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何光明(公民身份号码:441824******0639):
本机关于2026年4月17日对你作出《加处罚款决定书》(东虎门)应急加罚〔2026〕3号,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加处罚款决定书》(东虎门)应急加罚〔2026〕3号内容如下:本机关于2026年1月16日发出(东虎门)应急罚〔202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罚款肆万玖仟元整(大写),要求于2026年1月31日前履行。你截至2026年4月17日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加处罚款肆万玖仟元整(大写)。现要求你(单位)立即向指定银行,账号市财政罚款专户缴纳依法加处的罚款。
特此公告。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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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备案号:4419000200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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