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辉寿(身份证号码:4525011975****1552):
本机关于2026年9月9日对你(个人)作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岭)应急执行催告〔2026〕9号,因通过电话通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岭)应急执行催告〔2026〕9号)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26年1月27日对你(个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东岭)应急罚〔2026〕3号],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整。你(个人)于2026年3月6日收到上述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上述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个人)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立即履行以下行政决定:将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整,加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整(《加处罚款决定书》(东岭)应急加罚〔2026〕8号),合计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元)整,缴纳至东莞市财政代罚款专户。
你个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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