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钟辉勇(身份证号码:4302241979****4217):
本机关于2026年5月29日对你(个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虎门)应急罚〔2026〕10号,因通过电话通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虎门)应急罚〔2026〕10号内容如下: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8月25日16时25分许,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龙眼社区东五路十巷35号的张素冰农民安居房建设工地发生一起一般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18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东莞虎门龙眼社区自建房“8·25”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因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从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立案调查,钟辉勇,作为涉事农房建设工程包工头,隐患排查不到位,在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接建设工程,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及时识别现场易造成路面坍塌的安全隐患,亦未及时对基坑边坡实施支护;现场管理缺失,未能有效制止工人在基坑边缘堆放建筑材料;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缺失,在施工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亦未进行施工安全交底。钟辉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主要证据有:事故现场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谈话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东莞虎门龙眼社区自建房“8·2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关于东莞虎门龙眼社区自建房“8·25”一般坍塌事故结案的批复等。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事故现场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谈话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东莞虎门龙眼社区自建房“8·2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关于东莞虎门龙眼社区自建房“8·25”一般坍塌事故结案的批复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条和序号95裁量阶次B的裁量幅度,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600000元(陆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号市财政罚款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3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虎门)应急罚〔2026〕1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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