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规 篇
(一)“三项岗位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条文释义,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目前,应急管理部正在对特种作业目录进行优化调整,具体范围以应急管理部官方公告为准。
(二)“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有哪些法律法规要求?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合格证。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合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在外省是否有效以当地规定为准。
(三)“三项岗位人员”应当符合哪些基本条件?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中,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26年6月1日前有效)第四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症、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时,申请人不再提交体检证明,改为个人健康书面承诺);(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地下矿山首次取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6年6月1日后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9号)第六条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无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症、帕金森病、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且无妨碍安全作业的身体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时,申请人不再提交体检证明,改为个人健康书面承诺);(3)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4)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5)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冶金、有色、烟花爆竹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6)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首次取证的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哪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需持证上岗?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五)什么情况下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证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26年6月1日前有效)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1.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2.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3.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4.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六)伪造、变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培 训 篇
(一)“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有哪些基本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9号,2026年6月1日后生效)第九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已经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申请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安全技术培训。持有合法有效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从业人员,申请与其职业技能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可以免予安全技术培训。
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的通知》(人社厅发〔2026〕1号)规定: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建筑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在申请应急管理部门低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时,可免予安全技术培训,直接参加安全技术考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在申请应急管理部门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时,可免予安全技术培训,直接参加安全技术考试。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有效的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证书的人员,在申请应急管理部门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时,可免予安全技术培训和理论考试,直接参加安全技术实操考试。
(二)“三项岗位人员”去哪里参加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九条规定,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机构条件应符合《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行业强制性标准。
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机构,其电工、焊工、高处作业工种应具备真实设备实操条件,其他工种应具备实物仿真设备实操条件。(对于无真实设备或者实物仿真设备开展培训的机构,请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关注“东莞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在菜单栏“便民中心”—“考试服务”—“培训机构”查询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选择适合自己机构报名培训。公众号上还可以查询证件信息、准考证等。
(三)“三项岗位人员”有哪些培训内容?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等有关要求进行安全培训。
2.特种作业人员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低压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等6个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的通知》(应急〔2025〕59号),除高压电工、低压电工、熔化焊接与热切割、压力焊、登高架设、高处安装维护拆除外,其他工种继续沿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安监总培训〔2011〕112号)、《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8〕18号)等有关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要求。
(四)对“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学时有什么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符合《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8011-2023行业强制性标准),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以备查验。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有效期超过一年的,每年的年度再培训不需要经过应急管理部门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或委托机构进行考核。
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对各操作项目(工种)的培训学时有明确规定,操作项目不同,其相应的学时要求也不同。例如:高压电工作业,初训为92学时,其中安全知识36学时、实际操作56时。复审一般要求不低于8学时。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26年6月1日前有效)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9号,2026年6月1日后生效)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换证的,应当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完成相应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理论考试,并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考核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培训学时证明、考试合格材料等进行审查。
(五)“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多久复审(换证)一次?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2.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26年6月1日前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在期满60日前,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手续。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新规取消了复审要求。
(六)特种作业操作证什么情况下可以延长复审时间?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26年6月1日前有效)第二十一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七)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有哪些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26年6月1日前有效)第二十二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18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时,申请人不再提交体检证明,改为个人健康书面承诺);
2.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根据《公告》,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3.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根据《公告》,申请人不再提交,改为部门内部核查)。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证书应复审或换证日期在2026年6月1日之前的,仍应按旧规完成复审、换证,过期未办理需要重新取证;2026年6月1日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 第19号)正式施行,新规取消证书复审,应复审日期在2026年6月1日之后的,按照新规要求在证书到期前办理换证手续。
(八)因服兵役、出国(境)工作学习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换证怎么办?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9号,2026年6月1日后生效)第二十八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因服兵役、出国(境)工作学习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换证的,可以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向考核发证机关提出延期换证申请,并提交持证人的身份证明和相关佐证材料。延期时间自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延期期间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九)线上培训有什么要求?
根据《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线上培训每学时不少于30分钟,线上理论培训学时不高于相应培训大纲规定理论学时的70%。
使用线上培训平台开展培训应该至少具备以下功能:课程管理、实名注册、远程教学、交流互动、学习记录、学时证明、档案管理、查询统计、人像抓拍、人脸识别、屏蔽快进、防止多点登录、无操作锁屏。
(十)培训机构如何收费?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十六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目前我省没有对三项岗位人员培训收费标准出台相关文件,由培训机构自行确定,请向具备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咨询价格。
(十一)培训机构如何退费?
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属于市场行为,学员在缴费报名时应向培训机构了解相关的费用标准及退款规定,请选择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见“培训篇”第二条),此类机构具备相应的培训条件及明确的退款机制,可以保障市民最大的权益。如选择其他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如中介公司、第三方咨询公司等),市民的消费权益难以保障,可能面临培训费用退费困难风险、维权途径受限等问题。
考 核 篇
(一)特种作业操作证可以“跨省通办”吗?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26年6月1日前有效)第七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可以向从业所在地市级以上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考试机构,提出考核申请,实现取证、复审和换证,不受区城限制。
(二)“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考试采取什么方式?
《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规定》(应急〔2025〕41号)第十七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在考试点实行计算机考试,考试时间为 90 分钟,考试试卷按照统一组卷规则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特殊情况经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可采用考核管理系统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满分为100 分,80 分及以上为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在考试点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方式进行考评,考试试卷按照统一组卷规则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3个作业类别应当使用真实设备进行实际操作考试,其他作业类别应当使用真实设备或者实物仿真设备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满分为 100 分,80 分及以上为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题库和考试系统。
第十八条规定: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在考试点实行计算机考试,考试时间为 90 分钟,考试试卷按照统一组卷规则在考试题库中随机生成。特殊情况经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可采用考核管理系统生成的纸质试卷考试。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满分为 100 分,80 分及以上为合格。矿山、危险化学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题库和考试系统。
(三)安全资格证书是否允许直接申领?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第十四条规定: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单位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可视为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四)“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考试是否允许补考?
《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规定》(应急〔2025〕4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按照预约时间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考试的考生,考试结束后当场公布其考试成绩,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1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对按照预约时间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实际操作考试的考生,考试结束后当场公布其考试成绩,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1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26年6月1日前有效)第十三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9号,2026年6月1日后生效)第二十条规定:每次理论考试或者实际操作考试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费补考。
(五)考试收费标准是什么?
1.根据《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收费相关事项的通知》(粤应急〔2025〕41号)规定,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考试费用为56元/人科(工种),其中包含考务费6元/人科(工种);特种作业实际操作考试费用:(1)电工作业、高处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153元/人科(工种)。(2)制冷与空调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203元/人科(工种)。 (3)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253元/人科(工种),其中包含考务费3元/人科(工种)。 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不及格者可免费补考一次。
2.《安全生产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六)“三项岗位人员”安全考试违纪如何处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9号,2026年6月1日后生效)第四十四条规定: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生的考试资格,已经通过的考试成绩无效,考核发证机关给予停考1年的处理:1.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考试的;2.考试过程中有贿赂、作弊行为的。
(七)情节严重的考试作弊法律后果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八)考试预约
特种作业人员(煤矿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操作资格以及高危行业(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采取预约制,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考场、考试时间(登录微信小程序“粤省事”搜索“三项岗位人员报名”即可预约),考试不及格的可以免费补考一次,补考由我局统一安排考试时间。
(九)考试安排查询
关注微信公众号“东莞应急管理局”或者登录东莞市安全生产考试服务平台查询(https://dg.ajkw.dg.cn/)。
(十)考试点分布
目前我市有两个正常运营的“三项岗位人员”考场,分别为东莞市城市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城区考点,地址:东莞市万江街道新村新河路51号12栋401室,咨询电话:18007690971)、广东科技学院(松山湖考点,地址: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园大道松山湖段2号7号实训楼10楼,咨询电话:0769-83730388)。
(十一)已发准考证,但因特殊情况是否可以调整考试时间?
如已进行考试缴费,在考试开始前5天以上,市民可自行取消考试预约并退费(例:预约考试时间为2月6日,则2月1日前可以取消)。准考证发放后,系统将自动锁定考试报名信息,无法取消预约考试,不能调整考试时间。如未能参加考试,考试分数为0分。请市民谨慎预约考试时间。
注:缴费时间为考试前7-5天,开考前5天关闭退费、缴费通道,一个月最多退费2次,两个月内可退费4次,2个月内退费次数达4次后第三个月不允许报名。
(十二)一般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需要考核?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其他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并自主考核。
(十三)对考试成绩有异议怎么办?
《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规定》(应急〔2025〕4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考试机构提出成绩复核申请。未申请成绩复核的,考试机构不再受理。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成绩复核申请的5 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及时通知考生。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对考场的考试设备有异议的,应当场向考场工作人员提出检查设备的申请;对考评员的评分有异议的,应当场向考场工作人员提出由考评小组复核成绩的申请。考生对考评小组现场复核后的成绩仍有异议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申请电话为0769-22229839。
证 书 篇
(一)证书形式。
新版证书分为PVC卡实体证书和电子证书(含普通纸质打印版),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推行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子证照的通知》和《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更新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式样的通知》要求,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子证照由应急管理部统一生成,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电子证书优势。
PVC卡片样式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仅作记录持证人员基本信息载体,不具备防伪功能,损毁或丢失后补办周期较长、手续复杂,甚至出现生产经营单位扣留从业人员实体证书后,持证人员反复提出补证申请的情形。电子证书全程电子化办理,持证人员网上查询下载使用,大幅提升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极大满足办事群众快捷服务需求。
(三)哪里可以打印IC卡实体证书?
我市核发(发证机关为东莞市应急管理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可以自助打印领取实体证书。市民可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东莞市机关二号大院(地址:东莞市东城八一路1号,咨询电话:0769-22229839)、长安镇市民办事中心二楼(地址:东莞市长安镇体育路18号智慧大厦,咨询电话:0769-85533640)、广东火电工程总公司东莞市培训基地(地址:东莞市虎门镇沙角社区凤凰路,咨询电话:0769-81509829)自助打印实体证书。
(四)取得新版证书的个人如何获取电子证书?
方法一:使用手机关注官方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按要求注册并进行实人认证后,在“我的证书”功能下载电子证书。
1.扫描二维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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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公众号点击“我的证书”-“用户登录”(“若无账号,点击此处注册”-“选择证件类型”-“提交”)步骤完成注册,获取电子证书。
方法二:登录应急管理部政府网站(https://cx.mem.gov.cn/),进入“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以下简称“证书查询平台”),使用注册并实人认证的手机号登录系统,下载电子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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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何查验证书真伪?
可使用“证书查询平台”或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查验证书真伪。
(1)使用“证书查询平台”查验新版证书步骤同上。
(2)使用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查验新版证书时,必须关注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使用公众号中“扫码查询”—“扫描查询”扫描证书二维码获取证书信息。
(3)使用微信公众号(东莞应急管理)查验新版证书时,必须关注公众号(东莞应急管理),在菜单栏“便民中心”—“考试服务”—“证件查询”可以查询证书信息。
(六)如何判断证书查询平台和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真伪?
1.证书查询平台。网址是判断证书查询平台真伪的唯一标准,应急管理部主办的全国统一证书查询平台网址是“https://cx.mem.gov.cn/”。
证书查询平台是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合格证唯一合法有效查询平台,对于发现的仿冒证书查询平台及售卖假冒证书线索,请您拨打“12350”进行举报。
2.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账号主体是“应急管理部干部培训学院(应急管理部党校)”,并对公众号进行了微信认证。
使用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获取电子证书时,必须关注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通过“我的证书”进行用户注册和实人认证后,才可获取电子证书。
3.微信公众号(东莞应急管理)。账号主体是“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并对公众号进行了微信认证。
(七)为什么在证书查询平台上查不到我的证书信息?
1.请确认本人所持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2.请确认是否参加线下真实培训,并在规定考试点参加理论和实操考试。如没有,您可能被骗了。
3.在正规考试点考核通过后,发证机关根据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制证,一般在2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请耐心等待。
4.在正规考试点考核通过后,若您的证书一直无法查询到信息,可联系证书签发机关上报证书信息。
注:凡称“免培”“免考”“培训短”“能作弊”“下证快”“保过”“只来一次”等即可领取证书的,应擦亮眼睛,保存好证据,并主动向“12350”进行举报。
(八)在证书查询平台上查到的证书信息有误怎么办?
证书查询平台的数据均由各市证书签发机关上报,您可联系证书签发机关对证书信息进行核对处理。
(九)实人认证未通过,如何提高人工认证的通过率?
按照申请人工认证页面的“示例”操作,“本人手持身份证”的照片拍摄清晰(必须能看清身份证上的字),且人像和身份证件无遮挡。
(十)伪造假冒政府网站或证书查询平台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十一)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发生变化如何申请变更?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可通过线上/线下申请办理变更。
线上办理: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选择东莞市的办理事项“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变更)”。在“申请材料”处下载“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申请表(变更)”空白表格打印并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后拍照,将申请表照片、修改信息的证明文件照片、旧特种作业操作证照片(照片格式必须为JPEG)一并上传至“证明文件”处,其他的资料按实际情况填写或上传后提交申请。
线下办理:本人持身份证、信息修改证明文件、旧特种作业操作证(原件核对后均退回)至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东莞市东城街道八一路1号市机关二号大院8 号楼602室)提交变更申请(如需代办请追加提交代办人身份证、申请人的代办授权书),申请接收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咨询电话:0769-22229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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