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制定印发了《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东应急〔2024〕 138号)(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4年7月22日施行。这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为便于贯彻执行,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2013年5月15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项目。2013年5月26日,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第80号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80号令”),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80号令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4号令)作出修改,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2016年行业标准《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16)发布,标准中明确了安全培训机构的五项基本条件:“1.配备3名以上专职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2.有健全的培训管理组织,能够开展培训需求调研、培训策划设计,有学员考核、培训登记、档案管理、过程控制、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等制度,并建立相应工作台账。3.具有熟悉安全培训教学规律、掌握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师资力量,专(兼)职师资应当在本专业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实践经验。4.具有完善的教学评估考核机制,确保培训有效实施。5.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同时满足6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后勤保障设施。”这个标准针对80号令中提出的“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对“条件”的进一步明确和解释,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安全培训监管、培训机构扎实开展安全培训工作提供遵循。
2017年,《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安监〔2017〕181号),提出“规范安全培训机构的认定(推荐)基本条件。各级要按《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2016),因地制宜,对培训机构实行备案制登记管理。”
2023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发布了《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以下简称《基本条件》)替代了原推荐性标准。《基本条件》规定了从事安全生产培训活动的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进一步明确了适用的行业领域和对象,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培训机构通用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条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条件3个方面。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和推进《基本条件》落实到位,提升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软件、硬件等方面条件,强化培训过程管控,规范对培训机构事前提醒、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开展,需要制订我市针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专项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7.《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
8.《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9.《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
10.《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规范》(地方标准DB44/T 2486—2024);
11.《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安监〔2017〕181号);
12.《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粤应急规〔2023〕3号);
13.《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修订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应急规〔2024〕1号)。
三、主要内容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共四章24条,分为总则、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 总则
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等。
(二)第二章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
明确了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登记程序、登记材料以及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等内容,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登记报告制度。明确了培训机构主体责任、教学活动、信息报送、学员登记、档案管理、规范宣传、合理收费等要求,进一步规范机构运行,促进机构做优做强。
(三)第三章 监督管理
明确了培训机构的年度报告、信息公开、监督检查、违法查处等管理措施,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自律管理与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提供指导和遵循。
(四)第四章 附则
明确了自主开展培训活动的单位参照管理,规定了实施期限及解释权等。
四、政策预期效果和影响
在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从业行为方面,本办法专门设置“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管理”一章,围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及培训涉及的重点环节,依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要求,细化了对从业单位的强制性要求和自律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从业过程中的主体责任和从教规范程序。
在进一步明确应急管理部门监管责任方面,市应急管理部局对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统筹指导并依法依规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实施登记管理,各镇街(园区)应急管理分局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管理,每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专项检查;梳理应急管理部门重点检查内容,为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对照自查和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执法提供有利遵循。
在进一步优化安全生产培训机构退出路径方面,除了由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主动撤销登记外,明确了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不再具备培训条件或不再从事相关安全生产培训业务的,应当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书面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将对其退出情况进行公告。
五、《办法》的实施期限
《办法》于2024年7月22日印发,自2024年7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21日。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