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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东莞市克劳沃润滑油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6-02-26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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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6214日对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企石)应急告〔20262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企石)应急告〔20262内容如下:你(企业)存在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9月至202511月期间,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违法行为。主要证据:1、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抽样取证凭证》、《鉴定委托书》各1份;2、询问笔录3份,分别是东莞科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采购何丽霞、东莞科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李喜群及东莞市克劳沃润滑油有限公司总经理肖志勇等3人;3、视听资料1份;420249-10月、20253-11月对账单;5、东莞科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付款明细表1份;6、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在营状态截图1份;8、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广州)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报告2份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并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11月)》序号102裁量阶次A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捌万肆仟柒佰肆拾元整(¥84740.00),并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罚款,共计罚没人民币壹拾捌万肆仟柒佰肆拾元整(¥18474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号市财政罚款专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特此告知。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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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企石)应急罚〔2026〕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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