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6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位于石碣镇石碣俄村村民小组一在建民房在外脚手架拆除作业期间发生一起一般物体打击事故,事故造成一人受伤。
为尽快查清事故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1月19日,成立了由石碣镇党委副书记陈耀林为组长,镇监察室、总工会、信访办、应急管理分局、住建局、公安分局、城管分局、人力社保分局等单位组成的石碣镇“1·1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下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对负责人、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梁月江,男,出生于1966年8月5日,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石碣俄村和兴五巷6号。(房屋产权所有人)
梁达成,男,出生于1963年12月4日,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梁家村曲新街二巷2号。(房屋建设一手包工头)
罗明亮,男,出生于1977年8月16日,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住址:广西浦北县六硍镇白花村委会塘表村8号。(房屋外脚手架搭拆施工方)
覃远文,男,出生于1971年,汉族,广西浦北县人。(房屋外脚手架拆卸工人,罗明亮临时聘请,工资报酬按完成工程量计算)
吴传贵,男。(房屋外脚手架拆卸工人,罗明亮临时聘请,工资报酬按工程完成量计算)
杨天旺(伤者),男,出生于1975年12月3日,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住址:广西浦北县平睦镇五峰村委会三厅口村3号。(梁月江临时聘请的房屋外墙装修工人,工期2天)
工程项目情况
石碣俄村在建民房位于东莞市石碣镇石碣俄村79号,总建筑面积约为960平方米,为私人民宅。该工程于2019年1月24日在石碣镇民房建设领导小组办理建设备案,2019年1月左右开工,目前房屋施工进度在屋内装修阶段。事发当日(2020年1月16日)正在进行外脚手架拆除作业。经调查,该房屋建设一手包工头梁达成已对房屋建设完工,建设施工队伍已离场。房屋外脚手架搭拆施工方罗明亮、房屋外墙装修工人杨天旺是屋主梁月江联系的。
事故现场情况和勘察情况
1、工程地点:东莞市石碣镇石碣俄村79号。
(图1:事故现场具体位置)
2、事发时正由外脚手架搭拆包工头罗明亮聘请的拆卸工覃远文、吴传贵正在进行3层外脚手架的拆除作业,拆除方法为将已经松绑的竹子直接往地面丢下(如图2)。
(图2:事发正在拆除的外脚手架)
3、据屋主梁月江表述,该外脚手架拆除作业从早上8点左右开始,而伤者杨天旺大约从早上7点左右进入屋内进行外墙的装修作业。大约10点40分左右,伤者杨天旺在完成外墙装修作业后正打算离开建筑物时正好被丢下的竹子砸中头部受伤,被砸伤时杨天旺并未佩戴安全帽,现场人员马上将伤者送去石碣医院救治(图3)。
(图3:伤者被砸伤位置)
4、伤者杨天旺事发时从房屋内离开的主出口(图4)。
5、现场部分路口有用障碍物进行围蔽施工(图5)。
(图5:施工现场围蔽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1月16日,伤者杨天旺早上7时30分左右到达石碣镇石碣俄村79号在建民房,对6楼外墙进行装修工作。约早上8时,脚手架拆卸工人覃远文、吴传贵开始从6楼对房屋外脚手架进行拆除作业。期间,因杨天旺对房屋一面外墙进行装修作业,所以拆卸工人对另外的三面外墙房屋脚手架先行拆除。在拆除作业期间屋主梁月江和他妻子何丽珍、屋主哥哥梁月基、罗明亮、李海等人在拆除现场1楼路口守住,其中部分路口有用竹竿等物品进行围蔽。当房屋外脚手架拆卸到3楼高的棚架,拆卸工人将拆下的竹子往地面扔。约10时40分,杨天旺完成6楼的外墙装修后,从房屋1楼主出入口离开,当走出门口的时候,被上方拆卸下来的竹子砸到杨天旺头部,导致伤者倒地头部流血。在场人员见到后,马上跑去杨天旺身边,梁月基用手按住伤者头部出血位置,帮杨天旺止血,罗明亮等人扶着杨天旺,不让其倒卧地面。同时何丽珍马上拨打120急救电话,梁月江在村口等待救护车到来,约15分钟后,救护车到达现场,将杨天旺送往石碣医院救治。
(二)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石碣应急管理分局、石碣镇公安分局、石碣住建局、石碣医院、石碣村委会立即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情况,协调事故善后处理。石碣医院将杨天旺送院后进行紧急救治,石碣应急管理分局、石碣公安分局组织了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笔录。
事故发生后,屋主梁月江主动和伤者家属进行沟通和协商。目前垫付梁月江已垫付医疗费用约6万元,罗明亮已垫付医疗费用约1.8万元。
经评估,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有效。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一人受伤,伤害程度为轻伤,目前在普通病房入住,已完成第二次手术,伤者情况稳定。根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中,轻伤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计算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丧失劳动能力伤害,但不够重伤者。
伤者:杨天旺,男,出生于1975年12月3日,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身份证住址:广西浦北县平睦镇五峰村委会三厅口村3号。
(二)直接经济损失
据统计,目前伤者医疗费用约8万元,后续费用约4万元,该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2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为进一步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类型,事故调查组进行了调查询问取证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详细的勘查,收集和掌握事故相关材料,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事故直接原因
脚手架拆卸工人覃远文、吴传贵在拆卸竹子的过程中违规操作,高空抛物,导致竹子击中扬天旺的头部受伤,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根据《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51210-2016)9.0.10脚手架的拆除作业不得重锤击打、撬别。拆除的杆件、构配件应采用机械或人工运至地面,严禁抛掷。
事故间接原因
伤者杨天旺安全意识薄弱,知道正在进行外脚手架拆除作业,但在没有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往外走;
伤者杨天旺在离开施工现场之前没有佩戴安全帽,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脚手架搭拆施工方罗明亮未对拆卸工人违规操作,高空抛物的行为及时制止;
脚手架搭拆施工方罗明亮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不到位,只作口头安全提醒,现场没有设置安全警示牌。
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石碣镇“1·1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建议对石碣镇“1.1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杨天旺,东莞市石碣镇石碣俄村79号在建房屋外墙装修工人,在未离开在建建筑物时没有佩戴安全帽,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意识薄弱,知道正在进行外脚手架拆除作业,但在没有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往外走。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杨天旺在事故中受伤,所受教育深刻,建议不对杨天旺进行行政处理。
罗明亮,东莞市石碣镇石碣俄村79号在建房屋外脚手架搭拆施工方,作为施工人员覃远文、吴传贵的雇佣者,涉事脚手架拆除工程的承接方,虽对拆卸现场进行围蔽施工,但未对拆卸工人违规操作,高空抛物的作业行为及时制止,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不到位,只作口头安全提醒,现场没有设置安全警示牌。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事故造成一人受伤,建议住建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罗明亮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覃远文、吴传贵,东莞市石碣镇石碣俄村79号在建房屋外脚手架拆卸工人,在拆除过程中冒险作业,未确认下方无人通过的情况下将拆卸的竹子往地面扔,导致扔出的竹子砸到杨天旺头部。建议由雇主罗明亮对该二人进行处理。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屋主、工程承包方等要加强对工程的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于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及工人安全装备配置的管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切实整改。
2、施工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特别要重视现场一线作业工人的安全教育,严格按照技术标准、操作规程施工作业,杜绝和减少现场的违规行为。
3、属地村委会要加强对在建民房的巡查,严按建设审批程序,杜绝违法建设,违规作业行为。
石碣镇“1·16”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