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东莞市优润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2X):
本机关于2026年9月11日对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塘厦)应急罚〔2026〕35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塘厦)应急罚〔2026〕35号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26年6月26日对你(单位)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立案调查。2026年6月22日,塘厦应急管理分局执法人员对东莞市优润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经营地东莞市塘厦镇林村社区六岭一路108号601室进行执法检查发现,现场存放有化学品规格数量:白色粉末硫化剂(2KG*25包)(1KG*9包)、环己酮(10kg*1桶)、未知方桶溶剂(10KG*9桶)、未知大桶(200kg*10桶)。经立案调查,白色粉末硫化剂(2KG*25包)(1KG*9包)需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要求进行储存管控,储存于危险化学品安全专用储存场所。东莞市优润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实际储存白色粉末硫化剂的场所位于东莞市塘厦镇林村社区六岭一路108号601室,该场所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场所,认定东莞市优润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存在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即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储存场所内。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方案》(东塘厦)应急检查〔2026〕281号、《现场检查记录》(东塘厦)应急现记〔2026〕280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东塘厦)应急责改〔2026〕189号、《查封扣押决定书》(东塘厦)应急查扣〔2026〕8号、《调查询问笔录》、《抽样取样凭证》(东塘厦)应急抽〔2026〕10号、《鉴定委托书》(东塘厦)应急鉴〔2026〕9号、《鉴定结果告知书》(东塘厦)应急鉴告〔2026〕11号、视听资料、身份证复印件、黄埔海关技术中心检测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等证据证实。你(单位)以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考《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51裁量阶次A的适用条件与具体标准,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陆万元整(¥60 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指定银行(账号:东莞市财政代收费专户)通过广东省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特此告知。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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