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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深圳市三彩化工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
字体大小: 发布日期: 2026-02-04 来源: 本网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深圳市三彩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571B):

  本机关于2026年1月28日对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塘厦)应急罚〔2026〕5号,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塘厦)应急罚〔2026〕5号内容如下: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8月7日以东三区检刑不诉〔2025〕811号不起诉决定书,对阳建军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建议将阳建军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线索移送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处理。2025年8月18日,我分局收到东莞市公安局塘厦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发来的《关于移交案件的函》,将阳建军危险作业案材料和涉案相关财物移交我分局处理。经立案调查,深圳市三彩化工有限公司于东莞市塘厦镇莲湖社区水口围132号现场储存、销售的橡胶油(17.5kg*160桶)、未知白色小桶(20kg*417桶)、S-907橡胶开油水(15kg*7桶)为危险化学品,其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7949687.19元。主要证据有:《不起诉决定书》东三区检刑不诉〔2025〕811号、《不起诉理由说明书》、《关于移送案件的函》、《阳建军危险作业案东莞市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刑事侦查卷宗(案件编号:A4419725200002024106097)(第贰卷、第肆卷、第伍卷)、《立案审批表》(东塘厦)应急立〔2025〕37号、《调查询问笔录》、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回单、应付账款明细账、东莞农村商业银行电子回单、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对账单、账簿、油墨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橡胶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关于商请协助调查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案件的函》(塘应急函〔2025〕73号)及复函、深圳市三彩化工有限公司销售金额统计表、《关于依法阳建军相应行政处罚的通知》、检察意见书(东三区检刑行意〔2025〕536号)、黄埔海关技术中心资质资料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02裁量阶次C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危险化学品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橡胶油(17.5kg*160桶)、未知白色小桶(20kg*417桶)、S-907橡胶开油水(15kg*7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玖拾肆万玖仟陆佰捌拾柒元壹角玖分(¥7949687.19),并处人民币壹拾玖万玖仟元整(¥199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指定银行,账号东莞市财政代收费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特此告知。

  附件:(东塘厦)应急罚〔2026〕5 号(遮盖版).pdf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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