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鑫创木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G):
本机关于2026年10月23日对你(单位)做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桥)应急执行催告〔2026〕5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桥)应急执行催告〔2026〕5号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26年3月27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桥)应急罚〔2026〕17号,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
你单位于2026年3月30日收到上述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上述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以下义务:本机关于2026年6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东桥)应急催〔2026〕2号《罚款催缴通知书》,催告你(单位)履行该处罚决定,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本机关于2026年10月22日向你(单位)送达(东桥)应急加罚〔2026〕3号《加处罚款决定书》,对你(单位)作出加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的决定。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和加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合计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缴纳至指定银行的东莞市财政罚款专账。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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