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手段筑安全底线,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通过警示教育作用,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安全意识,促进你我成为安全的传播者、受益者!"
典 型 案 例
近日,横沥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中,发现东莞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法定代表人刘某良将公司东南面及西侧单层铁皮车间出租给无危险化学品生产资质的个人谢某杰,用于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经抽样送检,属于危险化学品),谢某杰未能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此案属于典型的“一案三罚”案例,既追究企业主体责任,又处罚直接负责人,更深挖企业管理层的失职行为。


处 理 结 果
谢某杰存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从事生产危险化学品活动,没收违法经营所得人民币1585元,并处人民币120000元罚款,合并罚没人民币12158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东莞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存在将场所出租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谢某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没收该公司违法经营所得人民币6000元,并处人民币150000元的行政罚款,合并罚没人民币156000元的行政处罚。 刘某良作为涉事企业租赁业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将场所西侧面单层铁皮搭建的场所出租给谢某杰作生产车间使用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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