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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东莞市桥头文鑫五金加工店 处罚决定)
字体大小: 大、中、小 发布日期: 2026-09-30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公告

东莞市桥头文鑫五金加工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6J1K;经营者:伍国文;身份证号:430425********0771):

本机关于2026年9月16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桥)应急罚〔2026〕37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现公告如下:

本机关于2026年7月6日对你(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打磨车间打磨机水帘柜无水;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1.企业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现场检查记录》(东桥)应急现记〔2026〕123号;3.《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东桥)应急责改〔2026〕86号;4.《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东桥)应急现决〔2026〕14号;5.伍国文、王君的《调查询问笔录》;6.伍国文、王君的身份证复印件;7.王君的劳动合同复印件;8.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未对1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措施消除,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零二条A档的裁量幅度: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账号:东莞市财政代罚款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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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东桥)应急罚〔2026〕3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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