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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24万元!樟木头应急管理分局依法查处一起非法生产、经营的危险化学品“黑窝点”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5-10-20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案情简介】近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樟木头分局执法人员对樟木头镇贤达路龙腾工业区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东莞市某胶粘技术有限公司车间设有1台分散机、3个存储缸,且存放了大量的危险化学品(环己酮、环氧树脂)作原材料,进行加工生产树脂胶,检查办公室发现疑似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环己酮)票据,该公司未能提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等许可文件,涉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且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等违法行为,且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樟木头应急管理分局以涉嫌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Pu树脂胶)和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环己酮)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查封扣押溶剂类Pu树脂胶15桶(200kg/桶)、环己酮1桶(200kg/桶)、Pu树脂胶74桶(20kg/桶)等涉案危险化学品共计约4.5吨。在该公司负责人的见证下,第三方资质单位抽检鉴定Pu树脂胶和环己酮均属于危险化学品。东莞市某胶粘技术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Pu树脂胶)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环己酮)经营。


  【处理结果】以上第一条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序号80裁量阶次A的幅度,责令东莞市某印胶粘技术有限公司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Pu树脂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零肆佰元整(¥20,400.00),并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共计人民币壹拾贰万零肆佰元整(¥120,4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第二条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02裁量阶次A的幅度,决定对东莞市某胶粘技术有限公司作出责令停止危险化学品(环己酮)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环己酮)以及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零壹佰陆拾元整(¥20,160.00),并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贰万零壹佰陆拾元(¥120,160.00)的行政处罚。合并以上两条违法行为,共计罚没人民币贰拾肆万零伍佰陆拾元(¥240,56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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