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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危行业安全费用管理办法(粤安监[2005]25号)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05-01-19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第一条 为加强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保证企业达到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包括:

(一)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费用;

(二)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

(三)安全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费用;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费用;

(五)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费用。

第四条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一)煤矿企业的提取标准,按每吨煤10元提取。

(二)非煤矿山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按不低于其销售总额的3%提取。

(三)危险化学品和民爆器材生产、储存、运输企业按不低于其销售总额的2%提取。

(四)交通运输、电力冶金企业按不低于当年销售总额的1%提取。

(五)建筑施工企业按不低于当年工程结算价的1%提取。

第五条 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月提取,计入成本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挪用。安全费用提取额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投入需要的部分据实在成本中列支。

安全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初将上一年度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中,省管企业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管企业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企业报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企业上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检查考核一次。

第七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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