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何光明(公民身份号码:441824******639):
本机关于2026年8月10日对你作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虎门)应急执行催告〔2026〕3号,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虎门)应急执行催告〔2026〕3号内容如下:本机关于2026年1月15日对你(个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东虎门)应急罚〔2026〕4号],罚款人民币49000元(肆万玖仟元整)。你个人于2026年1月16日收到上述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上述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个人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以下义务(立即履行以下行政决定):于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罚款49000元(肆万玖仟元整)、加处罚款49000元(肆万玖仟元整),合计罚款98000元(玖万捌仟元整)缴至指定银行的东莞市财政罚款专户。
你个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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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备案号:4419000200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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