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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牛墩镇“6·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1-01-05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201961985分,在东莞市望牛墩镇望洪路东兴路口路段发生一起一辆无号牌电驱动两轮车与一辆粤S/869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D/F953挂号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无号牌电驱动两轮车司机受伤、客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为进一步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及《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函〔2014413号)精神,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于2019621日成立了望牛墩镇“6·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下称:事故调查组),负责本次事故的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由望牛墩镇委副书记莫献来同志为组长,望牛墩镇监察室、应急管理分局、交警大队、交通分局、望牛墩镇总工会等单位派出工作人员共同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综合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车辆情况

1、无号牌电驱动两轮车,车辆未投保,车辆所有人:陈洪(陈斌弟弟),身份证号:xxxx,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紫云庄3702房。

2、粤S/869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D/F953挂号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行驶路线为从万江龙通码头出发前往望牛墩镇亨达混凝土公司旁(该车属于空载状态)。粤S/869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登记所有人及实际支配人:刘志琴,女,1973821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萝岗区青年路221202房,购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交强险号:PDZA201944190000153683,商业险号:PDAA201944190000152820;赣D/F953挂号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车辆登记所有人:峡江县大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登记地址: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水边镇玉峡大道10号附1,车辆实际支配人:刘志琴。

(二)肇事驾驶员情况

1无号牌电驱动两轮车驾驶人:陈斌,身份证号:xxxx,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紫云庄3702房。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xxxx,初次领驾驶证日期:20140901日,有效期至20200901日,准驾车型:C1。对陈斌血液样本进行血中乙醇含量检验及毒品筛查,结果为送检的陈斌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没有涉嫌酒后驾驶及毒驾

2、粤S/869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D/F953挂号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牵引车驾驶人:吉尚忠,户籍地址: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四斗种路1号,身份证号:xxxx,持A1A2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xxxx。东莞市公安局望牛墩交警大队委托技术部门法医对其血液进行抽取,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送检的吉尚忠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份,没有涉嫌酒后驾驶。

)肇事车辆检验检测情况

1、东莞市公安局望牛墩交警大队于2019620日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无号牌电驱动两轮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根据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康怡司鉴中心〔2019〕安检意字第1557号)显示:无号牌电驱动两轮车前轮制动功能失效为早期形成,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后轮制动功能有效;转向系功能有效;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

2、东莞市公安局望牛墩交警大队于2019620日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无号牌电驱动两轮车的车辆属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受检的无号牌电驱动两轮车属于摩托车,为机动车。

3、东莞市公安局望牛墩交警大队于2019620日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S/869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D/F953挂号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牵引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验,根据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康怡司鉴中心〔2019〕安检意字第1555号)显示:粤S/86959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制动系及转向系均功能有效;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赣D/F953挂号中运牌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制动系功能有效;全车灯具齐全,功能有效。

4、东莞市公安局望牛墩交警大队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粤S/86959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拖挂的赣D/F953挂号中运牌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与无号牌电驱动两轮车的碰撞形态进行鉴定。检验结果:事发时由东南向北行驶的粤S/86959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拖挂的赣D/F953挂号中运牌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其牵引车第二、三轴右轮与倒地的无号牌电驱动两轮车乘员杨楚玲发生碾压,半挂车第一轴右轮外侧轮外侧胎与左倒地的两轮车后座扶手左转角发生碰擦可以成立;牵引车及其半挂车未检见与两轮车倒地前的对应碰撞痕迹。

)事故现场情况

1、天气情况。事发地点201961985分为晴天,视线清晰,能见度良好。

2、道路情况。现场位于东莞市望牛墩镇望洪路东兴路口路段,四枝分叉路口,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东南往107国道方向,西北往洪梅镇方向,北往东兴路方向,东往上合英涌村方向,地面设有车道导向标线。

3、肇事车辆停车位置。事故发生后,粤S/869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D/F953挂号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车头朝北车尾朝南停放在路口内靠东兴路位置,半挂车车尾往南方向约8米处见死者杨楚玲头朝北脚朝南方向仰躺在路口内,杨楚玲身体东侧约1.5米处见无号牌电驱动两轮车车头朝西北车尾朝东南方向左侧车身触地倒在路口内。

  4、车辆痕迹。S/869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拖挂的赣D/F953挂号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其牵引车第二、第三右轮与倒地的无号牌电驱动两轮车乘员杨楚玲发生碾压、半挂车第一轴右轮外侧轮外侧胎侧与左倒地的两轮车后座扶手左转角发生碰擦;牵引车及其半挂车未检见与两轮车倒地前的对应碰撞痕迹。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1961985分在东莞市望牛墩镇望洪路东兴路口路段,陈斌驾驶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无号牌电驱动两轮车搭载杨楚玲(两人均未戴安全头盔)从107国道往东兴路方向遇绿灯放行信号时没有依次行驶进入路口,适遇由吉尚忠驾驶粤S/869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D/F953挂号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在同车道前方同向右转弯行驶(该车属于空载状态),过程中电驱动两轮车车扶手左角与半挂车右侧第一轴轮胎发生碰撞,且右侧轮胎与倒地后的杨楚玲发生碾压,造成杨楚玲当场死亡及陈斌受伤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1、接处警情况。201961985分,东莞市交通警察支队望牛墩大队值班室接群众报警,称在东莞市望牛墩镇望洪路东兴路口路段,发生一辆无号牌电驱动两轮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无号牌电驱动两轮车司机、乘客受伤送院抢救的交通事故。接报后,我队立即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处理。

2、应急救援情况。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望牛墩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叶建新带领民警于815分到达现场,发现一辆无号牌电驱动两轮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无号牌电驱动两轮车上两人倒在地上,其中乘客经东莞市望牛墩医院医护人员抢救无效证实死亡。

3、应急处置评估意见。经评估,事故发生后,事故救援先期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对该路段车流做好疏导,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救援过程未发生再次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望牛墩交警大队于2019619日立为“6·19交通肇事案”侦查,并于当日对驾驶员吉尚忠进行调查。2019716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441934120190000032号):陈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吉尚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楚玲无事故责任。望牛墩交警大队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对交警部门的调查工作和事故认定结果没有提出异议,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没有上访、闹访。死者杨楚玲尸体已于201979日在东莞市殡仪馆火化。

三、事故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伤亡人员情况

1、陈斌,驾驶无号牌电驱动两轮车(经检验,该车属机动车且制动及灯光不合格),身份证号:xxxx,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紫云庄3702房,受轻伤。

2、当事人杨楚玲,女,196611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新津街道紫云庄3702房,身份证号:xxxx,交通方式:乘坐陈斌驾驶的无号牌电驱动两轮车,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2019)东公交技法尸字第(272)号证实杨楚玲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因双方尚未达成赔偿协议,保险公司至今也未理赔到位,故最终经济损失暂无法统计。

、事故原因

驾驶人陈斌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违规驾驶制动及灯光不合格电驱动两轮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受伤后死亡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五、事故性质和处理建议

根据《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和《东莞市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适用于经营性道路运输车辆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性道路运输活动中造成12人死亡且对事故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含同等责任)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鉴于在本起事故中,吉尚忠驾驶粤S/8695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D/F953挂号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负次要责任。因此该起事故不适用《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和《东莞市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综上,本次事故的后续建议由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望牛墩大队依法处理。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防范和整改措施

望牛墩镇有关部门深刻吸取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坚决避免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一)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公安交警部门加强辖区主干道在夜间及上下班时段的巡逻力度,对路面重点车辆进行大力查处,特别是对摩托车、超标电动车、小客车、轻型货车等进行深入整治,严厉查处严重违法行为。同时将驾驶人作为监管的重点对象,把无证驾驶、超速、超载、遮挡号牌、酒后驾驶、没有戴头盔、逆向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作为查处的重点,进一步净化辖区路面行驶环境,有效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强化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

望牛墩镇有关部门要重视和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教育,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政府加大交通安全的宣传,加强辖区企业的安全监管,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望牛墩镇“6·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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