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交警部门已对李俊佑执行逮捕。

(二)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韩杨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的无号牌踏板式两轮摩托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三)其他建议

1.深圳市粤海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涉嫌非法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未采取技术、有效管理措施,未掌握公司挂靠车辆实际使用人员信息,未对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及时发现BFV799号重型厢式货车GPS定位网络中断,建议公司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2.黄孔文作为BFV799号重型厢式货车的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聘请李俊佑担任货车司机,未向深圳市粤海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进行备案,未对李俊佑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议深圳市粤海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对其进行处理

3.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认真汲取本次事故教训,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密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一)深化检查行动,坚决严格执法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深入辖区客货运输企业、站场与企业负责人、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责任书,推动辖区客货运输企业、站场严格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客货运输企业、站场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档案、台账,加强对客货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监督管理。推动细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强化对客货运输车辆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严防存在安全隐患的驾车上路。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立即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整改确保隐患消除。

(二)加强警示力度,提高安全意识

交警、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利用双微平台、省、市主流报纸、电视、交通安全宣传刊物门户网站对终生禁驾人员、多次违法重点车辆、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运输企业予以曝光。要针对辖区交通违法、事故特点以及风险隐患,集中开展重点企业、重点驾驶人安全警示,通过向企业发送整改通知、短信平台、微信推送、通报事故情况及案例等方式开展对驾驶人点对点安全警示提示,提示广大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

(三)切实落实整改,汲取事故教训

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要举一反三汲取教训,进一步加强针对重点道路的巡逻管控,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涉及事故公司也应认真自查自纠,切实整改自身隐患。针对本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严肃追责处理,加强监管力度,严密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切实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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