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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滘:一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被罚16000元!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6-07-06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案 件 详 情


  近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道滘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来电称:广东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希望有关部门到现场核实,解除隐患。执法人员到涉事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以下隐患问题:


  1、静电喷涂车间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2、工业酒精未按照规定存放在防爆柜内;

  3、部分消防栓被货物(机械)阻挡。


  综上所述,广东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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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查 处 理


  针对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现场开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对隐患问题限期整改完毕,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普法安全教育,要承担做好企业“第一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执法人员对此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调查查明:涉事企业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序号46裁量阶次A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16000元(壹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 律 科 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典 型 意 义


  各生产经营单位体应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强化安全生产自我检查,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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