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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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6年8月24日对你(单位)作出(东长安)应急告〔2026〕执法-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2024年12月2日9时30分许,位于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海滨路8号的东莞市亨铭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02.6万元。2025年9月28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东莞长安亨铭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装饰工程“12·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东莞长安亨铭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装饰工程“12·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吊装作业操作规程、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缺失从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立案调查,深圳星易顺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承接装饰工程的资质,并将装饰工程发包给罗明辉和罗邵平施工队;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吊装作业方案或者安全防范措施,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罗邵平未佩戴安全帽且未按规定卸载吊索、岩棉板未采用合适的吊挂方法等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95条B档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510000元(大写:伍拾壹万元整)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本机关将终结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
详见附件。
附件:(东长安)应急告〔2026〕执法-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pdf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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