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30日13时44分,在东莞市望牛墩镇望洪路百利冷柜厂路段发生一起一辆悬挂粤AEF593号牌二轮摩托车与一辆粤SB7453号大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摩托车司机送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大客车两名乘客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为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及《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函〔2014〕413号)精神,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19年9月3日成立了望牛墩镇“8·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下称:事故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的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由望牛墩镇委副书记莫献来同志为组长,望牛墩镇监察室、应急管理分局、交警大队、交通分局、望牛墩镇总工会等单位派出工作人员共同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情况
1、粤SB7453号大型普通客车,品牌型号:金龙牌XMQ6931AGN5,车辆识别代码:LA6R3DSBXEC300872,注册日期:2014年06月25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所有人:东莞市水乡新城公共汽车有限公司,登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振兴路,车辆核定载客63人,实载25人。粤SB7453号大型普通客车总质量:13200kg。
经公安交警电脑综合信息平台查询,该车三年来没有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经公安交通管理应用平台查询,该车三年来没有交通事故行为记录。
粤SB7453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购买商业保险,购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强险号:PDZA201944190000287608。
2、悬挂粤AEF593号二轮摩托车,该车使用的号牌为套牌,该车未购买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未购买商业保险。经交警部门核实,该车所有人:商新洲。
(二)肇事驾驶员情况
1、粤SB7453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邹治国,身份证号: ,持A1A2E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441900712364,户籍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朱平沙边海村二十二巷169号,初次领驾驶证日期:2001年05月13日,有效期至2025年05月13日,准驾车型:A1A2E,符合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条件。邹治国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证号:441900197907322218,从业资格类别:客运驾驶员,货运驾驶员)。
根据东莞市水乡新城公共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显示,邹治国为东莞市水乡新城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员工,合同期限:2019年7月10日至2022年7月9日。
望牛墩交警大队现场将邹治国带到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抽取血液样本进行血液的常见毒品筛查,结果为送检的邹治国血液中未检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冰毒)、MDA(3,4—亚甲基二氧基苯丙胺)、MDMA(3,4—亚甲基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摇头丸)、对—甲氧基甲基苯丙胺、甲卡西酮、氯胺酮(K粉)、单乙酰吗啡、美沙酮、可卡因、可待因、芬太尼、度冷丁、曲马多、海洛因、四氢大麻酚等毒品成份,没有涉嫌毒驾;对邹治国血液样本进行血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送检的邹治国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没有涉嫌酒后驾驶。
2、悬挂粤AEF593号牌的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商新洲,户籍地址:湖北省监利县三洲镇东北村7组,身份证号: ,无驾驶证。
望牛墩交警大队委托技术部门法医对其血液进行抽取,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送检的商新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7.90mg/100mL(不属于酒后驾驶)。
(三)肇事车辆检验检测情况
1、望牛墩交警大队于2019年9月2日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SB7453号大型普通客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2019年9月20日,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康怡司鉴中心〔2019〕安检意字第2327号)显示:粤SB7453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制动系及转向系均功能有效;左前转向灯及左前近光灯功能失效为本次事故碰撞造成;右前行车灯功能失效为早期形成,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其余灯具齐全,功能有效。
2、望牛墩交警大队于2019年9月2日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AEF593号牌骑跨式两轮摩托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2019年9月20日,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康怡司鉴中心〔2019〕安检意字第2325号)显示:粤AEF593号牌骑跨式两轮摩托车制动系功能有效;转向系功能尚存;前照灯破损缺失及左前转向灯灯丝断裂均为本次事故碰撞造成,其余灯具齐全,未见异常。
(四)肇事车辆车速鉴定情况
1、望牛墩交警大队于2019年9月2日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SB7453号大型普通客车车辆车速进行鉴定。2019年9月20日,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康怡司鉴中心〔2019〕安检意字第2328号)显示:粤SB7453号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51km/h。
2、望牛墩交警大队于2019年9月2日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悬挂粤AEF593号牌的二轮摩托车的车辆车速进行鉴定。2019年9月20日,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康怡司鉴中心〔2019〕安检意字第2326号)显示:粤AEF593号牌骑跨式两轮摩托车事发前通过监控录像范围时的行驶速度约会30km/h。
(五)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事发地点2019年08月30日13时44分为晴天,视线清晰,能见度良好。
2、道路情况。东莞市望牛墩镇望洪路百利冷柜厂路段呈东西走向,中间设有双实线,沥青路面。道路双向共六车道,道路六车道宽度为22.07米,设有路灯照明,有限速60公里/小时的标志牌。经核查,事故路段的技术指标、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情况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3、肇事车辆停车位置。事故发生后,粤SB7453号大型普通客车由东往西停在中间车道,粤AEF593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与粤SB7453号大型普通客车车头碰撞。粤AEF593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车头朝西方向,车尾朝东。
4、车辆痕迹。(1)粤SB7453号大型普通客车车头地高55cm-145 cm由左往右计80 cm-145 cm见有碰撞痕,高处见有凹痕并附着毛发。(2)粤AEF593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车头见的碰撞后损坏变形,车身见有倒地磨痕。
(六)车辆装载情况
经查,2019年08月30日13时44分,粤SB7453号大型普通客车在东莞市望牛墩镇望洪路百利冷柜厂路段,车辆核定载客63人,实载25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9年08月30日13时44分在东莞市望牛墩镇望洪路百利冷柜厂路段,商新洲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悬挂粤AEF593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从洪梅镇往107国道在道路左侧车道逆向行驶,适遇邹治国驾驶粤SB7453号大型普通客车从东莞市人民医院发车前往洪梅医院路线中,在107 国道往洪梅镇方向正常行驶,过程中二轮摩托车车头与大型普通客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商新洲、大型普通客车乘客蔡谭安和陈凤弟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商新洲于当日在东莞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1、接处警情况。2019年08月30日13时45分,望牛墩交警大队值班室接群众报警,称在东莞市望牛墩镇望洪路百利冷柜厂路段,发生一辆二轮摩托车车头与大型普通客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二轮摩托车司机受伤送院抢救的交通事故。接报后,望牛墩交警大队立即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处理。
2、应急救援情况。望牛墩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长李桂康带领民警于14时10分到达现场,发现一辆二轮摩托车车头与大型普通客车车头发生碰撞,悬挂粤AEF593号牌的二轮摩托车司机倒在地上,后经东莞市市人民医院医护人员抢救无效证实死亡。
3、应急处置评估意见。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再次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望牛墩交警大队于2019年08月30日立即开展侦查,并于当日对驾驶员邹治国进行调查。2019年9月29日望牛墩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1934120190000047号):商新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邹治国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蔡谭安及陈凤弟无事故责任。望牛墩交警大队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对交警部门的调查工作和事故认定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没有上访、闹访。死者商新洲尸体于2019年09月11日在东莞市殡仪馆火化。
三、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1、商新洲,无证驾驶悬挂粤AEF593号牌的二轮摩托车司机,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湖北省监利县三洲镇东北村7组。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2019)东公交技法尸字第(021)号证实商新洲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2、蔡谭安,女,1953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洲湾石头村民小组三巷15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乘坐邹治国驾驶的粤SB7453号大型普通客车,受轻伤。
3、陈凤弟,女,1954年05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横沥村五巷92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乘坐邹治国驾驶的粤SB7453号大型普通客车,受轻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因双方尚未达成赔偿协议,保险暂未进行理赔,故最终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四、事故原因
(一)商新洲无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二轮摩托车逆向行驶。
(二)邹治国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在行驶过程中遇危险情况采取措施不当。
五、事故性质和处理建议
根据《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和《东莞市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适用于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活动中造成1至2人死亡且对事故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含同等责任)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鉴于在本起事故中,邹治国驾驶粤SB7453号大型普通客车负次要责任,粤SB7453号大型普通客车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因此该起事故不适用《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
综上,本次事故的后续建议由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望牛墩大队依法处理。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防范和整改措施
望牛墩镇有关部门深刻吸取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坚决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一)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辖区主干道在夜间及上下班时段的巡逻力度,对路面重点车辆进行大力查处,特别是对摩托车、超标电动车、小客车、轻型货车等进行深入整治,严厉查处严重违法行为。同时将驾驶人作为监管的重点对象,把无证驾驶、超速、超载、遮挡号牌、酒后驾驶、没有戴头盔、逆向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作为查处的重点,进一步净化辖区路面行驶环境,有效促进了道路交通安全。
(二)强化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
望牛墩镇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政府加大交通安全的宣传,加强辖区企业的安全监管,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望牛墩镇“8·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