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深圳市诚铭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F4B):
本机关于2026年5月6日对你(单位)发出《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塘厦)应急执行催告〔2026〕4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塘厦)应急执行催告〔2026〕4号内容如下:本机关于2025年8月18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塘厦)应急罚〔2025〕28号以及于2025年11月24日对你(单位)作出的加处罚款决定书(东塘厦)应急加罚〔2025〕5号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立即履行以下行政决定: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尚未缴纳的60000.0元(陆万元整)、加处罚款60000.0元(陆万元整)缴至《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指定银行。
如你(单位)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告知。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5月8日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东塘厦)应急执行催告〔2026〕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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