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东莞市浩思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8P9A):
本机关于2026年8月13日对你(单位)做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桥)应急执行催告〔2026〕4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桥)应急执行催告〔2026〕4号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东桥)应急罚〔2025〕30号],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PU光油6罐(3.5KG/罐),并处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罚款。你单位于2026年1月24日收到上述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上述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以下义务:将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加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合计: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缴纳至指定银行(账号:东莞市财政代罚款专户)。
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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