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身份证号码:430411********3010)、段云(身份证号码:430224********3633):
本机关于2026年1月20日对你(个人)作出处罚决定(东厚)应急罚〔2026〕1号,因通过电话通知、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个人)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厚)应急罚〔2026〕1号内容如下:现查明,你(个人)存在下列行为:2024年10月15日17时10分,位于东莞市厚街镇赤岭社区大围新村东福路36号的创宝工业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东莞厚街创宝工业园装修工程“10·1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立案调查,李军、段云作为涉事装修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在组织施工过程中,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缺失:一是无建筑装饰装修资质承接装修工程;二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个人;三是未在罗怀亮施工人员入场前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四是承接工程后,没有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未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进行安全检查,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工程现场管理混乱;五是拆除作业施工区域未设置硬质围挡,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以上行为的主要证据如下:1.东莞厚街创宝工业园装修工程“10·15”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李清源的医疗救治情况;3.东莞市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东莞市创宝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5.东莞市帅斌鞋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6.东莞市创宝实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7.租赁合同转让协议书(甲方:东莞市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陈磊);8.《租赁合同》(陈磊与邓石山);9.《限额以下工程开工登记表》;10.《施工合同书》(陈磊与李军);11.《调查询问笔录》以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3份;12.邓东林、汪思苹、邓娟的《工作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13.汪思苹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的聊天截图;14.李军、段云提供的有关涉事业务的微信聊天截图;15.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厚街分局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6.李清源的《死亡证明》等。李军、段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95裁量阶次B的裁量幅度,决定给予人民币500000元(伍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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