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潘景彪(身份证号:4102251988*****139):
本机关于2026年5月20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岭)应急执行催告〔2026〕2号,因通过电话通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岭)应急执行催告〔2026〕2号内容如下: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9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东岭)应急罚〔2025〕13号尚未履行,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立即履行以下行政决定: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加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加处罚款决定书》(东岭)应急加罚〔2026〕2号),合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缴纳至东莞市财政代罚款专户。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有权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日内向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如你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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