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胡金焕(身份证号码:441423********3014)、朱广辉(身份证号码:422828********001X)、梁中山(身份证号:412727********6533):
本机关于2026年2月11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洪)应急罚〔2026〕1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洪)应急罚〔2026〕1号内容如下:
2025年7月2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洪梅分局收到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交办的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东一区检刑行意〔2025〕344号),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建议,依法对被不起诉人胡金焕、朱广辉、梁中山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经我局调查和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的证据证明,自2023年2月至6月期间,胡金焕、朱广辉、梁中山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利用运输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时机,在本市洪梅镇等地方向他人非法销售汽油、柴油等危险化学品。至案发,胡金焕、朱广辉、梁中山每人从中非法获利约14000元。经立案调查,胡金焕、朱广辉、梁中山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1、刑事侦查卷宗(案件名称:610洪梅专案,案件编号:A4419520900002023066004);2、检察意见书(东一区检刑行意〔2025〕344号);3、不起诉决定书(东一区检刑不诉〔2025〕612号)(胡金焕)、不起诉决定书(东一区检刑不诉〔2025〕613号)(梁中山)、不起诉决定书(东一区检刑不诉〔2025〕614号)(朱广辉);4、胡金焕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朱广辉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梁中山身份证复印件证明;5、胡金焕调查询问笔录、朱广辉调查询问笔录、梁中山调查询问笔录、李斌调查询问笔录;6、《东莞银行()现金交款单(收入凭证)》No.2462957、No.2503701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胡金焕、朱广辉、梁中山已停止经营活动,现场未发现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梁中山已将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壹万肆仟元整)退还公安机关,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02裁量阶次A的裁量幅度,决定给予没收胡金焕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壹万肆仟元整),没收朱广辉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壹万肆仟元整),并对胡金焕、朱广辉、梁中山三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合并罚没人民币128000元(壹拾贰万捌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市财政罚款专账,账号市财政罚款专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特此告知。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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