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各科室,各镇街(园区)应急管理分局,滨海湾应急管理局:
为推进和规范本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指导工作,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助力营造安全稳定的营商环境,我局制定了《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指导工作暂行规定》,业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编号DGSYJGLJ-2024-085。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专此通知。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12月17日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指导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推进和规范本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指导工作,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加快推动全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转型,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助力营造安全稳定的营商环境,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本市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指导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指导,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指导,是指本市应急管理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托信息系统数据平台,通过清单自查、教育培训、预警通知、政策指引、示范引领等方式,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从而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安排行政指导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结合生产经营单位行业类别、特定时段、风险和隐患点、典型安全生产事故案例等情况,分领域、分时段动态研究制定行政指导工作要求,下达阶段行政指导工作任务。市应急管理局各业务科室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实施业务范围内的行政指导并指导各镇街(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
各镇街(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辖区内的行政指导。针对市应急管理局派发的工作任务进行解析,结合实际形成措施任务清单下发至各股室及各片区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落实。
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根据任务清单协助所负责片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接受行政指导。
第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指导过程中,应当积极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规范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同时注重包容审慎执法,鼓励企业主动整改,提升安全生产意识。
第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指导,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指导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指导的工作内容和实施方式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不得侵害生产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合理原则。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优先采取行政指导的方式实现管理目的,采取的方法应当必要、适当。
(三)公正公开原则。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指导应当公开,对待生产经营单位要一律平等。
(四)便民利民原则。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针对不同事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优质便利服务。实施行政指导要兼顾社会效果和生产经营单位权益,做到既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管理秩序,又能使生产经营单位受益。
(五)效能原则。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指导应充分利用系统数据平台进行,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类别、特定时段、风险和隐患点等因素进行分类和风险评估,制定个性化的行政指导策略,精准派送。做到简明高效,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效益。将效率和效益作为衡量行政指导的标准,不得开展无实效或者无实质内容的行政指导。
第八条 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的行政指导对象和行政指导事项,采取适当的行政指导方式,也可以针对特定对象、特定行业或者特定行为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行政指导。
第九条 市应急管理局各业务科室及各镇街(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指导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清单自查。市应急管理局各业务科室及各镇街(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对各行业领域违法频率高的违法行为或者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等情形制作自查清单通过系统数据平台发布,由生产经营单位接收后对照清单中的情形开展自查自纠,生产经营单位对照清单开展自查自纠并整改完毕后将相关情况反馈到系统数据平台,提示、提醒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履行义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二)教育培训。市应急管理局各业务科室及各镇街(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在系统数据平台中提供普法海报、事故警示视频、安全生产教育课程等教育培训素材,生产经营单位结合相关教育培训素材,张贴相关普法海报或自行组织培训学习相关视频、课程做好培训记录后将相关情况反馈到信息化系统。
(三)预警通知。在市有关部门发出突发气候灾害、地质灾害等预警信息时,通过系统数据平台送预警信息、防灾减灾提醒,生产经营单位收到预警信息后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并减少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
(四)政策指引。市应急管理局各业务科室及各镇街(园区)应急管理部门通过系统数据平台下发通知、规定等方式向生产经营单位公布最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监管政策等文件,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及时知悉最新的政策规定并指引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五)示范引领。市应急管理局各业务科室及各镇街(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在系统数据平台推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优秀先进做法、经验,激励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总结创新,引导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积极学习完善,加强自律。
(六)其他合法的行政指导实施方式。
第十条 市应急管理局各业务科室及各镇街(园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指导一般采取系统数据平台推送形式,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接收、落实并在系统数据平台中上传反馈情况。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接受行政指导过程中如实反馈相关情况,积极配合本市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接受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并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及隐患。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在系统数据平台反馈的情况,由市应急管理局各业务科室及各镇街(园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抽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虚假反馈的,作为重点单位加强日常巡查监管。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借助系统数据平台等多种方式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承租单位积极接受其所属行业领域或业主单位所属行业领域的清单自查、培训教育等相关行政指导,保障物业公共区域的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配合开展对承租单位的行政指导工作,提醒承租单位接收、落实、反馈行政指导,依法对承租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督促承租单位整改发现的安全问题。承租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向承租单位所属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第十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应定期收集各镇街(园区)应急管理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生产经营单位的反馈,评估行政指导工作成效,及时调整和优化后续的行政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不接收、不落实、不反馈相关系统数据平台推送的行政指导的生产经营单位、业主单位,可以由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通过提示、规劝、引导、约谈、建议等合法方式到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场所协助实施现场行政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在协助实施现场行政指导工作过程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业主单位存在违法或犯罪线索的,应当将相关违法或犯罪线索反馈镇街(园区)应急管理部门,由镇街(园区)应急管理部门移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指导服务的公职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实施行政指导服务的公职人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指导能力。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YJGLJ-2024-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