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潘义聪(身份号码:452625*****0597):
本机关于2026年2月11日对你(个人)发出《加处罚款决定书》(东塘厦)应急加罚〔2026〕1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加处罚款决定书》(东塘厦)应急加罚〔2026〕1号内容如下:
本机关于2025年9月2日发出(东塘厦)应急罚〔2025〕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你(个人)罚款壹拾叁万元整(大写),要求于2025年9月16日前履行。你(个人)截至2026年2月11日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个人)加处罚款壹拾叁万元整(大写)。现要求你(个人)立即向指定银行账号东莞市财政代收费专户缴纳依法加处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2月27日
附件;'(东塘厦)应急加罚〔2026〕1 号(遮盖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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