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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案件程序瑕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对你(单位)作出并送达的(东长安)应急告〔2025〕执法-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东长安)应急罚〔2026〕执法-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东长安)应急加罚〔2026〕执法-1号《加处罚款决定书》、(东长安)应急催〔2026〕执法-1号《罚款催缴通知书》。
本机关于2026年7月20日对你(单位)作出(东长安)应急撤罚告〔2026〕执法-1号《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东长安)应急撤罚告〔2026〕执法-1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长安)应急撤加罚〔2026〕执法-1号《撤销加处罚款决定书》、(东长安)应急撤罚催〔2026〕执法-1号《撤销罚款催缴通知书》,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文书内容详见附件。
(东长安)应急撤罚告〔2026〕执法-1号《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pdf
(东长安)应急撤罚催〔2026〕执法-1号《撤销罚款催缴通知书》.pdf
(东长安)应急撤罚告〔2026〕执法-1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东长安)应急撤加罚〔2026〕执法-1号《撤销加处罚款决定书》.pdf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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