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深圳星易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1815C):
本机关于2026年10月15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长安)应急罚〔2026〕执法-24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长安)应急罚〔2026〕执法-24号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2024年12月2日9时30分许,位于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海滨路8号的东莞市亨铭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02.6万元。2025年9月28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东莞长安亨铭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装饰工程“12·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东莞长安亨铭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装饰工程“12·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吊装作业操作规程、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缺失从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立案调查,深圳星易顺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承接装饰工程的资质,并将装饰工程发包给罗明辉和罗邵平施工队;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吊装作业方案或者安全防范措施,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罗邵平未佩戴安全帽且未按规定卸载吊索、岩棉板未采用合适的吊挂方法等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关于东莞长安亨铭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装饰工程“12·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结案的批复、东莞长安亨铭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装饰工程“12·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东莞长安亨铭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装饰工程“12·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技术调查报告、调查询问笔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报价单、询问通知书、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陈文生住院诊断书、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单位)人民币510000元(伍拾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中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附件:(东长安)应急罚〔2026〕执法-24号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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