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周龙清(身份号码:3624************57):
本机关于2026年8月27日对你(个人)发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塘厦)应急执行催告〔2026〕5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塘厦)应急执行催告〔2026〕5号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26年2月13日对你(个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东塘厦)应急罚〔2026〕12号],给予你(个人)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拾万元整)。你个人于2026年2月26日收到上述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上述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个人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立即履行以下行政决定:将尚未缴纳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拾万元整)、加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壹拾万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贰拾万元整)缴至《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指定银行。
你个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告知。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9月15日
附件:(东塘厦)应急执行催告〔2026〕5 号(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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