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深圳星易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1815C):
本机关于2026年1月19日对你(公司)作出(东长安)应急罚〔2026〕执法-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通过直接、邮寄等方式均无法送达你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东长安)应急罚〔2026〕执法-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现查明,你(企业)存在下列违法事实:2024年12月2日9时30分许,位于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海滨路8号的东莞市亨铭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内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02.6万元。2025年9月28日,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东莞长安亨铭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装饰工程“12·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东莞长安亨铭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装饰工程“12·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吊装作业操作规程、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缺失从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立案调查,深圳星易顺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承接装饰工程的资质,并将装饰工程发包给罗明辉和罗邵平施工队;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制定吊装作业方案或者安全防范措施,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罗邵平未佩戴安全帽且未按规定卸载吊索、岩棉板未采用合适的吊挂方法等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关于东莞长安亨铭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装饰工程“12·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结案的批复、东莞长安亨铭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装饰工程“12·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东莞长安亨铭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装饰工程“12·2”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技术调查报告、调查询问笔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报价单、询问通知书、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陈文生住院诊断书、授权委托书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深圳星易顺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510000元(伍拾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东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中指定银行,账号凭《东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东莞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21日
附件:(东长安)应急罚〔2026〕执法-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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