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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钟辉勇 处罚)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6-06-09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公告


钟辉勇(身份证号码:4302241979****4217

本机关于2026529日对你(个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虎门)应急202610号,因通过电话通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虎门)应急202610内容如下: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8251625分许在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龙眼社区东五路十巷35号的张素冰农民安居房建设工地发生一起一般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18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东莞虎门龙眼社区自建房8·25”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因工人安全意识淡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从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立案调查钟辉勇作为涉事农房建设工程包工头隐患排查不到位在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接建设工程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及时识别现场易造成路面坍塌的安全隐患亦未及时对基坑边坡实施支护;现场管理缺失未能有效制止工人在基坑边缘堆放建筑材料;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缺失在施工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亦未进行施工安全交底。钟辉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主要证据有:事故现场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谈话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东莞虎门龙眼社区自建房8·2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关于东莞虎门龙眼社区自建房8·25”一般坍塌事故结案的批复等。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事故现场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谈话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东莞虎门龙眼社区自建房8·25”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关于东莞虎门龙眼社区自建房8·25”一般坍塌事故结案的批复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条和序号95裁量阶次B的裁量幅度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600000陆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号市财政罚款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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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虎门)应急罚〔2026〕1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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