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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溪镇“3·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19-07-16 来源: 市应急管理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20193222138分许,在东莞市清溪镇青皇村致腾厂路段发生一宗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电动车碰撞,造成1人当场死亡,1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为进一步查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清溪应急分局、清溪镇监察室、清溪镇总工会、清溪公安分局、清溪交通分局、清溪司法分局、清溪政法办和清溪交警大队组成的清溪镇“3?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的调查工作,同时邀请深圳市南山区政府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相关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及驾驶员情况

1、涉事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集装箱半挂车

1)粤BAQ017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品牌型号:华凌之星牌                 ,车辆识别代码:                  ,发动机号码:            ;注册日期:20150107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0630日,所有人:深圳市浩锦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荔湾路南兴海路西月亮湾花园19505。粤BAQ017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为18000kg,整备质量为6805kg,核定载质量为31865kg。经镇交警部门核实未超载、未超速。该车辆购有道路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强制险保单号: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安支公司,商业险保单号:                   ;其中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00万元,有效期至20200321日。

该公司于20181212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1211日,许可证号为:            BAQ017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2015513日取得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为:           ,状态为:营运,年审有效期为:2019-07-31,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

(2)BRB03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品牌型号:川腾牌HBS9352TJZG,车辆识别代码:                ,注册日期:2009061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00131日,所有人:深圳市浩锦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荔湾路南兴海路西月亮湾花园19505。粤BRB03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总质量为34980kg,整备质量为4500kg,核定载质量为30480kg。粤BRB03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2015727日取得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为:        ,状态为:营运,年审有效期为:2019-03-31,经营范围为: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

经查,粤BAQ017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近三年有交通违法记录18条,违法记录17条已处理,1条未处理,其中有交通事故记录1条,交通事故记录目前正在处理中。粤BRB03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查无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粤BAQ017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粤BRB03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进行检验,得到如下鉴定结论:粤BAQ017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粤BRB03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经路试鉴定、操作鉴定、测量鉴定,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规定;(1)牵引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灯光系统(右前转向灯、左前雾灯、后左右倒车灯)重要技术安全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不合格);(2)半挂车制动系统重要技术安全部件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灯光系统(后倒车灯、后雾灯)重要技术安全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不合格)。

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BAQ017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粤BRB03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事发时通过监控录像范围时行驶速度进行鉴定得到如下鉴定结论:粤BAQ017号华凌之星牌半挂牵引车及其拖挂的粤BRB03挂号川腾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事发时通过监控录像范围时行驶速度约51km/h

3)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情况。品牌型号:博技牌,发动机号:                  ;车架号:              ;进行检验得到如下鉴定结论:无号牌博技牌电动三轮车经操作鉴定、测量鉴定,根据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规定;电动三轮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中主要技术安全部件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

2、驾驶员情况

1)粤BAQ017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情况:喻烛辉,男,37岁,湖南省平江县三阳乡新仁村433号,驾驶证号:                    ;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7919号,有效期至2023919日,符合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条件。喻烛辉2017731日取得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号为                    ,有效期至2023728日。经查,近三年,喻烛辉历史事故记录1条(本次事故信息)目前正在处理中,违法信息记录10,违法记录10条已处理。喻烛辉发生事故后现场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乙醇检测未检测出酒精。

经查,近三年,喻烛辉历史事故记录1条(本次事故信息)目前正在处理中和违法信息记录10条违法记录10条已处理。

2)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驾驶人情况:宋友坤,男,21岁,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长底乡得沙村委会上当郎村40号,身份证号:                  ;无考取机动车驾驶证,交通方式: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经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其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进行属性鉴定属于摩托车为机动车。

(二)涉事单位情况

深圳市浩锦物流有限公司,20101229日取得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荔湾路南兴海路西月亮湾花园19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固兴,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50215日);国内道路货运代理、国内贸易(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有效期至20201229日。

该公司于20181212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21211日,许可证号为:             BAQ017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2015513日取得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为:           ,状态为:营运,年审有效期为:2019-07-31,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BRB03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2015727日取得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号为:            ,状态为:营运,年审有效期为:2019-03-31,经营范围为: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公司涉案车辆及名下营运货车有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但公司未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监控台账不全不实。

(三)货物源头装载单位情况

1.货物源头:东莞市清溪镇三立电子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清溪镇东风路。

2.货物名称:电子产品总车货物全电子汽车衡称总重20.46吨,未超载。

(四)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地点路况。现场位于东莞市清溪镇东莞市清溪镇青皇致腾厂路段,道路为东西走向,东往葵湖,西往土桥方向,双向四车道两边没有设辅道,中间有绿化带分隔,车道宽均为420cm,设标志标线,标志标线清晰,水泥路面,干燥,夜间没有路灯照明。

2、天气情况。晴天,视线良好,能见度良好。

3、痕迹情况。

1)粤BAQ017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前护杠左见有明显碰撞痕迹并且损坏。

2)电驱动三轮车车头左侧有明显碰撞痕迹并且损坏。

(五)检验鉴定情况

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检验。喻烛辉发生事故后现场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乙醇检测为未检测出酒精。

(六)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1、死者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为电驱动三轮车乘客。死者张跃腾,男,17岁,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浍沟镇张村一组,身份证号:                  ;经法医检验、证实张跃腾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休克死亡。

2、伤者情况。事故造成1人受伤,为电动车驾驶员。伤者宋友坤,住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长底乡得沙村委会上当郎村40号,身份证号:                ,经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其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进行属性鉴定属于摩托车为机动车。经东莞清溪医院治疗,诊断为轻微伤。

3、直接经济损失。据统计,此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50万元(死亡赔偿金)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03222138分许,喻烛辉驾驶粤BAQ01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RB03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从葵湖(东)往土桥(西)方向行驶,途经东莞市清溪镇香山路致腾厂路口时,与一辆从埔星路(北)往青皇(南)方向行驶的由宋友坤无证驾驶没有开启前照灯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载张跃腾)发生碰撞,造成张跃腾经清溪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宋友坤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驱动三轮车属于摩托车,为机动车。经全电子汽车衡称重:粤BAQ017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RB03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总重20.46吨,未超载。

   (二)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及评估

3222140分,清溪交警大队接电话报警,称在东莞市清溪镇香山路致腾厂路口,一辆牵引车碰撞一辆三轮车,两人受伤送清溪医院抢救其中一人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接报后值班民警张悦斌、胡国帅于2145分出警,于2152分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安全防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应急救援等各项工作。同时,通知医疗部门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者救治工作,大队值班副大队长陈凯、中队长刘露锋到现场指挥。2350分许,事故现场清理完毕,恢复交通。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的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小组,全力做好死伤者家属安抚工作,死者张跃腾于2019323日送往东莞市殡仪馆防腐,于2019412日在东莞市殡仪馆已经火化,事故各项善后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经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喻烛辉和宋友坤负次事故同等责任。张跃腾没有责任。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调查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询问取证工作,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收集和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基本查清了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司机喻烛辉驾车上路行驶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的十字路口时,没有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宋友坤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夜间上路行驶时,没有开启前照灯,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没有确保安全也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事故间接原因

深圳市浩锦物流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所属单位,其公司未对驾驶员进行道路安全相关知识培训教育和管理能力的考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道路安全教育培训,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1、深圳市浩锦物流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货运车辆疏于管理,对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依法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的道路运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2、企业营运车辆情况。经查,涉事企业名下除事故车辆外,另外有30台营运货车,有关车辆交通营运违章、审验有效期等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车牌号

业户名称

车辆类型

审验有效期

近三年交通运输违章记录

1

BRB03

深圳市浩锦物流有限公司

重型货车

2019/3/31

0

2

BCR76

深圳市浩锦物流有限公司

重型货车

2019/6/30

0

3

BCG99

深圳市浩锦物流有限公司

重型货车

2018/9/30

0

4

BJ5417

深圳市浩锦物流有限公司

重型货车

2019/7/31

0

5

BFK730

深圳市浩锦物流有限公司

重型货车

2018/10/31

0

6

BCT607

深圳市浩锦物流有限公司

重型货车

2019/7/31

0

7

BDH92

深圳市浩锦物流有限公司

重型货车

2019/2/28

0

8

BUN80

深圳市浩锦物流有限公司

重型货车

2018/10/31

0

9

BDB701

深圳市浩锦物流有限公司

重型货车

2019/1/31

1宗,1宗未处理

10

BX5876

深圳市浩锦物流有限公司

大型货车

2019/6/30

0

11

BAH926

深圳市浩锦物流有限公司

重型货车

2019/6/30

1宗,0宗未处理

12

BAH608

深圳市浩锦物流有限公司

重型货车

2019/8/31

0

13

BAH585

深圳市浩锦物流有限公司

重型货车

2019/5/31

0

14

BPF60

深圳市浩锦物流有限公司

重型货车

2018/10/31

0

15

BPE59

深圳市浩锦物流有限公司

重型货车

2019/9/30

1宗,0宗未处理

16

BPE58

深圳市浩锦物流有限公司

重型货车

2019/8/31

0

17

BAQ017

深圳市浩锦物流有限公司

重型货车

2019/7/31

0

18

BAQ031

深圳市浩锦物流有限公司

重型货车

2019/1/31

1宗,1宗未处理

19

BAQ027

深圳市浩锦物流有限公司

重型货车

2019/7/31

0

20

BPU62

深圳市浩锦物流有限公司

重型货车

2019/2/28

0

21

BPT54

深圳市浩锦物流有限公司

重型货车

2019/4/30

0

22

BAQ042

深圳市浩锦物流有限公司

重型货车

2019/2/28

0

23

BDA246

深圳市浩锦物流有限公司

重型货车

2019/6/30

1宗,1宗未处理

24

BUG34

深圳市浩锦物流有限公司

重型货车

2019/4/30

0

25

BUL40

深圳市浩锦物流有限公司

重型货车

2019/10/31

0

26

BDA145

深圳市浩锦物流有限公司

重型货车

2019/5/31

0

27

BBV00

深圳市浩锦物流有限公司

重型货车

2018/10/31

0

28

BFY396

深圳市浩锦物流有限公司

重型货车

2019/6/30

0

29

BFY328

深圳市浩锦物流有限公司

重型货车

2019/8/31

0

30

BCC76

深圳市浩锦物流有限公司

重型货车

2019/6/30

0

31

BNV66

深圳市浩锦物流有限公司

重型货车

2019/6/30

0

32

BGG426

深圳市浩锦物流有限公司

重型货车

2019/6/30

0

3 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经实地查阅和调取相关文件、数据信息、管理制度,询问企业负责人,发现该公司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部分货车属于挂靠经营,其中该事故车辆实际所有权人是喻烛辉,喻烛辉与深圳市浩锦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车辆《合作经营合同》,喻烛辉投入车辆挂靠在深圳市浩锦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由喻烛辉自主经营该车并每月支付管理费给深圳市浩锦物流有限公司,期限从2015430日至2025430日。

2)公司未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3)公司未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监控台账不全不实。

4、清溪交通分局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2019年第一季度,交通分局实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围绕春运、扫黑除恶、治超等工作重点,全面落实24小时在岗值班,有效加强应急值班工作,及时处置安全生产突发事件。2019年第一季度,分局查处各类案件30宗。此外,联合公安、交警、城管等部门查处超载货车案件33宗,有效打击交通运输各类违法行为。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分局定期召开专题部署会、推进会,以多形式、多角度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切实营造浓厚宣传氛围。一是与镇车站、公汽、公的3家企业签订《2019年度清溪镇春运安全生产责任书》,与169家企业签署《2019年度东莞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召开节后复工安全生产会议,组织辖区交通运输企业召开节后复工安全生产会议,以中堂镇2·15中毒安全事故为教训,进一步提高辖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强化运输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督导安全生产工作;三是先后制作并在全镇各公共场所悬挂安全专题横幅20余条;四是通过交通运输企业负责人微信群,及时传达、学习市、镇有关会议及文件精神,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五是协调镇新闻媒体刊发新闻9篇;六是通过分局自有微信公众号,及时转发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各类交通安全知识,并曝光典型违法行为,警示广大交通运输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安全意识,为我镇交通运输行业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2019年第一季度,分局微信公众号共推送消息62条;七是于省道358、县道8866个主要路口树立6F型宣传牌,对外公告严禁超限超载警示,公示举报电话,有效预防超载超限车辆进入我镇,维护我镇畅通安全的交通运输环境。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东莞市清溪镇“3?22”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建议对东莞市清溪镇“3?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单位作如下处理:

(一)建议处理的相关人员

喻烛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建议由东莞市交警部门对司机喻烛辉依法予以处理。

宋友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建议由东莞市交警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深圳市浩锦物流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所属单位,其公司未对驾驶员进行道路安全相关知识培训教育和管理能力的考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道路安全教育培训;未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未建立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等。建议由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三)其他建议

与事故有关民事法律争议,建议当事各方通过民事法律途径处理。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东莞市清溪镇交通、应急、交警等职能部门应当认真汲取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严密防范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一)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镇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针对治超路段以及其他各类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大对客车、货车、危化品车、校车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要依托治超站、交警执法站、交通安全服务站,对重型货车、牵引车实行抽查,重点检查重型货车、挂车非法改装,尾灯不亮、违规安装后射灯等问题。超限超载的,一律引导至治超站点,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理。

    (二)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镇交通运输、应急、交警部门要组织人员深入辖区客货运输企业、站场与企业负责人、驾驶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责任书,推动辖区客货运输企业、站场严格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要督促客货运输企业、站场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档案、台账,加强对客货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监督管理。要推动细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强化对客货运输车辆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严防存在安全隐患的驾车上路。

(三)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安全警示意识

镇政府及交警、交通等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双微平台、省、市主流报纸、电视、交通安全宣传刊物门户网站对终生禁驾人员、多次违法重点车辆、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的运输企业予以曝光。要针对辖区交通违法、事故特点以及风险隐患,集中开展重点企业、重点驾驶人安全警示,通过向企业发送整改通知、短信平台、微信推送、通报事故情况及案例等方式开展对驾驶人点对点安全警示提示,提示广大驾驶人安全文明驾驶。

                                                            清溪镇“3·2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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