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何光明(公民身份号码:4418**********0639):
本机关于2026年2月6日对你作出《罚款催缴通知书》(东虎门)应急催〔2026〕1号,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罚款催缴通知书》(东虎门)应急催〔2026〕1号内容如下:本机关于2026年1月16日发出(东虎门)应急罚〔202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2026年1月30日前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催告你(单位)履行以上决定,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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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备案号:4419000200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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