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相关科室,各镇街(园区)应急管理分局、滨海湾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行为,不断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主体责任,提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质量,稳步提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水平,根据2025年度工作计划,市应急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25年,我局组织对在东莞市辖区内执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全覆盖检查,主要通过抽查其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出具的法定安全评价报告及相关档案资料,对其在莞开展技术服务情况进行检查,聚焦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保持不足情况下开展法定业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过程管理虚化等突出问题,以“检查资质条件、抽查技术报告、核查企业现场”为重点,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是否存在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简化程序等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核查。
根据局许可审批数据,东莞市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法定许可类的安全评价项目报告共179份,其中生产企业现状评价报告35份、加油站现状评价报告112份、经营企业(不含油站)现状评价报告11份、使用企业现状评价报告1份、建设项目“三同时”报告19份、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1份。共涉及18家安全评价机构,其中1家机构注册地为东莞,11家机构注册地为广东省外地市,6家机构注册地为外省。业务量前五的机构分别为:广东正宇利康安全科技有限公司(71份)、广东劳安职业安全事务有限公司(27份)、广东粤龙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16份)、广东汇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5份)、汇安(广东)检测评价咨询有限公司(13份)。外省安全评价机构在我市共出具了10份安全评价报告。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中,我局一是开展了资质条件保持情况“全覆盖”核查,对广东安源鼎盛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粤龙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家注册地为东莞的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保持、内部管理制度运行、从业行为是否规范等情况进行了核查。二是开展了法定报告抽查,我局安全生产基础科会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科组成联合检查组,分别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过程控制执行情况及评价检测报告完整性和真实性等报告质量情况实施检查。每家机构各类型报告抽取不少于一份报告,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共抽取法定评价报告39份,做到机构全覆盖、报告类型全覆盖。市局对抽取的39份法定评价报告过程控制执行情况及报告内容质量情况分别进行了审查,共发现存在问题391项。391项问题中,报告过程控制方面共发现问题278项,其中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24项;报告内容质量方面共发现问题113项,其中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9项。
完成了对2家注册地为东莞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复核工作,检查覆盖率100%;市镇两级共计抽查报告173份,对18家在我市执业的安全评价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检查,机构覆盖率100%,报告覆盖率约97%,检查发现问题612项,其中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34项,涉及16份报告、10家安全评价机构,已依法对初步查证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报告进行了立案查处。
二、在莞执业机构报告抽查发现问题情况
(一)过程控制执行情况方面
1.存在仅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一人到现场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情况。
2.存在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情况。
3.存在未如实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和检测检验的情况。
4.存在不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的情况。
5.存在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非机构专职安全评价师的情况。
6.多家机构存在从业告知书填写不规范的情况。
7.存在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情况。
构过程文件编写指南》(安监总规划字〔2005〕177号)要求,说明被评价单位的基本概况、项目投资规模、地理位置、周边环境、行业风险特性等。未按要求记录工作计划实施过程。
9.存在后补安全评价合同的情况。
10.现场勘查记录过于简单。
(二)报告内容质量情况方面
1.资料收集和现场勘查方面存在问题。某机构出具的报告提供的《工程交接证书》:建设单位未签字或盖章,未附意见,是无效证明材料。
2.未能如实反映企业的周边情况。
3.评价依据引用方面存在问题。个别机构存在引用已废止的条文作为评价依据,未将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作为评价依据的情况。
4.未全面、如实反应企业主要建构物安全间距情况。
5.未全面反映企业的设备设施、公辅设施、安全设施的情况并明确是否符合要求。
6.未如实反映企业的安全管理状况。
7.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不全。
8.定性评价(符合性评价)有误。个别报告存在对于明显不符合法规、标准要求的条件做出符合性结论。
9.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不完善或缺乏针对性。
10.报告内容前后不一致。某机构报告显示的最大储存量超过最大设计储存量,前后矛盾。
11.内容与附图不一致未见说明。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落实建设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建设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安全评价时,要如实提供基础资料,落实整改建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建设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法定评价项目以捆绑招标、打包委托等形式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在与安全评价机构签订的合同中,不得将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作为合同约定条款,不得将评价结论合格作为履约支付条款。
(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规范开展技术服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2019年3月20日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公布,2026年5月17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0号修订)《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活动规范》等规定,规范执业行为。一是确实做到在资质认可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在承接业务前应进行风险分析,按要求组建能力匹配的项目组并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二是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应用广东安全评价机构智慧监管平台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粤应急函〔2026〕107号)要求,各机构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应通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及“广东安全评价机构智慧监管平台”告知省应急管理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书》必须规范填写并明确项目组各成员所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三是严格落实项目组组长应组织项目组其他负责勘验的安全评价师进行现场勘验的要求,全面细致的开展现场勘验并如实记录现场勘验和检测检验情况。四是如实记录过程控制情况,存在项目组成员或其他与工作计划或从业告知不一致的变化应如实记录原因及处置情况。五是将三级审核落到实处,内部审核应由安全评价机构内非项目组成员进行审核,内部审核、技术负责人审核、过程控制负责人审核应按《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编写指南》要求对对应内容进行审核,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对报告修改情况进行复核。六是按规定及时在机构网站公开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三)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不断提高报告质量,全面、准确地对企业安全条件进行描述及评价。项目组在开展技术服务时应系统收集被评价单位的有关资料,对项目周边环境进行充分的调查、勘验,对项目内部建构物、设备设施、工艺流程有全面深入的了解,充分辨识危险、有害因素并对其进行分析及评价。安全评价机构不应简单的套模板套样式,安全评价报告不应流于形式没有实际内容,应内容全面、条理清楚、数据完整,查出的问题准确,提出的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真实客观公正。
(四)落实项目审查和许可把关责任,加强联合联动。
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中,项目审查和许可科、股室发现安全评价报告存在虚假、失实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安全评价报告应不予采信,有关行政许可不予通过;同时,依据行业规定和管理规范,认定其违法违规事实和情形,并作出定性描述,依法依规实施或移送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管科、股室实施行政处罚。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监管科、股室要完善安全评价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和立案查处机制,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报告的,要及时通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部门,重新审核建设单位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条件,防止申请主体利用虚假、失实评价报告骗取许可。
(五)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做好执法闭环。各镇街(园区)应急管理分局、滨海湾应急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及在本辖区内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应督促发现问题的机构落实整改,定期跟踪复查,涉及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进行查处,实现执法闭环。依职责对机构进行处罚后,应将相关信息及时移交市局安全生产基础科汇总。
2025年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案件查处情况表(2025年5月至2026年6月).et
安全评价机构在我市开展法定评价业务量情况表(2025).et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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